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弃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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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了加强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公司持续、健康、高效发展和员工健康,根据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27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一切活动中产生的固废(包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涉及到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等活动。

四、定义:
1、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固废管理责任职责:
1.公司负责人是公司固废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公司固废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公司固废管理工作。

2.EHS部是公司固废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废统筹管理,把危险废物管控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责任部门。

3.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本部门固废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把固废管理纳入到本部门日常管理;
4.各部门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固废管理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
稳定生产装置,规范工艺流程,减少污染排放。

5.各部门固废管理职责:
5.1EHS部职责:
5.1.1负责公司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网络,完善环保管理体系,对各部门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监督落实。

5.1.2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5.1.3根据各生产部门提交的危险废物年度产生计划,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5.1.4对各部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监管和跟踪。

5.1.5对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资质评估,按照产生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工业固体废物合规及时处置。

5.1.6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固废环境污染事故。

5.2生产部门职责:
5.2.1各生产部门应把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

5.2.2各生产部门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收集、堆存、暂放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废弃物处理移交确认单》(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申请,待审批完成后,由产废部门与危废仓库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把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

5.2.3每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EHS部提交本部门下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计划。

5.2.4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做到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5.3固废贮存场所管理职责:
5.3.1做好公司危险废物仓库的管理工作,危险废物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对危险废物的入、出库应建立登记台账,实时更新。

5.3.2保证危险废物仓库正常运行,杜绝发生危险废物泄露、渗透等环保事故。

5.3.3做好危险废物仓库中危险废物的清理、转移工作。

5.3.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危险废物的转运。

5.4焚烧炉职责:
5.4.1根据车间废液产生计划,做好可焚烧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

5.5行政管理中心职责:
5.5.1负责公司一般的废弃物,办公产生的可回收废弃物、公共垃圾、厨余垃圾等生活垃圾的管理。

5.6工程部职责:
5.6.1负责公司工程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六、分类管理要求
1.生活垃圾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分类,投放对应垃圾桶内。

2.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并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

3.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将沾染物料的包装物混入一般包装物中。

4.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志。

5.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投放至固体废物箱内。

七、危险废物的标识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要求,并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险废物仓库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危险废物标识标志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4.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或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5.危险废物标识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要求。

具体样式见附件2。

八、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及申报登记要求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公司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年初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存期限最少5年。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变更和备案:
3.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3.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3.3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原产生、贮存危险废物设施的;
3.4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产生危险废弃物的;
3.5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调整变更的;
4.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申报登记数据必须按年度危险废物处理计划如实申报,不得虚漏报、瞒报。

九、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运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贮运流程
1.1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收集暂存,避免遗撒、溢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暗排等。

1.2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应及时与危险废物仓库联系、沟通工作,做好厂内危险废物的转运、贮存工作。

1.3危险废物专管人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危险废物仓库(民乐路W6危废仓库、白沙路危废仓库)进行规范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暂存、暂放管理。

1.4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危险废物仓库专管人员必须对车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类别及其数量等信息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1.5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贮运相关工作。

2.危险废物贮运要求
2.1各部门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各部门需将危险废物外包装物上的原有原料等各类标识标签销毁或涂擦。

2.2危险废物专管人员对仓库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日常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3在危险废物显眼位置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在危险废物仓库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告知牌和相关管理制度。

2.4应保持危险废物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2.5危险废物仓库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有专人点检。

2.6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并设专人管理。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运流程及要求
3.1各部门在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投放至民乐路配电间前的蓝色固废暂存箱内,箱满后由EHS部门负责联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单位前来拉运。

3.2各部门禁止将危险废物投放入固废箱内。

十、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台账要求
1.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
1.1危险废物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附件3),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流向等信息,并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建立
2.1记录与计量
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暂存和处置等环节应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必须称重;
2.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
定期汇总、更新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报表,相应记录报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2.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应涉及公司各生产部门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实验分析、工程、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2.4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收集、转移、贮存和处置等信息,保证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负责汇总;
2.5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台账建立
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转移、暂存和处置等环节应建立台帐记录表(附件4),转移出时必须称重;
十一、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联单管理要求
1.由专人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要求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3.公司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4.危险废物室内转移联单规定
4.1在系统内申报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可以直接按照管理计划中明确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处置方式、去向市内转移危险废物。

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时,应运行危险废物转
移电子联单。

4.2在转移前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入库,并创建电子联单,准确填写输单位、接收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4.3运输单位在系统上点击确认出厂后,应打印三份纸质联单并签字经交付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其中的一份联单留存,并将另两份纸质联单交给运输单位。

由运输单位根据联单信息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相应经营单位。

4.4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立即在纸质联单上签字,由运输单位、经营单位自行留存,并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4.5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线上协商。

对由于重量误差导致的不一致,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危险废物重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系统的协商功能由产废单位确认后,经营单位重新确认签收;对由于种类、性质等不一致导致无法接受该联单的,经营单位应将联单直接拒签,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定,由产废单位重新创建联单。

4.6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确认、协商和拒签工作应当在危险废物出厂后 48 小时内完成。

5.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规定:
5.1产废单位已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通过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还应在管理计划中填报跨省转移审批相关信息。

产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时,应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5.2产废单位在转移前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入库,并创建电联单,准确填写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5.3运输单位在系统上点击确认出厂后,产废单位应打印六份纸质联单并签字盖章,经交付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其中的一份联单留存,并将另五份纸质联单交给运输单位。

由运输单位根据联单信息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相应经营单位。

5.4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立即在纸质联单上签字并盖章,并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纸质联单一份运输单位留存,一份经营单位留存,一份送经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两份送回产废单位。

5.5产废单位在收到经营单位签字盖章的两份纸质联单后,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5.6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线上协商。

对由于重量误差导致的不一致,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危险废物重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系统的协商功能由产废单位确认后,经营单位重新确认签收;
对由于种类、性质等不一致导致无法接受该联单的,经营单位应将联单直接拒签,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定,由产废单位重新创建联单。

5.7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电子联单确认、协商和拒签工作应当在危险废物出厂后一周内完成。

5.8生态环境部及相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联单按照固废处置单位的开具的转移联单进行填报,并保存。

十二、固废管理监督检查:
1.EHS部牵头对公司固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拟定的检查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定期在生产过程中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排查:
1.1危险废物装卸区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
1.2危险废物产生设施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
1.3实验室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是否设置相关标识;三防措施是否到位;
1.4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是否存在分类不规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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