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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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得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得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得有效途径和方式.关于促进我们国家得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特别重要得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得意义.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得咨询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得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得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得特别得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得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关于专门重大、复杂得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得人数,专门是在一些复杂得专业性较强得案件,增加有专知识得人来参与案件审理.(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得权力范围现时期我国能够拥有下列权利:批阅所陪审案件得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得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得;认为案件得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得;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得;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得.m(三)加大对陪审员得监督和处罚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得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得依据之一,关于表现出众得,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假如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得,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假如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得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得,构成犯罪得,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得,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得范围.参考文献:[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中文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不少国家在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仍有争议,但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陪审制度以其蕴含的民主公正价值仍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存在,充分说明陪审制度确有存在的价值。

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不是废除而是如何完善和改进。

特别是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更加表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决定》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

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该6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经费保障状况等可以看出,从陪审员的选用、参与审理案件、参与开庭和合议方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全程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知。

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与待遇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不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均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在修订宪法时,可以考虑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在“国家机构”一章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在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规定全面、科学、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把人民陪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时权责相一致,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陪审抑或参审论文

陪审抑或参审论文

陪审抑或参审摘要:陪审制度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迄今为止关于陪审制度的性质还是众说纷纭,如有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陪审制度称为”陪审”实际上是”参审”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规定的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所以加强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的研究,有利于为立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为司法实践对陪审制度的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引。

本文通过对陪审制度和参审制度的特征的比较研究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内容的解读,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进行理性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陪审制度的性质,以期能为我国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诉讼陪审参审性质司法制度改革是政治制度改革的先导,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检验民主实现程度的陪审制度也必将会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远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转变陪审观念,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性质,以利于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新认识,使陪审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陪审制度与参审制度的特征比较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

作为国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

陪审最早产生于公元前四百年的古希腊,当时并无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每次审理案件时通常要召集大约6000名公民,通过抽签的方式从中挑选出陪审团成员。

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员越多,而且陪审员可以在审判过程中随意的发表意见。

可见当时的陪审制度较为繁琐,缺乏今日的秩序和尊严。

经过数千年的发展,陪审制演变形成了当代西方国家的两种主要模式,即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的陪审团制度篇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关键词:陪审员&nbsp;&nbsp;陪审制价值&nbsp;&nbsp;司法制度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的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组织构架。

近20年来,陪审在中国审判制度实践中的作用已经淡化到可有可无的地步,随着对西方现代民事诉讼理论的逐步了解,在学术界,则出现了有关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和有关改进对策的讨论。

下面就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探讨:(一)担任陪审员的条件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年满23周岁。

23岁这个年纪,应该是大学刚毕业的年龄,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会阅历,知识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难以承担裁判之重任。

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仅是法律的适用这么简单,同时牵扯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指引评价人们的行为,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

然而如果操作不当,不仅起不到息诉的目的,反而会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在西方以英美法系为代表,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50岁以上,这样做就是因为只有到了这个年纪才会思想成熟,阅历丰富,处理案件才能稳妥。

所以规定年满23周岁这个年纪明显太低,还不足以胜任审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审员被要求具备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本人认为,仅仅对学历的要求仍难以满足陪审员的现实需要。

(二)陪审功能和主审功能的矛盾就法律功能的层面上讲,司法需要的是陪审人员的情感道德取向和社会价值判断,他们未经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于司法审判这一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来讲是很难独立胜任的,不应享有与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同等权力。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必须是该地区的合法居民,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在美国,陪审团的选出是根据一定的随机抽样程序进行的,保证了公正性和代表性。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对事实进行判断,并最终做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

然而,陪审团存在主观性和偏见的风险,同时陪审制度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成本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它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被认真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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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摘要: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2)在人员管理上,永定法院針对陪审“纸上”管理易丢、耗时、耗力等问题,坚持陪审档案“一人一档”、“双轨管理”原则,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系统、履职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对陪审员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参审工作流程进行线上精细化管理,(1)有专门的机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永定法院专门的内设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线下管理,更多侧重于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进行线上管理,对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工作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摘要: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可以世界法系分为五大体系,分别为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简述1、陪审制度概念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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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融入公共理性的陪审制度司法是由法官所主导的,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由于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和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使得诉讼活动与普通大众存在着天然的距离,为了使得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体现体现现代文明的民主,社会公众的的理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吸纳非专业法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进行了确认,但仅是局限于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阀门或者团体邀请的临时代表作为陪审员。

1954年的宪法正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同时规定,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当实行陪审员制度,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统一的规定,从而正式的完善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根据上述法律及决定的内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则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与法官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决定法律适用。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到今天,几乎成了一个若隐若现的制度,关于其存废也是争论也是沸沸扬扬、莫衷一是。

一、商事审判中陪审制度的运行问题(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单一化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拔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此后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以及排除条件,如必须拥护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以及需要大专以上学历等,而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行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虽然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做出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未免太宽泛太笼统。

在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通过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自我申请的方式获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多数是来自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人员(如居委会的干部、街道的治安积极分子、村里的调解主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这些人政治性较强、素质较高,与法院、法官的关系也比较好,他们一般会长期担某一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而不会被更换。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单一性导致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不广泛,往往都带着公权力的影子,未能充分的体现出人民陪审员民主化、平民化、公共化。

此外,他们参与具体案件的途径往往是被动的,即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到法院参与庭审活动,而每个具体的案件到底邀请谁作为陪审员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是各家法院灵活掌握,实则是案件的承办法官有很大的自主权。

(二)陪审案件的选择的随意化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需要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一审案件是:(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

案件当事人自行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有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权利。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是一种粗线条的立法罗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

而事实上,就商事案件中陪审案件的选择,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说是为了陪审而陪审。

在人民法院的内部考核机制中有两项指标,即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和普通案件的陪审率,现实的说这两项考核指标左右着人民法院陪审案件的选择。

各基层人民法院均会控制第一审案件的普通程序适用率,即能不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都不回组成合议庭,如果确需组成合议庭,那么必定会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

通常来说,商事审判中的陪审案件大是:(1)根据《决定》的规定,确系需要陪审的;(2)案件超过简易程序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第2页审限被迫组成合议庭的;(3)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4)其它组成合议庭的所有案件。

从上面的构成可以得出,凡组成合议庭的均是陪审案件,如此就出现了众多基层人民法院普通案件陪审率是100%的现象。

(三)陪审过程的程式化法律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这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其虽然不是法官,但在其参与陪审的个案中却是"法官"。

但陪审员终究是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学训练,其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巧无法与法官相提并论。

在陪审过程中,虽然赋予了其与法官平等的权力,但陪审员既法律专业知识,又没有审判经验,不能准确的把握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仅仅是作为一名看客,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往往是简单的附和法官的意见,没有自主的审判意见。

此外,人民陪审员在案外有其正职,能抽出时间参与开庭活动已经难能可贵,无法要求其向法官一样庭前阅卷、参与相关调查等法庭活动。

陪审员真正参与案件的审理时,已经是在开庭阶段了。

介入案件时间较晚,陪审员只是临时的陪审而不能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行使权力。

在商事案件中,涉及公司、票据、合同等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时,如果庭前不作准备,就算是职业法官也难以驾驭,更何况临时陪审的非专业人士,其在开庭审理时像听天书一般。

实践中,陪审员的工作仅仅是开庭结束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以示参与了庭审,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以示参与了案件的合议。

如此这般,陪确实实实在在做到了,而审则是徒有虚名。

(四)陪审意见的附和化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陪审员在个人中对案件实体结果的影响应当是举足轻重的,甚至可以要求将持不同意见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陪审员自身能力经验的有限、参与案件审判流于形式,陪审员往往不愿意也不可能对案件发表独立的审判意见,在合议庭笔录中陪审员最常见的合议意见就是"赞同某某法官的意见",这样既不会与法官的意见相左,陪审员也乐得清闲省事。

以上均是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基层法院商事审判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实可谓问题不能说不严重,消极影响不能说不深远。

人民陪审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遭遇了莫大的尴尬。

二、陪审制度是公共理性融入司法过程的重要体现陪审制度体现的是现代文明的民主,是将民主纳入到司法的过程中,以此不断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开。

笔者认为,陪审制是西方政治学中的公共理性参与司法公权力运行的一项产品或一种表现形式。

公共理性理论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也使得公共理性成为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解决自由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利行使的合法性问题。

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

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

"[1] 在罗尔斯看来,民主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独特的特征:第一、政治关系式公民生于其中并在此正常度过终生的深灰基本机构内部的一种人际关系;第二,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即它永远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权力。

罗尔斯为民主社会的公民提出了一个公共理性的理想: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不应当根据自己视为完整真理的统合性教说来行使政治权利,而应当根据中立的"正义的政治观念"来处理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

公共理性的本质是要求公民在"正义的政治观念"的框架内进行公共推理。

后来又他在《公共理性观念新探》,对公共理性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

"[2]将普通的公民吸纳到法院审判过程中则是具体的反映了公共理性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存在。

然而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可以看出:第一,参与陪审的只是部分身份特定的公民,不具备普遍的代表性;第二,参加陪审的途径是被动接受法院的通知,没有明确统一的选择陪审员的模式,人员确定的主观性较大;第三,陪审案件确定的随意化,大多数陪审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不强、社会影响力不大,有的则仅仅是因为程序的需要,不仅耗费了陪审员有限的时间精力,还浪费了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第四,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不独立,其审判意见的发表不自由,这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包括陪审员与法院的关系、自身的素质能力、参与案件的程度等;第五,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并没有最大限度的体现出人民陪审员意志,即对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的公共理性参与程度有限。

如此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没有能够达到融公共理性于司法的目的,与制度设立的初衷差距甚远,充其量只是邀请特定的部分民众参与了解法院的审判工作,所起的作用只是停留在普法阶段而已。

因此,近些年来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存在不少争议,很多人认为应当废除人民陪审制度,原因无非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体现设计之初的价值目的,而仅仅作为一种民主的表象存在,陪审制度已经沦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在中国没有发挥作用的土壤。

但笔者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态度是积极的、肯定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包含:"已经指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人们遵守的法律又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

"我们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时,固然需要除了对制度本身进行检讨外,更重要则是对照该项制度是否真正的得到了好的遵守(包括被动的遵守和主动的执行)。

陪审制度从发端以来历经数千年,不管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取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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