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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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衡量人物或事物的标准
行为:所作所为
善恶:好坏(对错不等于好坏)标准:衡量事物或人的准则动机: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结果:指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效果:①由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②指演出中人工设计安排的光照、声音等。
③动机与效果”(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后果。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动机引
起的,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和检验根据。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但两者的统一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有时客观效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动机,好的动机不一定收到好的效果。判断任何事情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
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判断善恶的标准应该是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有利于推动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人的利益。这是宏观方面的标准。”举个反例,1840 年开始的鸦片战争,对中国是不堪回首的,而恰恰是中国的百年耻辱却让当时其他的大多数国家迅速完成资本的原
始积累,也推动了那个时代的进步! !!难道我们中国人会认为这些也是善?
首先,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第二,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一一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三: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
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
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
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
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因为你作为一个第三方,并没有条件参与事情发生的过程,而动机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只有参与了整个行为产生的过程,才能够去分析和了解这个动机是善还是恶,在正常的判断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比如A误杀了B, A主观上并没有想杀B,只是纯属失手,最后导致了B死亡这个既成事实,如果从正方观点上来说那A 理应无罪释放了?当然这明显不可能啊,B死亡是由A造成的,自然他就要承担这个过失造成的后果。
再比如,ABC是三口之家,A在外面有外遇,想要毒杀其妻B,就在B的饭碗里下了毒,没想到B和两人的孩子C共用了一个碗,结果BC都中了毒,A赶紧把两人送到医院,结果B抢救后生还,C由于年龄小抢救无效致死。
那A的行为应该怎么判断?A对B是蓄意谋杀,对C 则是过失,但是A又赶紧把BC送到医院,这又是一个犯罪中止,那么按照正方说法,判断行为的标准是动机,那么根本不可能进行清楚地判断,A想杀B这是恶,把BC 送到医院难道就是善了?
B没有死,故意杀人罪不成立,C却死了,这是过失致死,
但是从法律上来看,A依然是犯了故意杀人罪,这就说明了法律的判断标准是最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而在最开始时候也说了法律的定义,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最终结论就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法律,而法律判断行为的标准是造成的效果,也就是说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正方观点:1,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但在量刑尺度上会考虑到其作案动机的。尤其是在其司法调查时,为什么有了人证和物证还必须有其作案动机。再说其结果一样,而量刑尺度上的问题:同样是杀了一个人,但一个是报复性故意杀人,而另一个是正当防卫过当。你说法律会判的一样吗?
2,有因才有果。动机是会产生愈多不同的果,但是这些果中也有好的啊,请不要因为世界上有坏人而怀疑全人类都是坏人,这是一偏盖全的看法。我们要多看到社会的阳光面,要不可是容易成为反人类,反社会的一份子。
好的行为虽然有时候会失败,但是,只要坚持相信会成功的。而如果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虽然一次成功,二次成功,但是我相信他会失去更多,如友谊,诚信等,而最终会失败。
比如,我们的一个朋友出于好心而帮助我们,我们不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