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五章__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例:某市印染厂由于经营不善、生产工艺落后而陷于困
境,为调动企业流动资金,决定将坐落于某市中山路 38号之一的该厂门市部的房屋转让给一私营企业作商 铺。中山路38号印染厂的土地是50年代建厂初期由 政府划拨供其建设厂房作生产经营之用的,转让的门 市部占地85平方,是该划拨土地的一部分。1995年 12月,印染厂与私营企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 定:印染厂(甲方)将位于中山路38号之一的房屋, 建筑面积85平方米,转让给某私营企业(乙方),房 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仍由印染 厂持有。经有关物业评估机构评估,该房市值人民币 50万元,成交价人民币50万元。 请回答: (1)该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本案中的房地产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3)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否需办理房地产出让手 续?
第二场官司了结后,倪振兴就匆匆向银行,一次性 付清了剩余的5万元贷款。但妹夫王旦良却依然坚 持不给他签字过户房子,于是双方打起了第三场房 屋确权官司。官司了解后,倪振兴如愿以偿的拿到 了房屋产权,而王旦良也拿到了欠款,但他为费尽 周折拿到这笔钱感到后悔不迭。 同样后悔的还有倪振兴。他当初借名买房只是为了 节省1500元,现在单为打官司就花进去了3万多元, 这还不包括长达4年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很难弥合 的亲情。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 基础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 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 限。
六、房地产转让中的 相关法律问题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销售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城房地产。
二、产权保护在城房地产交易中,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条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城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内容和条件。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四、市场监管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制度、广告宣传的规范等。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五、租赁合同在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租赁合同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条件和内容,规定了租客和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保护了租客的住房权益,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建设规划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城市房地产建设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
七、违法处罚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上泛滥,法律制度规定了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这些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活动,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个人可依法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地产。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通过买卖、转让股权、出租等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地产。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经过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合同。
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地产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和方式、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确保买受人能够合法享有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第四章转让价格与评估第十四条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十五条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十六条房地产转让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特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应当依法合理确定,遵循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章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第十八条合同各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协商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十九条房地产转让涉及虚假信息、重大瑕疵等情况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第二十条一方违约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转让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违约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然而,国家在本法规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五条房地产权益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八条都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打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打算、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会同都市规划、建设、房产治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行、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能够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转让程序1. 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进行转让。
2. 转让方需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提交相关证件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共同保管备查。
二、转让条件1. 转让方应当具备合法拥有或使用权的资格,房产证明文件齐全完好。
2. 转让方应当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况,无债务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或法律争议等不良问题。
3. 转让方应当对房屋的结构、面积、厂商、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三、转让税费1. 房地产转让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受让方应当根据规定按时缴纳税费。
2. 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用。
四、转让流程1. 转让方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方。
2. 受让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让款项支付给转让方。
3. 转让方应当将房屋钥匙、物品清单等交付给受让方。
五、违约处理1. 转让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的,由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2. 转让方故意隐瞒房屋状况、产权问题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受让方损失的,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3. 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支付税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处理。
六、附则1. 城市房地产转让交易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市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城市发展有机结合,保障城市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转让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通过制定和执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可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房地产转让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市场的信息发布和对市场价格的监测,保障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范转让行为第六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确保转让人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超出土地利用年限和规划用途范围。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明示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明确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不得诱导欺骗交易方。
第三章保护交易主体权益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交易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建立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交易纠纷,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明确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交易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保护买方的知情权,确保买方对转让物的实际情况有充分了解。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应当明确交易方的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起健全的交易保证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和交易数据统计制度,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6•【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年9月2日发布根据200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地产权利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五条市、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峰峰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下列房地产禁止交易:(一)销售、预售商品房未取得许可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按规定取得批准手续的;(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八)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签订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符合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十条下列情形属房地产转让行为:(一)买卖、赠与、交换房地产的;(二)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企业被兼并或者合并、破产,房地产转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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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月:中消协建议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建立由开发商、银行和消费者三方承担的风险共 担机制。
(二)2006年(继续严控,稳定房价) 1、4月28日,央行将5年期以上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上
调至6.39(最低利率上调至5.75%)。
第6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管法》 第38条规定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权属转移后,赠与也可撤销。
3.其它合法方式: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 经营房地产,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抵 债等。
(二)转让原则 1.房产与地产一体处分原则 “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 2.价格申报(纳税)
3.公示原则: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一、禁止条件 《房管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3、3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 通知》,将房价问题提至政治高度(即“国八条”)
4、 4月:社科院2005年房地产蓝皮书——告诫消 费者05年不是最佳买房时机。
5、5月:国家七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 格工作的意见》。——禁止期房转让。
6、8月15日: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 报告》,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 直言房地产市场存在市场、财务、道德、操作、 信用、法律六大风险,遭到房地产商的集体不满。
同时建设部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从18日起,五年期以下(含 五年)从4.14调整为4.32,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77。
2、从5月19日起,央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五年期以上住 房抵押贷款利率上调至7.20。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09%。
3、8月1日国务院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若购买商品房, 则应将经济适用房原价退回。
转让所得抵交出让金;
4、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转让程序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房管部门提出申
请,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 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 5、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费用:登记费(住宅80/套,非住宅550/件,印花税5
同呢? (3)租赁:《房管法》第54条:出租人与承
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实践中并未执行)。
二、房地产转让
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 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转让形式
1.买卖
2.赠与
房地产权属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 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得撤销;
其中1和2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备条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房管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审批。
1、领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2、具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或将
二、必备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房
管法》第39条
1、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
2、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达到法定程度(房屋建 设的: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成片开发土地的: 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书。
2、8月19日央行将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调至6.84。
3、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37号文件转发建设部、发改 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 总局、统计局、银监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住房价格的意见》(即“国六条”):
(三)2007年(继续严控)
1、3月18日起,央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住房抵 押贷款利率上调至7.11。
二、近年来房产政策动向
(一)2005年(严格调控,抑制房价)
1、3月:财政部拟开征房产税,以遏制房价。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 入为计税依据,向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阐释:开征房产税是必然,但需 要一个长期过程。
2、3月27日:央行上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其中 五年以上为6.12 (最低利率为5.51)。
元/本),交易手续费由卖方缴纳。
6、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一、商验收合格的商品 房或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 买受人支付房价款或定金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现房)和商 品房预售(期房)两种方式。
让、划拨和出租(通称一级市场)
2. 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1)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有突破?); (2)房地不分离: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
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同时转让、抵押。
3.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关系
(1)转让:所有权登记转移; (2)抵押: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抵押合
第七章 城市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一、房地产交易 指一切房地产权属的流通,包括城市房地产
的转让、抵押和租赁。
注意几个问题: 1.房地产交易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