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衢龙湖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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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华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衢龙湖综执罚决字[2021]
第000024号)
【主题分类】民政与劳动社会保障
【发文案号】衢龙湖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24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3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1.11
【处罚机关类型】民政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县湖镇镇人民政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游县
【处罚对象】周建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46
当事人:周建华。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 年 11 月 11 日 16 点
32 分,当事人周建华在湖镇镇南大明路无照经营售卖卤味,相关场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1 份,证明当事人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位置;3、当事人身份信息 1 份,证明当事人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衢龙湖综执罚告字【2021】第 0000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接受处罚,要求立即处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湖镇镇南大明路无照经营售卖卤味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100.00)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龙游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
923100****000124,账户:龙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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