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北海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桂林银行合浦西场财通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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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北海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桂林银行合浦西场财通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26
•【字号】北银保监复〔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北海监管分局关于同意桂林银行合浦西场财通
路小微支行开业的批复
桂林银行北海分行:
你分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关于申请合浦西场财通路小微支行开业的请示》(桂林银北报〔2020〕2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西场财通路小微支行开业,简称桂林银行合浦西场财通路小微支行,营业地址为:北海市合浦县西场财通路23号。
二、该小微支行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单独核算。
三、核准该小微支行的业务范围为: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网银业务自助办理、金融产品咨询、金融知识普及。
办理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非现金业务;吸收存款;发放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国内结算;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办
理的其他个人和小微企业业务。
上述业务不含人工现金业务,现金业务主要依托自助机具办理。
四、你分行应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向北海银保监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五、该小微支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北海银保监分局报告。
该小微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北海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