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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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达市府办〔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达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逐步调整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二)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三)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居民医保与其他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居民医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统筹、管理与调剂,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医保基金的预决算及调剂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达市府办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四章征缴管理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经办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达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提升统筹层次,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制度平稳运行,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平台建设。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住院医疗统筹、门诊医疗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转移接续、就医购药等业务经办和日常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具体经办规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达市府办〔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达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基本原则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经办流程;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市级统筹基金调剂制度。

(三)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二、基本要求(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均由达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一、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文件(XXX)规定,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

其中甲类由省政府统一制定,乙类根据实际情况由我市自行制定。

(一)甲类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结核病规范治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5、精神分裂症治疗。

6、危重病的抢救;(二)乙类7、高血压病Ⅱ期、Ⅱ期;8、糖尿病I型、Ⅱ型;9、再生障碍性贫血;10、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11、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办法(一)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诊断及确定,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最后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机构确认。

(二)凡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参保职工(其中危重病抢救须在事后三日内)必须携以下材料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批:1、《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审批表》一式两份;2、医院诊断证明书;3、辅助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等资料,具体按各病种规定执行;4、本人IC卡;5、一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1张:(三)批准后发给《XX市特殊病种诊疗证》,作为就医、结算凭证。

(四)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之日起,有效期定为半年或一年时间,逾期自动失效,如病情需要,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门诊特殊病种人费用结算(一)参保职工的门诊特殊病种只能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具体规定见附件),所发生医疗费用全年合并计算(一个人两个以上特殊病种也合并计算),视为一次住院。

个人分担比例、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结算办法,均与住院费用有关规定相同。

其中经医院同意持专用处方单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再凭原处方及发票到医院录入结算。

医院按发票金额兑付现金,医院直接列支成本。

(二)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参保职工,进行非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就医管理(一)门诊特殊病种指定医院、临床诊治范围等,按各病种管理办法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门特疾病管理,规范门特疾病服务流程,提高门特疾病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应遵循疾病防治和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门特疾病管理工作应当综合运用医学、预防、健康教育等手段,加强对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需要有相关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支持,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保障门特患者的接诊和治疗。

第六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门特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健康生活方式。

第七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门特患者的随访和管理,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第八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医德医风,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门特疾病诊疗流程第九条门特患者的诊疗流程应当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挂号、就诊、诊断、治疗等环节。

第十条门特患者就诊时,医院应当提供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通道,便利患者的就诊流程。

第十一条门特患者的诊疗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系统,完整记录患者的病史、诊断、治疗方案等信息。

第十二条门特患者的诊疗应当坚持个性化、综合化的原则,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第十三条门特患者的治疗应当注重全程管理,包括治疗效果的跟踪、不良反应的观察等。

第三章门特疾病健康管理第十四条医院门特疾病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患者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门特患者的健康档案,监测患者的健康指标,积极干预患者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医院可以建立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计划,定期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和干预,提升患者的健康水平。

第十七条医院可以组织门特患者的康复训练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提升生活质量。

第十八条医院可以建立门特患者的健康管理团队,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全面为患者提供服务。

达州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宣传资料

达州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宣传资料

达州市本级门诊特殊疾病宣传资料一、门诊特殊疾病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答:《达州市劳动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达市劳发〔2001〕14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达市府办〔2009〕79号)和2012年市政府批示通知精神。

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病种?答: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两类。

第一类:糖尿病,高血压(2、3级),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肺心病,帕金森氏症。

第二类: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红斑狼疮。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答:参加我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均可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按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四、申报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需提供哪些资料?答:(一)第一类1.糖尿病:空腹血糖、餐后血糖检查报告单和半年以上患糖尿病病史证明材料。

2.高血压(2、3级):心电图、心脏彩超、尿常规、肾功能检查报告单,2次以上不同日期测量的血压值。

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单。

4.甲亢病:甲状腺功能测定检查报告单。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CT(或MRI)、神经功能检查报告单。

6.精神病(稳定期):专科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

7.肝硬化:肝功能、肝腹部B超(或彩超)、血常规、CT检查报告单。

8.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肝功能、两对半(病原学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报告单。

9.肺心病:心电图、胸片、心脏彩超报告单。

10.帕金森氏症:病情证明书。

(二)第二类1.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胸片、CT(或MRI)、肿瘤病理学检查报告单。

2.慢性白血病: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达市府办[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7日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身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医改办〔2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履行相应缴费义务的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疾病人员)。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范围内确定病种和待遇标准。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和“定病种、定医院、定金额”的原则。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五条符合临床医学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10种慢性疾病,即糖尿病,高血压(Ⅱ期、Ⅲ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稳定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肺心病,帕金森氏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为加强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病种分类(一)A类病种。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二)B类病种。

高血压、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三)C类病种。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待遇享受期和待遇有效期释义(一)待遇享受期是指A、B、C类特殊病种通过审批之日起到本年度12月31日止。

(二)待遇有效期是指A、B、C类特殊病种通过审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A类病种三年,B类病种两年,C类病种一年执行。

三、申报条件(一)参加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且达到认定标准(附件1),病程长,需长期治疗。

四、审批程序(一)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申请新评审批程序1.适用范围(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认定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待遇有效期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3)待遇享受期到期,但在待遇有效期内且有效期不足一年的A、B类特殊病种和待遇有效期到期的A、B、C类病种按规定进入新评。

2.受理时间(1)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两次。

11月1日至12月20日(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至12月),12月25日前报送资料;5月1日至6月20日(待遇享受期为本年度7月至12月),6月25日前定点医疗机构报送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A类病种除集中申请外,其他每月1-10日受理申请,超过时限则下月申报。

达州特殊门诊理流程

达州特殊门诊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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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和健康保健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以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促进全民健康。

一、政策背景四川省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省份,其医疗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四川省在特殊门诊病种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此举旨在加强对重大疾病的保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二、政策内容1.门诊特药保障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四川省出台了门诊特药保障政策。

该政策主要针对罕见病、肿瘤等重大疾病,对于需要使用高价药物的患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资助。

同时,该政策还规定了门诊特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2.特殊门诊医疗保障针对特殊门诊的患者,四川省出台了特殊门诊医疗保障政策。

该政策主要针对需要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患者,为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

同时,该政策还规定了特殊门诊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3.门诊慢性病保障针对患有慢性病的患者,四川省出台了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

该政策主要针对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管理的慢性病患者,为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

同时,该政策还规定了门诊慢性病的管理和使用范围,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三、政策实施效果自四川省出台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该政策有效地保障了患者的权益,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该政策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升,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尽管四川省在特殊门诊病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医疗资源的不平衡、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完善特殊门诊病种政策,四川省应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和调配,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达市府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达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化解部分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负担,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时征缴,逾期不缴或欠缴者,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9〕4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三)基金筹集和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五)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接;(六)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民生工程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

门诊特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门诊特病管理,提高医院门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门诊特病1、门诊特病指门诊医院专门设立的专科诊疗项目,是门诊医院的重点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管理。

2、门诊特病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诊疗制度,加强对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三、门诊特病管理制度1、门诊特病管理委员会门诊特病管理委员会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门诊特病的规划、组织、管理和评估,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门诊特病服务团队门诊特病服务团队由专家医生、护士、心理医生等组成,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向患者提供全方位的诊疗服务。

3、门诊特病管理流程(1)预约挂号: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预约挂号,便于医院统一安排诊疗服务。

(2)诊疗流程:患者按照预约时间到达医院,经过医生初步诊断后,安排相应的检查和治疗,医生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诊疗记录,便于随时掌握患者的病情。

(3)健康管理:门诊特病患者可通过定期体检、健康教育等方式维护自身健康,医院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

(4)随访管理:医生定期对门诊特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变化,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做好疾病管理工作。

4、门诊特病信息管理医院建立门诊特病患者档案,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检查结果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四、门诊特病管理措施1、加强专家培训:医院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

2、完善设施设备:医院逐步完善门诊特病的设施设备,提高诊疗效率和服务质量。

3、加强宣传推广:医院加大对门诊特病的宣传力度,提高患者对门诊特病的认识和了解,增加患者的就诊意愿。

4、医患沟通:医生要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倾听患者意见,解答患者疑问,提高医患信任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五、门诊特病管理评估医院定期对门诊特病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患者满意度、诊疗效果、服务质量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 "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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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1、门诊就诊时,到医保结算窗口经核实属三种特殊病之一且手续齐全,按要求结算。

需自费的部分个人现金交付,需统筹支付部分先记帐,后由诊疗单位与所属区、县结算。

2、放、化疗和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严格按照云南省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其他检查、治疗等按照普通门诊就诊,一律个人现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医保患者,透析室先检查特殊病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手续齐全先透析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按每人次470元计收统筹支付,其余费用门诊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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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身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和规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重症疾病和罕见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并履行相应缴费义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经认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疾病人员)。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治疗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保大病”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水平与基金收支相适应以及适时动态调整原则;
(三)坚持“客观真实、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原则。

第二章病种范围
第五条根据临床医学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21种疾病,即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高血压病(Ⅱ、Ⅲ级)、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重性精神病除外)、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扩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肾病综合症、地中海性贫血、重症肌无力。

第二类: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治疗的15种疾病,即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器官或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丙肝,脊髓空洞症,脊髓蛛网膜粘连,结核性脑膜炎,交通性脑积水,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医保基金运行和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分类以及待遇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认定机构根据临床医学标准,确认申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能否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按照参保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负责本地门诊特殊人员认定工作。

参保人员可向认定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认定。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所在地认定机构反馈意见,认定机构确认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精神类疾病由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或内设精神病科室的三级医院收集认定资料;辖区内无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的,可在其它地区相应医院申请认定。

第九条患有多种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可同时申报。

患有多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只限申报一种。

同时患有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第十条认定符合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人员,申办次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认定符合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人员,申办次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一条市内跨县域、跨险种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不再重新申办,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市外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人员,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提供原参保地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关证明,由转入地确认纳入。

第十二条患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结核病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需每年申办,其余病种每隔5年进行重新申办。

70周岁及以上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不再重新申办。

重新申办体检费用由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当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考察合格后,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及供药机构(以下简称治疗机构),为门诊特殊疾病人员提供治疗及供药服务:
(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有制定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实时记账、费用结算和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数据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县(市、区)医保部门确定的治疗机构,应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以下简称本地居住人员),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当年公布的治疗机构就医购药;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自愿选定1-2家当年公布的治疗机构就医购药。

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居住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居住人员),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在当地治疗机构就医购药、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应自愿选定1-2家当地治疗机构就医购药。

第十六条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须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以及《达州市门诊特殊疾病记录卡》。

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选定的治疗机构无法购买治疗所需药品时,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治疗机构签章确认,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在指定地点购药。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出购药费用,凭发票在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与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治疗的具体病种、费用控制、费用结算、服务质量和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等内容纳入协议管理。

第五章费用支付
第十八条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药费用实行按比例支付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

一个医保统筹年度内,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治疗该类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70%。

按比例支付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1500元;精神病(重性精神病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500元;高血压病(Ⅱ、Ⅲ级)3000元;心脏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风心病、扩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500元;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4000元;帕金森氏病4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结核病、心肌梗死介入治疗术或冠状动脉搭桥术后5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5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地中海性贫血6000元。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认定享受月数计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得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享受两种及以上第一类门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将治疗多种疾病所需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就高享受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待遇。

肾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仍按项目付费,一个自然年度扣一次起付标准,再按实际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丙型肝炎患者的门诊抗病毒治疗疗程一般为6个月。

对疗程结束需继续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诊治效果评价,对治疗有效的可延续治疗6个月。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后,在待遇有效期内,超过1年未在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停止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如需申办,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本地居住人员,在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门诊特殊疾病人员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受理本地居住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报账资料。

异地居住人员,在市外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在非联网结算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异地居住人员应在次年6月底前申报上年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目录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最新药品目录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医保部门对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门诊特殊疾病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承诺书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认定机构、治疗机构、参保单位或个人以欺诈、虚假宣传、串换药品、伪造病历和虚开结算票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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