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公司申请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审...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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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核或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其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申请书(内容包括演出目的、时间、地点、场次、参加演出的国内外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近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声明等)
2、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及该单位近2年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情况总结和相应的演出批准文件;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
4、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5、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6、参加演出的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的简介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参加演出的国内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和参加演出的国内个体演员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8、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
9、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10、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相适应的资金证明(该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1、演出场所条件证明: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场所为非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12条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三)申请受理:
1、审批事项: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包括:
(1)申办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
(2)申办涉港澳营业性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合格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审核事项: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包括:
(1)申办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或涉台营业性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0日前将合格申请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时限:省审核5个工作日,文化部审批20个工作日。

3、备案核准事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核准方可举办演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合格申请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表
二、举办非涉外或非涉港澳台的营业性组台演出(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格,其中,不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只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申请书(内容包括演出目的、时间、地点、场次、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等);
2、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举办单位为演出经纪机构的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举办单位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提交《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
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和参加演出的个体演员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
7、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8、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9、演出场所条件证明: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场所为非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10、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10条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三)申请受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非涉外或非涉港澳台营业性组台演出审批表
三、举办非涉外或非涉港澳台的营业性非组台演出(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或个体演员资格;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演出申请书(内容包括演出目的、时间、地点、场次、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等);
2、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举办单位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的,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举办单位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的,提交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3、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参加演出的个体演员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5、邀请文艺表演团体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交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6、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
7、演出节目及其视听材料;
8、演出场所条件证明:演出场所为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演出场所为非专业演出场所的,应提交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歌舞娱乐场所还应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
9、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9条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三)申请受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非涉外或非涉港澳台营业性非组台演出审批表
四、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单位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拟从事的艺术种类、专职演员及相应器材设备配备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单位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章程;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
6、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除房产证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
8、器材设备清单;
9、演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10、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表
五、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公司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或到文化厅一楼窗口办文处领取);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章程;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
6、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
8、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资格证明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资格认定办法;
9、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员就业证》。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表
六、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申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20个工作日审批;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演出场所,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2、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20个工作日审批;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演出场所,颁发《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申办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资格(备案)
申办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表
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台湾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核)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5、中国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公司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或到文化厅一楼窗口办文处领取);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5、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
7、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8、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
1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资格证明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资格认定办法;
12、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员就业证》;
13、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时限:省审核20个工作日,文化部审批20个工作日。

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核)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公司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或到文化厅一楼窗口办文处领取);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5、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6、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必要附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
7、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8、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9、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证明及身份证;
1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资格证明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资格认定办法;
12、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员就业证》;
13、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时限:省审核20个工作日,文化部审批20个工作日。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当是在港澳合法注册的演出经纪机构;
2、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分支机构的住所和章程;
4、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须符合国家规定公文格式要求,并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守法经营承诺等,以确保公司具备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能力);
2、设立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下载或到文化厅一楼窗口办文处领取);
3、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4、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5、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6、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
7、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8、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资格证明由全国性的演出行业协会制定资格认定办法;
9、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员就业证》;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由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取得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9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时限:省审核20个工作日,文化部审批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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