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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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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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概述

1.1《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法规七》P73)

1.1.1 目的: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1.2 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1.1.3 范围: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1.2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主体:

1.2.1 建设单位:主导地位,重要责任。

投资者;决策者,项目总负责;

1.2.2 监理单位:重要保证,监督责任。

1.2.3 施工单位:核心地位,直接责任。

1.2.4 勘察、设计单位:密切相关,相应责任。

1.2.5 设备、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起重,脚手架,模板供应单位:密切相关,相应责任。

1.3 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原则:

①“以人为本”,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

②预防为主;

③严格执行“强标”和规程、规范。

④明确责任,制定制度,落实到位。

1.4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1 政府监管制度九项(《法规八》P119)

国务院办公厅8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突出特点在于一个“实”字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去做,事故是可控可防的,安全生产是能够搞好的。

“抓三点”“打三非”:

“三点”: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隐患点”是新提法,隐患不除、事故未已,本地区有哪些重大隐患,行政首长一定要心中有数。

“三非”: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是事故根源。“打非”是难度很大的事情,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上手抓。

1.4.2 施工企业安全制度六项:

(1)安全生产责任制;(2)教育培训;(3)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5)意外伤害保险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4.3 监理企业应建立的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制度;(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的制度;(3)对安全隐患处理的制度(整改、暂停工、报告);(4)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2.1《安全条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条五项内容) 第十四条(法规七P74):

2.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1.3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1.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1.5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2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2.2.1背景:

(一)责任重大,《安全条例》缺少可操作性;

(二)监理责任界定无限扩大。

2.2.2指导思想:

(一)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

(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

(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2.2.3 法规规定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七》P80)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要求监理单位“该审要审,该查要查,该停要停,该报的报。”(“四该”)

2.2.4

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2.2.5 落实监理人员监理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员):对所负责的专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实施所承担监理工作项目(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2 .6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2.7落实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工作:

(一)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规范》附录A2表

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规范》附录A3表

3.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规范》附录B1、A6表

4.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使用《规范》附录A9表

5.现场检查记录使用现行的巡视旁站检查表。

(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和处理措施。总监应定期审阅。

(三)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监理月报时应增加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四) 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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