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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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17、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它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简易交付: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事人另有约定;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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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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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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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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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286aa78d15abe23482f4da3.png)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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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集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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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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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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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即可满足此规定,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 11.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P24215.租赁协议: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应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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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1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23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7. 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10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11 •预期违约,是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2b1acf5a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a.png)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278ec4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2.png)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中相关术语的解释。
1. 合同: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即约定的交易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指的是主动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和被接受要约的要约人。
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达成合同的约定。
4.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意愿的违反,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5.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6. 同意:同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交易内容表示接受或者表示赞成的意思。
7. 撤销:撤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8.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9.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10. 保证:保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某一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其实现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代理: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2. 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3. 立约诚信原则:立约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15.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履行、诚实信用、等价交换、互利共赢的原则。
16.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当事人权益时,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https://img.taocdn.com/s3/m/2fdaf723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cf.png)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dbb6832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a7.png)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合同法中有关名词解释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合同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1:52 | #2楼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覆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的人。
要约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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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