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04
•【字号】新政函〔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新乐市2018-2019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政函〔2018〕83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察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对于以气代煤、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2018年,全市完成散煤替代3.4828万户,其中,气代煤3.0204万户、电代煤0.4624万户。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街道)〕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部门:市农林畜牧局;配合部门:市质监局、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燃。
〔责任单位:各相关乡镇(街道)〕
2.深化锅炉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2018年12月底前,
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淘汰生物质锅炉。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二)加快推进退城搬迁
3.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新乐市兴达化工厂、河北华强药业有限公司2家企业搬迁改造任务。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4.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5.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
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化工、制药、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6.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各乡镇(街道)〕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交运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2018年11月底前,企业料场、堆场全部达到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各乡镇(街道)〕
7.加快排污许可管理。
2018年12月底前,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完成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1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8.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
2018年11月15日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各乡镇(街道)〕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包括新元高速拓宽)、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综合执法局)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牵头部门:市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建成区达到85%左右。
各乡镇(街道)装备1—3台洒水洗扫车辆。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交运局、各乡镇(街道)〕
9.强化砂场和砂土转运站综合治理。
强化采砂规划管理,加强巡查监控,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盗采行为,对所有河道持证采砂场必须按照石家庄市河道采砂要求高标准落实抑尘措施。
采暖期,河道采砂场全部关停(重大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采砂及运输,采砂时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必须停止采砂)。
彻底取缔所有陆地砂场、砂土转运站,防止反弹。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相关乡镇)
10.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控制农业氮排放,2018年化肥使用量减少600吨,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
〔牵头部门:市农林畜牧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强化乡村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
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落叶、垃圾禁烧专项检查。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
(六)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
2018年12月底前,对新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物流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省、市安排,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设立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试点工作。
对市内货场、批发市场等非民生保障的柴油货车进行严格管控,倒逼批发市场搬迁。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运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
理,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在用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责任部门:市交运局)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
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
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运局)
13.加快车辆结构升级。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责任部门:市交运局、市公安局)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
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责任部门:市交运局、市财政局、市邮政公司)
(七)开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14.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
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
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撤销、拆除、收缴、销毁、惩处”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
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
对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国土局、各乡镇(街道)〕
15.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按要求对储油库、加油加气站进行抽检,从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0个批次。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八)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6.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以建材、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铸造、水泥、砖瓦、防水建筑材料,化肥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8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18年11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对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停产。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
17.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法监管,促使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重点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
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工信局)
18.加快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
等,加大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局)
19.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九)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0.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2018年11月底前,对石油化工、制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印染、木质家具、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革、纺织面料鞋生产制造等行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完成石市对我市下达的9家安装VOCs 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任务。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21.加强源头控制。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
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
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责任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8年11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
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
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
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23.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指导企业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18年11月底前,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低效治污设施和低劣监控设备及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参照治理技术指南限期完成整改。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配合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
(十)科学实施秋冬季应急减排措施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修订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根据石家庄市通报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要求实施区域应急响应。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市气象局、市气水办;配合部门: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细化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要指导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建筑施工工程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扬尘管控措施严格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加强技防建设,实施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或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工)整顿;建筑施工工程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要关停,并严格参照建筑工地标准落实抑尘措施;居民自建房屋抑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市交运局、石家庄市环保局新乐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机动车限行由市政府报请石家庄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