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量刑指南评述及对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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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量权的方式以及浓厚的实证主义意蕴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考路径。 对我国当前和
今后一段时期量刑规范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中存在量刑指导意见效力不
高、没有专门独立的机构、量刑加减单位不统一等问题。 应当从以立法的方式确立量刑指导意见、设立独立的机构、统
二、《美国量刑指南》评述 (一)《美国量刑指南》的背景 在 19 世纪以前,美国主要的量刑模式是一种行 政模式。 即法官对具体案件宣告的和法律规定的一 样,是相对确定的幅度刑,称为“不定期刑”。 由于法
收 稿 日 期 :2010-06-09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 2009-2010 年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作 者 简 介 :俞 小 海 (1986-),男 ,江 西 婺 源 人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刑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刑 事 法 学 。
由此看来,规范法官、监狱和假释委员会过大的
自由裁量权, 纠正由此而出现的量刑和行刑上的轻 重悬殊不公平,成为《美国量刑指南》颁行最主要的 原因。 即“国会试图寻求实现量刑中的正直,避免以 往量刑制度产生的混乱和隐含的欺骗, 通过缩小对 类似罪犯的类似罪行所作的悬殊判决, 以实现量刑 的合理统一。 ”[7]3 这与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宏观背 景是大致相同的。
2010 年 7 月 第 4 期 总第 141 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July 2010 No.4 Ser.No.141
《美国量刑指南》评述及对我国 量刑规范化的启示
俞小海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在作为量刑规范化典型代表的《美国量刑指南》中,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量刑表的设置、对待自
不定期刑建立在 “医治模式” 的量刑思想基础 上,认为矫正犯人就像医治病人那样,对病人不能一 开始就确定疾病的治愈时间, 医治时间应该由医治 效果来确定。 对犯人也一样,判刑时难以立即确定刑 期究竟要多长,所以法官宣告一个幅度刑,在执行过 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情况, 逐步预测其未来的危险 性程度,从而决定实际执行的刑期。 [5]随着时间的推 移,这种不定期刑越来越受到质疑。 一方面,医疗模 式的观念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 始发生了 很 大 动 摇 。 实际数据和调查研究表明, 监狱改造犯人的工程很 少奏效, 而且预测犯人的未来也是困难的和不可靠 的。 [5]另一方面,不定期刑制度由于法官、监狱和假释 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出现了量刑和行刑上的 轻重悬殊不公, 这成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 突出弊病。 而社会上关于改变不定期刑制度,要求限 制法官和行刑当局的裁量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6]这 种情况下,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出现了 “定期刑运动”,即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而量刑制度改 革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提出并制定了 “量刑指南”。 明尼苏达州于 1981 年首先制定了“量刑指南”,内容 较简略,主要是一个监禁刑量刑表格,另附有不足 2 万字的说明。 [6] 受明尼苏达州做法的启示, 联邦于 1987 年制定了颇为详细的《量刑指南》,其正文(不含 附录和修正)译成中为有 37 万字。 [7]量刑指南的基本 特点是犯罪行为轻重和罪犯主观特性的量化。 量刑 指南这种做法在美国的司法界和理论界虽未达成完 全 一 致 的 看 法 ①,但 一 般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的 思 路 和 目 标 是有价值的,因此受到国际刑法(理论和司法)界的 关注。
一量刑加减单位、处理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以及加强实证研究等方面进一步改进我国的量刑规范化工作。
关键词:《美国量刑指南》;量刑规范化;借鉴;启示
中 图 分 类 号 :D924.1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8-8121(2010)04-0036-07
一、引言 迄今为止, 针对法官在量刑上存在的滥用自由 裁量权的问题, 司法界的主流观点是仿照美国国会 颁 布 的 “ 联 邦 量 刑 指 南 ”, 制 定 旨 在 规 范 量 刑 标 准 的 统一规则。 这被视为解决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举措。 [1]从 2005 年 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量刑规范化课题组就对 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 在反复论证并 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1》)和《人民法院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2》)两个 文件。 并于 2008 年 8 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 市等 4 个中级人民法院, 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等 8 个 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2]随后,最高 人民法 院决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的 120 多家法院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据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 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介绍, 量刑规范化改革分为 三个阶段的目标。 第一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是就目前
①有关量刑指南在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争议,参见 Julie R. O' Sullivan. The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Ten Years Later, 91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97; Christopher M. Alexander. Indeterminate Sentencing: An Analysis of Sentencing in America, 70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1997.
(二)美国量刑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 美国量刑委员会是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独立 机构,由 7 名选举的和 2 名非选举的当然成员组成。 作为一个常设性的专门机构, 量刑委员会主要功能 包括起草量刑指南、完善和修改量刑指南、确立偏离 政策以及监督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 首先是负责起 草量刑指南。 起草量刑指南是美国设立量刑委员会 的主要目的,正如《美国量刑指南》导论中所指出的, “这个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定详细的、说明 对触犯联邦刑法的罪犯如何恰当适用刑罚的指南, 制定量刑政策和做法。 ”[7]1 其次,量刑委员会还负责 修改和完善量刑指南。 这种修改和完善是一个持续 不断的过程,不会因为量刑指南的制定而停止。 “委 员会强调这么一个观点: 指南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不 断完善的过程。 ”[7]2 再次,量刑委员会还负责确立偏 离政策。 偏离指南的规定是指如果特定案件具有该 指南未包含或者未规定的特征, 量刑指南允许法院 偏离指南并且在指南所规定的幅度之外判处刑罚。 而关于偏离指南规定设定的理由则是由量刑委员会 来确定的。 《美国量刑指南》导论规定,关于量刑的法 律仅仅允许法院在以下情况偏离指南规定的刑罚: 当发现具有 “某种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尚未被量刑委 员会在制定指南时适当地加以考虑的从重或者从轻 情节,其结果可能使判决与所要求的大相径庭时。 ”[7] 9很 明 显 ,量 刑 委 员 会 的 意 图 是 使 法 院 在 量 刑 时 , 像 在 “心脏地带”做手术一样对待每一项指南。 [8]量刑委员 会确立这项偏离政策主要是基于两个理由, 第一个 是在一套指南中要包括可能与量刑决定有关的范围 广阔的人类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委员会相信, 尽管法院有偏离指南的自由, 但是它们却不经常这 样做。 [9]因为,一旦法院选择了偏离指南的做法,必须 就偏离指南说明理由。 正如有学者所言,“在联邦法 院,尽管法官可以在指导规则之上或之下量刑,但需 要就偏离指导规则说明理由, 这些理由应该符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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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规则的要求,而且,法官偏离规则作出的判决还要 经过上诉审审查。 ”[10]最后,量刑委员 会还负责监 督 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 “委员会将作为一个常设性的 机构而存在,负责监督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 ”[7]2-3 由 此看来,量刑委员会的存在对于《美国量刑指南》具 有重要的作用。
(三)对待自由裁量权的态度 尽管《美国量刑指南》颁布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和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规范和限制不是 绝对的也不可能是绝对的。 一方面,“简单的统 一——对每个罪犯都判处 5 年监禁— ——会破坏罪刑 相适应。 如果仅仅规定一些简单的犯罪种类,虽然可 以使指南统一并且易于实施, 但是却会把在许多方 面有重大区别的犯罪混同在一起。 例如,如果把持枪 抢劫和非持枪抢劫, 造成伤害的抢劫和未造成伤害 的抢劫, 只抢得几块钱的抢劫和抢了几百万元的抢 劫,统统包含在一个抢劫种类中的话,则其范围难免 失之过宽。 ”[7]3 另一方面,“如果量刑制度要反映每个 案件中每一个可以想象的细枝末节, 那么这个制度 将会变得无法适用, 并且会严重地削弱刑罚的确定 性及其威慑作用。 ”[7]3-4 法院在判决时,不会在任何案 件中对一条小伤痕持相同的态度, 不会不考虑这条 伤痕是在银行抢劫案中发生的, 还是在违警罪中发 生的。 法院这么做,部分是因为这种伤害发生的危险 性会依犯罪的种类而不同, 部分是因为刑罚与多种 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相加关系。 这种关 系根据发生了多少其他危害结果而变化。 因此,对每 种危害结果规定一些分数, 然后简单地将它们相加 而不考虑事件的背景和总数额,是很不恰当的。 [11]这 就决定了《美国量刑指南》不可能过于追求量刑统一 性而忽视刑罚裁量, 也不可能过于追求刑罚裁量而 忽视量刑统一性, 而是追求在二者之间寻求合理平 衡。 正如《美国量刑指南》的导论中指出的,“总之,没 有完全令人满意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委员会必 须权衡广泛而简单的分类法和详细而复杂的分类法 各自的优点和缺点, 并且在这种权衡产生的限制范 围之内,最大限度地削减法院量刑的司法裁量权。 任 何制度都将在某种程度上享受每一种方法的好处而 忍受该方法的缺点。 ”[7]5 而具体到实践中,则表现为 《美国量刑指南》给法院在判处监禁刑时设定的选择 是一个幅度而不是一个点,但是这种幅度是狭窄的。 即量刑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包括 43 个等级的量 刑等 级表, 任何等级的最大值不能比最小值大 25%或者 多 6 个月。 在此范围内,指南允许法院最大限度地行 驶判决裁量权。 [12]另外,尽管 如上所述《美 国量刑指
制定的《意见 1》和《意见 2》两个试点文件开展试点 工作。 第二个阶段的目标是逐步扩大试点罪名,不断 充实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 第三个阶段的目标是争 取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较为齐全的、比较系统的、有中 国特色的量刑指导意见。 [3]可以说,我国量刑规范化 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形成一部类似于 《美国量刑 指南》的量刑规范。 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成为社会热点 的同时也成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 但是,由 于我国目前的量刑规范化还处于试点阶段, 很多方 面还不是很成熟,相关理念和制度还在探索当中。 而 作 为 量 刑 规 范 化 典 型 代 表 的 《 美 国 量 刑 指 南 》, 可 以 为我们相关的理论研究和量刑实践提供良好的范 本,因而立足于《美国量刑指南》的分析和评述对我 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无疑具有 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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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告的是不定期刑, 因而犯人实际执行的刑期是 由 行 政 系 统— — — 假 释 委 员 会 ( 通 过 监 狱 当 局 ) 来 确 定 的。 不定期刑思想首先在 18 世纪德国提出(将不定 期刑作为保安处分的基本方法),但全面付诸实践的 却是美国。1876 年纽约州通过的《爱尔密拉教养院法 令》规定对青少年犯(16 至 30 岁)实行不定期刑,这 被认为是第一个不定期刑的立法。 [4]此后不定期刑扩 大适用到普通成年犯人。 纽约州的做法很快被其他 州仿效。 到 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多数州都采用了这 种量刑模式,到 60 年代末所有的州都广泛地实行了 不定期刑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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