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设计矿石年产量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或者设计开采深度超过1000米(含10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设计矿石年产量1000万吨以上(含1000万吨)或者设计总边坡高度大于200米(含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年产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的陆上新油田、20亿立方米以上(含20亿立方
米)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管道除外)建设项目;
(四)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或者总坝高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下列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
(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核工业矿山建设项目;
(三)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高速公路下等特殊开采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评价单位的评价资质文件(复制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核准的决定。通过核准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未通过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认为建设项目的安全工程技术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危险、有害因素或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
(三)发现有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情形的;
(四)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核准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核准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一)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主要生产系统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核准批复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负责。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备相应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一)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工业矿山建设项目;
(三)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高速公路下等特殊开采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批复文件(复制件);
(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