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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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31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
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通知》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政策措施,是对被征地农民补偿机制的重大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积极而为,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做好土地补偿费调查摸底
各城区、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
一是要核实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失地农民情况。
重点是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
征地情况要核查到村、组,落实到地块,失地农民要核查到人。
二是要核实征收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