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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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司法考试行政
法考点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
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确定被申请人的根据, 它符合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有多种形态, 所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也有
多种:
(1)独立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
若干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 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
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 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
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
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 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
而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