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伟殴打他人案(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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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伟殴打他人案(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1.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晓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2:37
处罚名
朱晓伟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
罚决定
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22]00037号
书文号
被处罚
朱晓伟
对象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21年12月30日凌晨,在嘉兴市***街道君豪***楼下,以拳打的方式殴打焦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焦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晓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人通过扫《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或凭本决定书及《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嘉兴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1-26
处罚机
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
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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