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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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1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东张杰吕玉宝
【审理法官】吕东张杰吕玉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李某;李道文;张树永;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李某李道文张树永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某李某李道文张树永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解明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作鹏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杨传君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解明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作鹏山东英辩律
师事务所杨传君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解明明董伟杨作鹏杨传君
【代理律所】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道文;张树永;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0元,减半收取688.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8:2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民终104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某某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
负责人:王焕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李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文。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鹏,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政府南660米路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13011739E。
法定代表人:张玉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李道文、李某、张树永、鱼台县亿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7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
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80元,减半收取688.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吕东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吕玉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计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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