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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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保险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各类机构。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于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同特点和性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范。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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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具有独立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兼业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为您介绍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1. 芳龄要求:通常情况下,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芳龄需在18周岁以上,同时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学历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需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 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

这意味着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

4. 无不良记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规从业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或相关工作经验。

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程序1. 报名参加考试:首先需要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2. 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按照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

3. 申请办理资格:考试合格后,需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审核和颁发证书:相关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

5. 注册备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后,需要到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备案,成为正式的兼业代理人员。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且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考试。

保险兼业代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良好的信誉,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对于想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日益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提出申请第二节资格更改第三节资格沿袭第四节资格中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缩写《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就是指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应负管理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全权办理保险业务的犯罪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存有打破代理权限犯罪行为,投保人存有理由坚信其存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分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服务;(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要取得双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要收集本地区保险管理机构需要的一切正确的文书和信息。

这可能包括你的唯一识别信息明证明你住在哪里教育史背景调查以及你在保险银行工作的经验只要确保你双倍检查他们需要什么在开始申请程序之前你已经准备好一切了
一旦具备了所有必要的卷轴和智慧,开始申请的过程就必须向保险条例的监护人展示自己。

启动人被引导将其精髓写在圣羊皮纸上,很容易从监护人的圣堂内的羊皮纸上获得。

以谨慎的谨慎和荣誉,召集发起人以他们真实的纯洁性来灌输羊皮纸,确保毫无疑问的影子或欺骗损害其面部。

因为任何不真实的面纱在神圣的圣殿里,都可能打破他们的梦想,拖延或拒绝他们进入神圣的保险保护领域。

递交申请后,您可接受面试或考试,以评估您的知识和是否适合领取双重机构营业执照。

监管部门还将对您在保险业中的资格和经验进行彻底的背景调查与审查。

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超越对保险条例和标准的全面理解,并有能力展示该行业的专门知识和了解。

在审查你的申请和必要的评估后,监管当局将决定批准或拒绝你申请双重机构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针对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旨在规范和管理这些机构的运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注册要求: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和程序,要求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2. 业务范围:明确了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保险业务范围,限制了其非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3. 行为准则: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诚信守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得从事欺诈行为等。

4. 经营管理:规定了兼业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内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要求等,要求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5. 客户保护:要求兼业代理机构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充分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6. 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加强对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兼业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经营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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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是指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进行管理的规定。

具体内容涉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经营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

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注册要求: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素质、经验要求等。

2. 经营范围: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理国内外保险产品、销售和推广保险产品等。

3. 行为规范: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包括诚信原则、保密义务、市场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代理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

4. 资本要求: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本要求,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代理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5. 监督检查:明确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等,以确保代理机构的合规经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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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兼业代理基本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与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

(2)拥有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资格。

(3)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投保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兼业代理行为规范1.诚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风险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因素,提示投保人注意风险防范。

3.保密义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对投保人个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专业能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5.代理费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代理费用,并对收费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解释。

四、兼业代理监管机制1.监管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行为规范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

3.投诉处理投保人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有投诉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保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便于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即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贯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提高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水平,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2015年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3)一、法人机构设立申请 (3)(一)申请须知 (3)(二)申请材料 (4)二、区域性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代理机构申请 (6)(一)申请须知 (6)(二)申请材料 (7)三、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9)(一)申请须知 (9)(二)申请材料 (10)四、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1)(一)申请须知 (11)(二)申请材料 (12)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13)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13)(一)报告须知 (13)(二)报告材料 (14)二、机构解散报告 (14)(一)报告须知 (14)(二)报告材料 (15)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5)(一)报告须知 (15)(二)报告材料 (16)四、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报告 (16)(一)报告须知 (16)(二)报告材料 (16)五、机构名称变更报告 (17)(一)报告须知 (17)(二)报告材料 (17)六、机构住所变更报告 (18)(一)报告须知 (18)(二)报告材料 (18)七、主要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报告 (19)(一)报告须知 (19)(二)报告材料 (19)八、撤销分支机构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1)九、注册资本变更报告 (21)(一)报告须知 (21)(二)报告材料 (22)十、高管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任免职务报告 (22)(一)报告须知 (22)(二)报告材料 (23)十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报告 (23)(一)报告须知 (23)(二)报告材料 (23)十二、公司章程变更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4)十三、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报告 (24)(一)报告须知 (24)(二)报告材料 (25)十四、其他需报告备案的事项 (25)(一)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报告 (25)(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25)(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缴存保证金的报告 (25)(四)清算报告/结算报告 (26)第三部分其他事项 (27)一、指定公告报纸 (27)二、非现场监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7)三、监管费 (28)示例及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注意事项(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

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数据录入以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只需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

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

二、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质的,建议各家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网点资格报备北京地区以外法人机构授权的北京辖区负责机构应当于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该机构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特此通知。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保证金缴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附件1:陕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农村信用联社,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邮政企业,以陕西省邮政公司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附表1);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附表7);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7、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8、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1、请示文件的标题应为“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请示”,应说明申报依据及理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附表5)。

5、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7、电子申报数据由申请人在网络页面(http//,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下同)。

(四)审批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及其涉及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业务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保险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及时更新并主动提交给公司备案。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得私自参与其他公司的培训考核。

五、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客户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接待客户时,应积极主动,服务周到,提供专业的保险建议。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或者强迫销售。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该定期回访客户,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如发现客户存在不当需求时,应当劝阻并向公司进行报告。

五、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信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四章业绩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业绩考核标准,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的业绩目标。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提高续保率,不得以虚假承诺或其他手段获取续保业务。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档案,完善的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五章经营风险管理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做好业务风险的评估,评估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风险转移方案。

二、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引导客户理性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高风险产品。

三、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客户建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及时提供保险帮助。

四、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业务风险,妥善处理业务风险事件,保护客户和公司利益。

第六章行为规范一、兼业保险代理人员应引导客户合理理财、科学防灾,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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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2013年11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三)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附件7);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8);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二)其他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10);2.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附件11)。

六、补发许可证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1.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2);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二)其他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附件13);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4);3.机构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或主动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应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15);(二)许可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一)许可证由北京银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金融、邮政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从北京银保监局领取。

其他机构许可证由行业协会从北京银保监局领取后交代为申报保险公司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放。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银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四)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注:1.本表由申请资格机构采取机打方式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我公司近期收到(××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的(□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代理险种变更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补发许可证报告)材料。

我公司已对相关机构及材料进行初审,现提交协会代为申报。

(可增行增页)保险公司联系人:电话:保险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应机打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 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变更险种与主业的相关性说明”和“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号)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电话:申请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注:1.本表由申请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4.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北京银保监局: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可增行增页)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我单位(或我单位下属××等××家分支机构)因(原因)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妥善保管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注:1.本表由申报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银邮机构无需填写“其他”中的第2项及“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部分;3.其他机构申报补发的,代为申报保险公司需确认盖章。

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等××家机构不慎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代为(××机构或××等××家机构)提交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协会联系人:电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盖章)年月日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北京银保监局:我公司因(原因)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特此报告联系人:电话:申报机构名称:(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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