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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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31
•【字号】京卫医字[2010]75号
•【施行日期】2010.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7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就我市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的体检项目标准,按照公安部第111号令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执行。

二、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员数量和北京市各体检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博爱医院为北京市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

请北京博爱医院安装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卫生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并开通北京市交管局驾驶人网上体检账号,做好为残疾人提供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三、请各有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第111号令,掌握好机动车驾驶员调整后的体检项目标准,保证体检质量,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合法权益。

原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暂时使用纸质体检表体检,暂停信息化体检系统,待全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业务及新软件统一培训后恢复使用,具体日期另作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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