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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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县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联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按照《章程》设立的理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为对县联社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县联社能够对与县联社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县联社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设主任1人委员2人。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县联社相关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理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县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具有下列职责1负责检查本联社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联社风险及合规状况负责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2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信用社风险及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3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4负责制定联社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5负责拟定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理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6负责拟定理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理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7.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县联社风险进行评估有关费用由县联社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县联社风险管理与控制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撰写风险管理专项研究报告
五审定日常研究报告
六理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风险管理委员会各位成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上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少于五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
知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拟订并通过县联社理事会工作人员送达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六章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任何票数相等的情况下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须有一个额外的或决定性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可就某个事项、报告或文件经过审议形成决议上报县联社理事会。
第十五条对未形成决议的报告提出该项议案或研究报告的委员可以个人研究报告的名义提交理事会成员审阅。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七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各出席会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应提供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作记录并作为县联社档案由理事会秘书保存在县联社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三说明会议
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理事会审议应及时提交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县联社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联社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县联社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联社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县联社理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县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议事规则于2010 年1 月经县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