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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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租赁物。

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约定。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应当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租赁物的保险
出租人应当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租赁物的归还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未尽事宜作出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就法律的具体条文或相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就租赁合同而言,司法解释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能够适用于特定情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或可转租的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适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情况。

司法解释中可能会包含对租赁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 合同成立:解释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合同关系的方式等。

2. 租金支付:解释租金的确定方式,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后果等。

3. 承租人的义务:解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按时支付租金,保持租赁物的完好状态等。

4. 出租人的义务:解释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例如按时交付租赁物,保障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等。

5. 合同解除:解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一方解除等。

6. 违约责任:解释租赁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后果,例如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7. 终止与续期:解释租赁合同期满后是否能够续期,如何终止租赁合同等相关问题。

8. 争议解决:解释发生租赁合同争议时,应采取的解决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以上仅为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一些可能内容,具体的解释文件会根据不同司法解释的目的和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为了具体适用于法律条文。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解释。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对于各种合同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

租赁合同作为其中的一种常见合同类型,在生活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对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物品、设备、场地等财产转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合同。

租赁的物品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比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一般合同的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等。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是标的物,即被出租的物品或设备;二是租金,即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报酬;三是期限,即租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四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双方应当明确表示同意租赁的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要素,租赁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租赁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并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物品的完好和可用性,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品。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租赁合同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续租或解除合同方式,续租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

如果合同未约定续租或解除方式,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

通过《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和解释,有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规范发展。

希望广大民事主体在签订和履行租赁合能够遵循法律规定,加强合同约束力,共同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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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_共10篇范文一: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权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租金并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

租赁合同具有合同法的一般特点,即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租赁物的交付和归还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交付和归还的方式和责任。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给对方,并在租赁期满之时按照约定归还。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或归还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租金的支付问题,司法解释对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作出了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金通常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再次,对于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未履行维修和保养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问题,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另外,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变更。

总体来说,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着重规定了交付和归还、租金支付、维修和保养、违约责任、解除和变更等问题。

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为各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引和依据。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

关于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一、租赁合同有关司法解释嗨,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租赁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哈。

租赁合同呢,在咱们生活里可老常见了。

比如说你出去租房子,或者你有闲置的房子要租出去,这里面就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事儿。

从租赁物的交付说起吧。

就像你租房子,房东得把房子按照约定的样子交给你,不能说合同里写的是精装修,结果给你个毛坯房,这肯定不行呀。

要是这样,根据司法解释,你作为租客就有权利要求房东按照约定来,不然房东就是违约啦。

还有租金的事儿。

租金啥时候交,交多少,这些都得按照合同来。

要是房东突然说要涨租金,但是合同里没写这一条,那他可不能随便涨。

租客也不能说我就不按照合同交租金,该啥时候交就得啥时候交,不然也是违反合同规定的,这时候按照司法解释,另一方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再说说租赁物的使用。

租客租了房子,可不能把房子用来干违法的事儿,比如说在居民区里搞个小作坊,天天制造噪音还污染环境。

房东要是发现租客这么干,是有权利制止的,要是租客不听,房东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解除租赁合同呢。

关于维修方面,也有讲究。

要是房子哪里坏了,是正常使用坏的,不是租客故意弄坏的,那一般来说房东得负责维修。

要是房东不管,租客自己修了,这笔费用是可以从租金里扣的哦,这也是有司法解释来撑腰的呢。

租赁期限也很重要。

合同里写了租多久就得租多久,要是租客想提前走,或者房东想提前把房子收回去,都得按照合同里约定的条件来。

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得根据司法解释里的一些规定来处理,不能说走就走或者说来收房就收房。

还有押金的问题。

押金是为了保证租客按照合同来使用房子的,等租约结束,要是房子没啥问题,房东就得把押金退给租客。

要是房东故意找理由不退押金,租客可以依据司法解释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转租方面,也不是租客想转就能转的。

要是合同里没说可以转租,租客私自转租了,那房东是可以不同意的,还可以追究租客的违约责任呢。

不过要是合同里允许转租,那租客在转租的时候也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比如得通知房东之类的,这都是司法解释里明确规定的哦。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有关于自己的合同书写内容,为了可以进行制约们,可以经过协议书写内容。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精选篇1)出租方: (甲方)承租方: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仓房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仓房基本情况:甲方仓房位于二、仓房租赁用途:该仓房用途为,乙方不得任意改变仓房用途。

三、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限自年 7 月日至四、租金:甲乙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计人民币元(大写: )五、付租金方式1、付租金方式按一季度支付一次天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20__年7月25日—20__年10月25日)计元。

2、第二期租金(20__年10月26日—20__年1月25日),应于20__年10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3、第三期租金(20__年01月25日—20__年4月24日),应于20__年1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

4、第四期租金(20__年04月25日—20__年07月25日),应于20__年4月1日—5日之五天之内缴清;六、维修养护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正常的仓房检修、装修费用乙方负责;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修复。

七、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八、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仓房租赁期间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仓房在能正常使用状态下退还甲方,否则负责恢复。

十、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签约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仓库,并不退还租金。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
与适用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指法院对于涉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指导性文件。

这些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法律规则,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理解和适用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适用原则:在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遵循法律的适用原则,即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解决纠纷问题的基础,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 解释的适用范围: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通常会明确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如纠纷金额、地域范围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相关的司法解释。

3. 解释的具体规定: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通常会对各种纠纷情形和争议点进行具体规定,如租金争议、租赁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问题进行解决。

4. 实践指导意义: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也是对于实践的指导性意见。

法院可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审理中进行裁判判断,保障案件审理的依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理解和适用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工作,需要遵循法律原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保障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的名称、地点、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3.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地点和租金调整机制,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为一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租金支付地点为出租人指定的地点。

3.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按照约定进行维修。

未约定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或者设施,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影响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被征收、征用,致使用途变更或者无法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1.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租赁事项达成的约定,主要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金、责任、维修等各项权利义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租赁物的范围。

租赁物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设备等。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租金来租赁这些物品,并明确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其次,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不固定期限。

对于不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大小和支付方式也是需要明确的。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市场行情确定租金的数额。

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租赁合同中的责任和维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当事人在租赁过程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租赁物出现损坏或故障,当事人应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如果租赁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赔偿。

最后,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租赁合同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决。

总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明确了租赁物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责任和维修等内容。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涉及的纠纷主要集中于租赁物的交付、租金支付、租赁物的维修或者添加附属物、转租、租赁期限、租赁物到期返还等问题,对一以上问题,我国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都有了处理依据。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

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

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5篇关于自己的合同书写,对于租赁的条约,可以结合双方的意愿进行描述。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5篇,欢迎阅读。

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二篇1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情愿将经营、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全都协议:第一条甲方将铺面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

其次条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1、租用期限两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大写: )其次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大写: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后使用,水电费押金一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方不在租用甲方铺面交清一切水电费后,甲方退回水电费押金。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修理费的缴费方法:1、管理费、保洁费、水电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2、修理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修理或更换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铺面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全部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

注明,不得转让给有油烟餐饮经营商。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1、乙方必需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铺面。

2、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每年租金到期时乙方必需要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租金。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别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

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平安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需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以固定不能移动的物品不得拆除,设施清洁、完好地交给甲方。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为正确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合同内容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条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转租。

第十条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影响。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状态。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租赁合同违约金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租赁合同违约金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租赁合同违约金法条要是你是房东,可能会觉得,哎,租客突然不租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那我得要点赔偿才行啊!对吧?那要是你是租客呢,也许心里会犯嘀咕,万一某一天不得不提前搬走,或者拖欠了房租,房东来个违约金,咋办?别担心,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房东和租客之间的违约金应该合理,不能太夸张。

听着是不是觉得挺舒服的?但是,咱得知道,违约金并不是随便定的,不是什么说定就定的数字哦。

它得符合一个原则,那就是“公平、合理”。

也就是说,不能把违约金当成谋取暴利的工具。

如果房东定个十倍的违约金,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好比你买个包,卖家突然告诉你,包不合适退不了,退了要交一万块赔偿金,你能忍吗?当然忍不了。

所以,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要有个“限度”,不可以太离谱。

你说,什么样的违约金才算合理呢?嘿,这个得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你提前退租,可能会导致房东没办法再找租客,或者房东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这时候,合理的违约金就应该是补偿房东的这些损失,而不是一笔天价赔偿。

如果你是租客,因为一些突发原因无法继续住下去,房东在定违约金时,也得考虑到你实际的困难,不能让你负担过重。

就拿租房来说吧,房东最怕的就是租客突然“失踪”了,导致房屋空置,而自己还得继续承担贷款或维护费用。

所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大多会考虑到这些实际问题。

简单说,违约金就是在发生违约后,保证一方能补偿另一方的一些实际损失。

不过,话说回来,大家可能会觉得,违约金就这点事,咱还得写这么一篇文章?其实不然!问题就在于,很多时候大家签合同的时候,眼睛都只盯着价格,根本没认真看合同里写的这些“背后”条款。

比如说,很多租客往往会忽略违约金这一项,等到真的有问题了,才发现自己根本没讨价还价的机会。

最常见的就是,房东一口气开出几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而租客手里的现金根本不够支付这笔费用,到时候就真是“悔之晚矣”了。

所以,租房签合同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认真看清楚合同内容,不要觉得合同里的这些“细枝末节”不重要,往往这些最不显眼的地方,才是关键。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则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条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租赁物的范围和条件第三条租赁物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第四条租赁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三、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租赁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品质和使用状态。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

五、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赔偿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租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因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八、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等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

九、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租赁合同的公示和备案第十九条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向租赁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的公示和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他所述,就是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一定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的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一项工作。

租赁合同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如租金支付、租赁物的维修、租赁物的保险责任等。

为了统一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制定了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租赁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素,如当事人的资格,租赁物的确定等。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租金支付和租期的约定。

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解释对租金的确定、支付方式、逾期付款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同时,租期的约定也是租赁合同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对租期的计算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再次,租赁物的使用和保管。

租赁物的使用和保管属于承租人的义务,司法解释对承租人的使用范围、保管义务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同时,出租人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提供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条件等。

最后,租赁合同的违约与解除。

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影响合同的履行结果,对违约方的责任和违约后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同时,对于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纠纷的处理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

总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租赁合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解释也为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引,减少争议的发生和扩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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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篇一: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

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

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读】临时建筑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均属于标的物违法,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

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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