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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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07
•【字号】闽政文[2012]413号
•【施行日期】2012.11.07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
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2〕41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8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秀屿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0499公顷(其中耕地3.37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818公顷、未利用地1.1025公顷;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17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252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莆田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和10号泊位工程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
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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