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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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乐府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乐府发〔2014〕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加快发展”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末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新增养老床位7990张以上,总床位达到2.05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
到2017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3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
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以社区服务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实现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资源共享。
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着力推行集应急救助、公共服务、养老服务为一体的“一键通”呼叫服务系统,为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奠定坚实基础。
(三)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认真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乐府发〔2013〕2号),建成养老服务示范化社区13个、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场所130个,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5%以上,社区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100%。
积极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企业。
(四)拓展机构养老服务。
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重点办好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到2015年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新增7990张以上。
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社会养老机构。
(五)推进农村养老事业。
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5类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
2015年末建成农村幸福院400个,使全市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六)试行开展托小服务。
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充分整合老年人活动场所、远程教育、农家书屋、社区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等资源,探索为放学后无人照看的小学生提供托小服务。
(七)引导养老服务产业。
积极开发研究符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的老年用品用具,拓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渠道,为不同需求层次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八)管理养老服务队伍。
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养老机构院长、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政策。
1.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每人每年300元居家养老服务支持,重点用于购买“12349”居家养老信息平台提供的服务,推广应用“一键通”呼叫服务系统。
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60周岁以上的各类老年人,可自费购买所需服务。
2.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
对充分利用社区设施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人社部门要充分开辟公益性岗位,重点满足向社区内空巢、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兼顾有服务需求的健康老人和托小服务。
床位在5—9张的,可配备1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床位10张
以上的,可配备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益性岗位及床位补助经费由属地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
3.对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
按照“9073”养老格局,积极推行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设施建设。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管理按照《乐山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12〕17号)执行,社会福利院的建设管理按《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审标准》执行。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每张补助3.5万元;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每张补助1万元。
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乐山户籍老年人的,经属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认定后,县(市、区)政府按实际入住满6个月的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
4.对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奖励。
活动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开展有“日间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托小服务、文体活动”等服务活动,每月服务老年人不少于100人次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属地县(市、区)每年给予每个幸福院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项目审批政策。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发改部门要优先审批、核准。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安置。
(三)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要求,养老服务设施每张床位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公办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机构用地政策,
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成本应不低于土地成本价,应以租赁、招标、挂牌等方式出让供地。
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变相搞会所或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四)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金融服务政策。
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
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
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养老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
(六)医疗扶持政策。
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9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七)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八)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比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快更好发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
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
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做好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审批工作,并将核准和审批文件同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收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匹配年度用地计划。
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
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
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要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
(四)完善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养老机构由非营利性质变为营利性质的,应当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因规划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由政府收回,按新的用途重新供地等方式处置。
养老机构改变性质或停办的,要对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算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