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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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公司合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认定工作;
(五)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上市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营活
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
(七)负责公司普法工作;
(八)负责与公司生产经营建设有关法律咨询的解答工作;
(九)负责公司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外单位的调查取证、保全、执行等的认定工作;
(十一)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法律事务管理第四条为保证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严谨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中需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发出的招标文件由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向综合部提交招标文件或合同会签时,应将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第六条经过了招标程序后的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的变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指明或单列出来,以便审查。

第七条接收合同及招标文件后,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综合部经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第八条综合部出具经审核后的审查意见给承办部门或单位并返还合同及招标文件。

第九条办理结果与审查意见有出入时,承办人应及时反馈给综合部,相关资料由承办人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四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事务管理第十条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避免多收费、无依据的收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综合部对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认定(库区建设基金、水电站和水库后期扶持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将之提交综合部。

第十二条接收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交收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查询相关法律文件,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部经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综合部出具经审定后的审查意见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承办。

第十五条办理结果与审查意见有出入时,承办人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综合部。

承办人应将行政事业收费的付款协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交综合部备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五章诉讼、仲裁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公司权益,公司有关的各类仲裁和诉讼案件由综合部负责,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委托律师代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向外委托。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诉讼、仲裁申请,综合部经理进行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批准后,综合部经理负责与代理律师联系,提出具体诉讼、仲裁方案;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诉讼、仲裁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综合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主管领导对诉讼、仲裁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代理律师负责诉讼或仲裁的具体事宜,代理律师的联系、督办和配合由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与索赔的处理分为现场索赔处理和司法索赔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合同现场索赔与反索赔由计划经营部负责,工程部配合;两部门应根据合同规定和现场状况,处理索赔与反索赔,并负责索赔单证和函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合同的现场索赔处理,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单位处理;公司职能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和现场状况,处
理索赔与反索赔,并负责索赔单证和函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五条司法索赔由综合部负责,如现场索赔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经办部门应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综合部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督促调解协议、裁决和判决的执行,当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裁决或判决时,应及时商综合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转为诉讼、仲裁程序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调解协议、裁决书、判决书及非诉调解、仲裁、诉讼有关的文件、资料由承办部门交由综合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六章普法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公司全体员工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由综合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普法规定和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开展公司普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综合部负责根据上级普法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的规定编制公司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

普法有关的师资、场地、教材等事项由综合部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综合部负责配合上级普法主管部门对公司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草拟普法总结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普法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普法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综合部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七章法律咨询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解决公司经营建设活动中的法律疑难问题,保证公司合法经营,综合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中所提出的有关法律咨询给予解答、说明。

私人法律咨询不在解答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进行书面咨询(时间紧迫、人在外地等特殊情况下可口头咨询),并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与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查询相关法律文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将意见反馈申请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六条重大并需外委的法律咨询,单项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上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由职能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咨询机构,但特殊情况可由综合部选择并报总经理批准。

重大并需外委的法律咨询,单项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下的,由综合部负责选择咨询机构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办理结果与咨询意见有出入时,承办人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综合部。

法律咨询有关资料由承办人交由综合部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八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十八条综合部参与公司法律顾问的选择、合同签订、考核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安排、协调、联络、督办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前来公司调查取证或要求配合保全、执行等,由综合部对其有关法律手续进行认定,出具审查意见后交有关承办部门执行。

有关资料由承办人交综合部备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四十条综合部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如整体上市中的证券法律事务,新公司设立中的法律事务,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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