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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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相对人提供相关资料及其审查
1、合同相对人是单位的情况
合同相对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可以在湖南信用网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网上查询对方的相关信息。
在审查对方单位的相关资料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相对人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加盖的公章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公章相符。
否则,在发生纠纷时,被告不明确,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①未来大舞台公司
②剑波广告公司与金色大帝管理有限公司
兆山案件“浏阳103公路施工班组”
2、合同相对人是个人的情况
合同相对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与其身份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的,可以在湖南信用网上查询对方相关身份信息或者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担保。
在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时,要认真核对签名是否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在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案例:张利平—张力平借款纠纷一案
二、合同签约人的审查
(1)法定代表人作为合同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在公司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有公司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
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2)企业职工作为合同签约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就常常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如何规范我公司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规范授权代理的做法是,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
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审查签约对方代理人的代表权时要注意必须收取其《授权委托书》,内容方面审查除要加盖有对方公司的公章外,还必须有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代理的时间期限相符。
确保其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过期,因为这几
种情况下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从授权的程序管理上,我建议应当由业务部门提示申请,经过企业法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事项变更应履行变更手续。
每年应当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惊醒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撤销委托书。
如果已经发生了无权代理,我公司可以权衡利弊及时选择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比如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利,我们应坚决拒绝追认,做法上只需要在相对人进行催告时不作任何表示即可。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要对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兆山(刘建)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合同履行
1、工程验收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工作成果。
工程完工后,我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人进行竣工验收,对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对方在验收前自行使用的,亦视为验收合格。
2、工程负责人
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合同相对人必须指派特定人作为工程负责人,其处理合同事务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3、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总的原则是:在我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约定的越模糊越好;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约定的越清楚越好。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来约定适合的比例。
四、对账
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该及时进行对账,严格审查对账单上的公章和签名。
如果是由合同签约人签名确认的,是否加盖对方公司的公章无伤大雅;如果是由公司其他人员签名确认的,必须加盖对方公司的公章,否则,可能造成此次对账无效。
案例:兆山诉中天建设集团天和家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五、收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之间的金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但是在客观情况下,也存在现金的往来。
在收取款项时,要开具收据或发票,并要求对方签收;在支付相关款项时,应该索要收据或发票,在确认金额后进行签字确认。
在收取现金的情况下,应该在收据上注明“收现”的字样;
在银行进行转账支付的情况下,应该在收据上注明“以银行转账为准”、“以具体的转账数额为准”等字样。
案例:兆山诉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圣国际项目部
六、违约条款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向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在合同中应尽量明确对方的责任,但是不是说约定的违约责任越严格越好。
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一个最佳的比例。
在一般违约情况下,合同中违约金约定的比例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比例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自由裁量来确定一个违约金的比例,这个比例一般会在一倍至四倍之间。
但是如果我们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但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比例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举证证明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做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1)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A、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B、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C、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2)中断:民法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3)延长: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的适用条件:a、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
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b、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4种:
(1)一般时效期间。
按照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4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它和一般时效、短期时效的不同在于起算点的不同,最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超过2O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而一般时效和短期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4)特殊时效时间。
由单行法规规定的不同于前述3种时效期间的,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案例二 2003年8月,原告小军将地处于县城南大街的一间面积达30平米的临街店铺转让给被告小亮;转让价为8.5万元;合同签订时全部付清;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证件,费用由原告负担。
根据该协议,原告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并将办理好的相关证件也一并交由被告。
2007年3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部分欠款。
在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只付6.5万元,而被告称已全部付清。
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既是存在欠款,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此抗辩,原告也未举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予以证明。
评析:原、被告自2003年8月签订店铺转让协议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形成,至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原告也举不出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关证据。
因而,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抗辩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民事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之间不得订立缩短或延长时效期间的协议以及预先放弃时效权益的协议。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关心自己的权益,尽快提起请求,以便及时处理好必须在短期内处理的问题。
补充一点的是:诉讼时效过期后,权利人虽然丧失了获得诉讼追偿的权利,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有权领受,因为诉讼时效的过期并不使实体权利消失。
义务人履行后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权利人再返还。
八、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履行地依约定,如合同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双方又不在约定地及口头协议,都不以履行地为管辖地。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4、专属管辖,第一、不动产案件;第二、港口作业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明确。
现在一些纠纷经常在诉讼管辖问题上耗费时间和精力,因此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成都市仲裁委员
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如果没有写清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则无效。
为了减少我方的诉讼成本,在约定合同管辖时,应当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剑波广告在湘潭仲裁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