既要强化外部监督,也要加强实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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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强化外部监督,也要加强实质激励
作者:蓝武军
来源:《董事会》2020年第03期
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相继出现“黑天鹅”事件,深深冲击着我们原有的认知,是不是我们的公司治理出现了问题,是不是我们的监管不够健全?面对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我们的公司治理要与时俱进,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手段。
《证券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的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启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提升公司治理,需要上市公司自身、外部的共同作为。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处理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利益、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除经营决策以外的两大内容是监督和激励。
改革开放40余年,公司治理中监督的作用得到相对充分的发挥,上市企业从形式上来看监督职能已经足够好了,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各专业委员会一应俱全,大型的国有企业还设有专职的外部董事;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制度规范也相
当齐备,各项内部控制活动也开展的热火朝天。
但是,这些监督职能全部体现在内部监督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制的效果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管理和外部信息的共享互通,打通企业留存在各种职能监管部门的信息孤岛。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除了加强对问题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之外,更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话语权,规范风险识别的工作行为,保证中介机构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发表观点。
采用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法律法规、市场、道德及媒体约束等)相结合的模式,提高监督约束的有效性。
加强监督约束职能的同时,另一个重点就是对于经营者的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无明显相关性,虽然这几年有了部分改善,但是这种无行业差别的不匹配仍然非常明显。
如何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如何将经营者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成果挂钩,现行的激励工具明显不足。
所有者缺位、业绩考核的单一性、各种限制性制度,使本来就不好用的激励手段丧失了有效作用。
由于激励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不确定和风险性,很多上市公司经营者不想、也不愿意参与激励活动,很多激励措施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截至2018年末,实施过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以创业板和中小板居多。
新上市公司處在高增长期,对实施股权激励更愿意接受,但上市时间较长的、更多的主板上市公司在激励方面仍然是无所作为;即使有些采取了激励制度,最终也未达到激励的预想结果。
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例,刚刚解放了股权激励的枷锁,但是要在大范围内操作成功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尽管我国的资本市场存在弱式有效性,甚至有人通过非法手段操纵股价取得了收益,但是对于激励本身,无论是激励实施的范围、激励的方式,还是激励实施的成本过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应从公平和期望视角,采用固定收入和风险收入,现期收入和远期收入相结合的报酬激励制度及控制权、声誉等多种激励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在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冠肺炎疫情等黑天鹅事件)时,上市公司的治理将面临很多挑战,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也将推动公司治理方式的改变。
我国上市公司脱离内部形式化的监督、加强实质化的激励,是公司治理近期急需解决的问题。
希望通过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各界共同发力,得到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