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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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职工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指工会组织根据职工的需求和利益,通过法定途径参与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工作制度内容包括工会劳动保护的基本职责、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结合,实现人与岗位、资本与劳动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会劳动保护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的基本职责是:
(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职业卫生等;
(二)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三)参与企业管理的相关决策过程,发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五)开展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六)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
(七)开展其他符合工会劳动保护职能的工作。
第三章工会劳动保护的任务
第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五)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并监督企业落实职业卫生措施;
(六)参与企业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八)推动提高职工的待遇和福利,提高职工的生活品质;
(九)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
(十)开展其他符合工会劳动保护职能的工作。
第四章工会劳动保护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处理劳动争议时需要公平公正;
(二)保密原则:在处理职工的个人信息和劳动争议时应保密,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隐私;
(三)政策导向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预防为主原则:组织开展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综合管理原则:与企业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六)依法监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七)积极合作原则:与企业的工会组织进行积极合作,维护职工的权益。
第五章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本企业成立由工会主席领导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法律教育;
(三)参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培训,监督企业落实职业卫生措施;
(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六)推动提高职工的待遇和福利;
(七)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
(八)协助企业管理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九)开展其他符合工会劳动保护职能的工作。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成员由工会主席任命,包括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和其他工会成员。
第六章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制定实施办法,具体明确工作的内容、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结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当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设立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和重要信息,便于查阅和分析。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企业的职工代表参与工作,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自评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向工会主席和企业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工会劳动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工会主席和企业领导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