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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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自己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管理

一、主要的假期(一)病假1.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基本工资[1]和基础性绩效工资[2]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津贴(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业绩奖)、超工作量补贴、提高高中教师绩效工资部分等四个项目,按单位内部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分绩效管理奖金: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奖金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全年奖金不予发放。

[4][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的发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2]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3]依据《关于印发通州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教发〔2009〕79号)和《通州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4]依据《关于按月发放部分绩效管理奖金的通知》。

(3)学年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月学年奖不予发放;学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学年度考核,全年奖金不予发放,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1](4)节日补贴、保留项目和临时性补贴:照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一病假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1.病假的概念: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二事假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四探亲假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特殊情况要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长批准;1. 探亲假路费报销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工资制度改革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9411号文件明确:“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2.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3.常驻外省、市人员的配偶探亲,夫妻有一方在外省、市工作驻外单位、办事处等如果户口在同一居住地,不能享受探亲假;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从具备探望条件之日起,每四年一次;在四年之中任何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视;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问题:国家教委、劳人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一切费用自理;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参见国发1986107号文件6.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参见88教外综字003号五婚假1.婚假期限:法定婚假期限三天;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3.晚婚的奖励政策: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六丧假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七产假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给于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相同;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即: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八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991年市政府第32号令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假期待遇和抚恤待遇。

(一)假期待遇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假,④丧假,⑤产假,⑥病假,⑦事假。

1、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⑴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⑵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

路程假另给。

⑶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

路程假另给。

注: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⑷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⑸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公休假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得规定(劳动法)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得,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得,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得,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得,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得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得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得,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得,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得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得尾数四舍五入、3、本规定中所指得“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得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与;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与。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得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得,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得,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得,应将恢复工作前后得病假时间累计计算、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得,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一、政策规定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

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假期管理制度

机关假期管理制度

机关假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假期管理,科学安排周全假期巡检工作,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中的所有领导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假期的分类及天数一、根据人事部门规定的年度假期天数及假期类型,机关干部职工享有年假、法定假日等假期。

二、年假:机关干部职工依据工作年限享受年假,每年度年假天数不少于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三、法定假日:机关干部职工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

四、其他假期:机关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享受病假、事假、婚假等其他假期。

第三章假期的安排及审核一、机关干部职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年假及其他假期,经部门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年假的安排应考虑到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不得一次性休完,应分批安排。

三、法定假日的休假安排由机关负责制定,不得擅自调整。

四、其他假期的休假安排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四章假期的管理及监督一、机关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待命,如有紧急工作需要,应及时履行职责。

二、年假休假期间,机关干部职工应遵守相关规定,不能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事项。

三、各机关部门应建立假期巡检制度,对休假期间的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巡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如发现个别干部职工违反休假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罚和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第五章奖惩制度一、对于休假期间表现优异的干部职工,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于休假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的干部职工,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于违反休假规定导致工作混乱的干部职工,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一、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机关假期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共同为机关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益,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生活质量。

1. 年休假的计算:根据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一年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2.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单位安排,在事先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间使用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段使用,但每次使用不能少于3天。

3. 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工作人员应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并说明休假时间和原因。

单位应及时审批并予以批准,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批准,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并另行安排休假。

4. 年休假的结余和清零:年休假可以结余至次年,但不得累计超过2年。

每年年底,未使用的年休假天数将自动清零。

5. 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将按照正常工资待遇发放工资,不会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6. 年休假的补偿和调休:如果因单位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无法使用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调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工作人员尽早使用未休年休假。

以上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歧视和不优待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确保各种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保证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以每年工作日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在每年工作日的基础上累积一定的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享受5天年休假;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20天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可以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具体安排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享受额外的年休假。

具体额外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方式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决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不减少、不中断。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假原因和休假期限。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时,应先考虑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满足工作人员的休假需求。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休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年休假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年休假的落实和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xx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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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

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

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

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

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
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1981)36号文件。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应在寒、
1. 探亲假路费报销
职工探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负担。

工资制度改革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以人薪发(94)11号文件明确:“工作人员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工资应按基本工资计发。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险字12号)
3.常驻外省、市人员的配偶探亲,夫妻有一方在外省、市工作(驻外单位、办事处等)如果户口在同一居住地,不能享受探亲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从具备探望条件之日起,每四年一次。

在四年之中任何一年经领导批准即可探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问题:国家教委、劳人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一切费用自理)。

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

(参见国发[1986]107号文件)
6.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参见(88)教外综字003号)
(五)婚假
1.婚假期限:法定婚假期限三天。

2.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男女双方按婚姻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3.晚婚的奖励政策: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明确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
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丧假
丧假:三天。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及公婆、岳父母死亡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规定第八条重新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时间,定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给于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同时男方所在单位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

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产假、婚假相同。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发布的第三十二号令《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予以更进一步的明确。

即: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给哺乳假六个月。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991年市政府第32号令)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
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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