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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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法律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6.06.27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委托人和专家的意见;还到上海、山东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3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加入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规定,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建议草案进一步予以体现。
也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有些评估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对开展这些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要求。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同时,考虑到我国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范围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对这些法定评估业务,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应当要求由评估师承办。
据此,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依法从事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并删去第九条规定。
同时将第二章章名及有关条款中的“评估师”相应修改为“评估专业人员”。
二是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即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评估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中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有的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评估师资格考试要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建议明确评估师资格考试由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法律
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很快,现有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万余人,评估机构1.4万余家,仅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是不够的。
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的监管权下放到地市级,这也与目前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一致,建议草案予以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评估行业监管部门的层级由“省级以上”修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
四、有的地方提出,放开对有关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后,应当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对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同时,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选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代替执业风险基金,草案应予体现。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
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延长涉及国有资产等法定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
七、有的部门提出,本法强化了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业协会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评估机构、评估行业协会、基层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普遍认为,评估行业专业性强,应当通过立法规范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草案立足于规范评估行为,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将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同时为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公共利益,对法定评估业务作出严格要求,将改革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有机结合;贯彻“政社分开”要求,明确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的责任,对于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四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四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