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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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共同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担保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自然人填):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填):
传真:联系电话:
第一条声明款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借款人承诺提交给贷款人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条借款种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选项在“□”打“√”,下同)
第三条借款用途
(一) 用款学生姓名
(二) 学生所在学校
(三)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金额
第五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年的1月1日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二)罚息利率
1.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利率的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借款人或贴息部门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复利。
(六)结息
1.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12月20日;
第七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4)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2.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用款计划如下:
(三)借款人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四)借款人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确定。
(五)借款划拨
1.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国家助学借款):
2.商业助学借款: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贷款贴息资金未到位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借款人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⒈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以下称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或每季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的委托扣款日之前(不含当日)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社: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日,如当月无该日,委托扣款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含当日)后的任意工作日从指定委托扣款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2.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的];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等额本金还款法;
4.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本金,按月(季、年)付息,学生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按照《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5.其他还款方法(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借款人按以下第 4 种约定还款:
1.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法,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人民币元。
2.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
3.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4.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本金,按月(季、年)付息,学生离校后次月开始,按照《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5.其他还款方法(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按月还本的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