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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273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美景华联21楼。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宇培,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鸳鸯街道花沟村1社地块。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世全,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身份证号略。
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马实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昌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宇培,被告教育建司的委托代理人苟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世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纪金马实业公司诉称2019年2月至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23-1地块的重庆国际双语学校一期工程供应了总价款为108225元的砖品,但截至起诉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砖款合计20000元,余下88225元至今未付。
据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欠款本金88225元及截止到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教育建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条是梁世全本人的
欠款,并不是被告与原告的欠款行为,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世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2日,梁世全向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重庆市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砖款88225元,捌万捌仟贰佰贰拾伍元正,还款时间2019年10月25日还参万,2019年11月25日还参万,余下款项于2019年12月底全部付清。
出据人梁世全。
2019年7月20日,以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为甲方,以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债权转移协议》,约定甲方将梁世全挂靠重庆教育建司欠砖款88225元等债权转让给乙方等。
2019年7月25日,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在《重庆晚报》上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的公告。
2019年4月2日,梁世全向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载明本人梁世全与贵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本人承包国际学校中学生公寓栋,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贵司与本人已经结算并足额支付了承包款,现本人确认与贵司的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
本人确认因本人承包的上述工程对外无任何负债,本人的个人债务与贵司无任何关系。
特此说明!
上述事实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欠条》《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机砖厂送货单》、《债权转移协议》、《重庆晚报》、《说明》、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梁世全向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是梁世全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不是以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者项目部的名义向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故应认定该债务是梁世全个人债务。
该《欠条》充分证实被告梁世全拖欠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砖款88225元的事实。
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双花建材有限公司将梁世全欠其砖款88225元债权转让给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后,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向本院起诉追索货款是合法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梁世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世纪金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8225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以882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被告梁世全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19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梁世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昌伦
人民陪审员黎
仕
海
人民陪审员胡
增
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