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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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诈骗及防范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网上炒股、网上购物等网上商务活动日渐兴起,在人们沉醉于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且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不仅对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下面我将从网络诈骗行为及其特征出发,讨论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2 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

3 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

4 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

5 犯罪主体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网络犯罪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多是把网络犯罪看成类似富有挑战性的攻关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由于对“攻关游戏”的痴迷,迫使他们钻研网络技术,加上他们头脑灵活,常常做出一些令人惊讶的犯罪活动。比如,美国国防部曾被黑客侵入,联邦调查局、司法部、航空航天署等很多有关部门会同国外警方经过很长时间的追踪,终于在以色列将黑客抓住。这名18岁的以色列少年,和两个美国加州的嫌疑人,曾数次进入美国防部的电脑系统,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破坏。犯罪嫌

疑人称,他们还为该系统弥补了几个安全上的漏洞[4]。

6 对网络犯罪的监控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向着更高的层面延伸,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打击网络犯罪的步伐远跟不上网络犯罪的步伐。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一旦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惩治它们。

(二)基于此,本人认为,在具体到网络犯罪法律内涵和特点时,必须全面详细的了解网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进一步了解犯罪构成,进而为预防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惩治标准。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及种类

(一)根据刑法学犯罪构成学说,对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概括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1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计算机网络是靠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就拿因特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地域界限全都烟消云散,才使虚拟空间得以形成。我们可以把计算机网络看成现实中的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非法复制,或者其他破坏计算机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多以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词来表达。由于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世界,这就决定了网络犯罪还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网络犯罪的危害结果表现在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公共秩序,给国防建设、金融秩序、科学发展带来巨大威胁。

3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虽然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就是特殊主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并不是刑法学上所说的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犯罪行为人绝大多数不符合特殊主体的范畴。同时,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竞争,法人作为网络犯罪的主体也应当不再是不可能的。

4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网络犯罪犯罪行为人侵入系统以前,必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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