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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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5.28•【文号】办输电[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10】4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电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一)检查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二)检查范围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北京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五月八日前言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今后新中批华准人发民布共的和工国程建建设设部标准,凡有 强制性条文的二,oo均o年在十文月本二中十明五确日表示,并编 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
标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2号
是工程2国0建0务6设年院现版有行《国工关家程部和建门行设,业标各标准省准强中制、直性自接条治涉文区及》建人(电设民力生厅工命,程财部直产分辖安)的市全内建、容, 人委身及健有康关、部环门境保,护直和辖公市众建利委益的及条有文关,部同门时,考虑新了疆提生高产经建济设和 社兵会团效建益设等局方,面的国要家求人。防列办入,《强解制放性军条总文后》营的所房有部条,文各都有必关须 严协格会执: 行。
大家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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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1.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以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符合性审核能够严格依据标准进行,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

2.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促进电力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通过符合性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的违规行为或缺陷,降低电力工程的风险,并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3.法律和标准依据以下是本制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标准: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法》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4.符合性审核流程4.1 规划和准备阶段制定审核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审核计划,明确审核范围、对象和方法。

收集必要的资料:收集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清单、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审核的依据。

4.2 审核实施阶段召开审核会议:由审核组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明确审核目标和程序,安排审核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实施现场审核:审核组根据审核计划,对电力工程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核查,核实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文件审核:对收集到的相关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核,验证文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记录审核结果:审核组记录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定和处理。

4.3 审核结果评定和处理审核结果评定:根据审核结果,评定电力工程建设的符合性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处理不符合项:对于未能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并建议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编制审核报告:审核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包括审核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建议,并报送相关部门。

5.审核人员要求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技能: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熟悉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清单

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清单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选载 该条文目录选载自20XX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XX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涉及输变电工程的条文。

建筑部分:序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强制性标准条文1 GBJ16-87<20XX局部修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2.11、10.3.1、10.3.1A、10.3.1B、~5.3.6、~、~~~~~10.1.4、~2 GBJ 112-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3 JGJ 94-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5.2.14.2、5.2.15.3、6.2.13、6.2.13.16.2.13.2、6.2.13.3、4 JGJ 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5 JGJ 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3.05、3.0.6、6.1.2、11.16 JGJ 52-9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7 JGJ 53-9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8 JGJ 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9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11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1.1、7.2.2、4.1.1、4.1.3、5.2.1、5.2.2、5.5.1、6.2.1、6.3.1、6.4.4、9.1.1、7.2.1、12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1、4.3.1、4.4.1、13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1、~14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0.615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6、16 GB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 3.0.3、50209-2002 验收规范17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18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3.3、3.3.16、4.1.2、4.2.3、4.3.1、5.2.1、8.2.1-1-2-3、8.3.1、8.5.1、8.5.2、8.6.1-1-2-3、8.6.3、9.2.7、9.3.1、10.2.1、11.3.3、13.2.6、13.4.1、119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0.3、3.1.4、3.1.5、3.3.4、5.1.1,5.1.2、5.1.10、5.3.2、5.4.7、6.1.6、6.1.8、6.2.3、6.2.7、21 JGJ 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2 JGJ 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2.023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4、5.0.7、6.024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25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6 GBJ 141-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3.1.5、4.1.2、4.1.3、4.1.6、4.2.3、4.2.4、4.2.6、4.2.7、4.2.10、4.2.12、4.3.1、4.3.4、4.3.5、5.1.3、5.2.8、5.2.18、5.2.39、5.4.1、5.4.2、5.5.6、6.1.3、9.1.2、9.27 GB 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3.13、3.4.14、4.1.5、4.3.2、~6.3.6.3、7.0.2、7.0.6、8.1.2、8.1.7、8.1.8、8.2.1、8.2.6、8.3.1、8.3~28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4.1.1、4.1.3、3.2.2、3.3.3、3.3.6、29 JGJ 113-9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8.2.3、8.2.5、8.2.5.2、8.2.5.3、8.2.7、30 JGJ 95-95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1 JGJ 137-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 4.4.1、4.5.1、5.1.5、5.3.1、范 5.3.4、32 JGJ 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1-2-3、7.1.5、33 JGJ 98-2000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34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3.0.4、6.2.2、6.2、6.8.1、35 GB50108-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6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1.2、3.1.5、3.1.6、3.1.13、3.1.15A、注:"强制性标准条文"一栏中,2.4.2是指该标准的第2.4.2条内容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023版)
本文档概述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针对电力工程部分的相关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力工程总则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电力工程的定义、范围、分类等基本概念和要求。

其中,将电力工程分为输变电工程、发电工程和供用电工程三类,并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二、输变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针对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等不同部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同时,还注重强调了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措施。

三、发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发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对火力发电、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不同类型的发电工程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此外,还重点强调了燃气轮机发电、余热发电等新型发电技术的建设要求。

四、供用电工程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供用电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其中,对低压配电、高压配电、城市供电、农村供电等不同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此外,还重点强调了供用电工程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新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档详细阐述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针对电力工程部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成为今后电力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详解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详解
今后新中批华准人发民布共的和工国程建建设设部标准,凡有 强制性条文的二,oo均o年在十文月本二中十明五确日表示,并编 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
标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 102号
是工程2国0建0务6设年院现版有行《国工关家程部和建门行设,业标各标准省准强中制、直性自接条治涉文区及》建人(电设民力生厅工命,程财部直产分辖安)的市全内建、容, 人委身及健有康关、部环门境保,护直和辖公市众建利委益的及条有文关,部同门时,考虑新了疆提生高产经建济设和 社兵会团效建益设等局方,面的国要家求人。防列办入,《强解制放性军条总文后》营的所房有部条,文各都有必关须 严协格会执: 行。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前言 《但2工0随0程1着年建儿1设年月标来,准新国强标务制准院性的为条颁确文布保和工电超程力龄质工标量程准、部的杜分修绝2订0安0,6全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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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目录1前言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3编制主要依据4执行计划4.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4.2管理制度的建立4.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4.4资金支持计划4.5培训计划5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5.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5.2强条的执行检查1)检查的主要内容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5.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5.3.1检查方式1)重点关键部位日常检查2)阶段性自查与专项检查3)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阶段性检查14 )主管上级检查5.3.检查计划25.4 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奖罚5.5整改闭环管理5.66 附表附表1: 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附表1-1-1〜8基础工程附表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封面附表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通用,基础)附表4: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附表5: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附表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2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前言2000 年1 月与2003 年11 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 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在“质管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36、44 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是指电力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在电力建设工程的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I.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主要内容如下:1. 安全生产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2.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3. 设计规范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设计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设计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

4. 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施工管理规定,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5. 环境保护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证环境不被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II.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必要性实施计划有助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和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实施计划可以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力工程的效益和可靠性,减少不合理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

实施计划还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III. 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措施要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需要以下措施:1. 成立工程监督机构。

该机构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向政府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状况等相关情况。

2. 制定指导文件。

相关部门根据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为工程建设提供规范性的指导和服务。

3. 实施评估体系。

建立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环保和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

4. 强化执法力度。

对于不遵守电力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肃处理,对严重者进行行业禁入。

强制性条文(《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dl 5009.2-)知识分享

强制性条文(《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dl  5009.2-)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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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装设接地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4条 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或地线端,拆除时顺序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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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电、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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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在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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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已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必须首先安排人员进行验电。验电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逐相进行。验电必须设专人监护。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必须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图片记录、施工作业票
3.1.11 林区、草地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按要求执行
监理监督检查
6.3.5 构件连接对孔时,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监理监督检查、铁塔组立作业指导书、施工作业票
8.3.6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已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必须首先安排人员进行验电。验电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逐相进行。验电必须设专人监护。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必须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杆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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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构件连接对孔时,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杆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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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升空作业必须使用压线装置,严禁直接用人力压线。
架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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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施工人员严禁在跨越架内侧攀登、作业和从封顶架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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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跨越不停电线路时,施工人员严禁在跨越架内侧攀登、作业和从封顶架上通过。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1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1

标综[2001]09号关于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于2000年10月25日以建标[2000]241号文批准发布,现已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者,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同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实施,对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人身安全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单位积极订阅并组织学习,将其中的技术规定切实应用到工程建设中。

受建设部委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电联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情况汇报及内容简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朱镕基总理于2000年1月30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于2000年2月1日发文决定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建标[2000]31号),后更名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并于2月21日召开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会议,对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布置和安排。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下午好!我谨代表****有限公司向各位领导、专家莅临现场检查、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在本工程项目中的实施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如下汇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漳州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自备动力车间1#2#机组(1×410t/h+1×60MW)项目组,在项目立项、设计、设备选型、建设、安装的每个环节都能认真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本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基本情况1、《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本工程建设安装过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良好的,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2、我司对本工程强条执行情况十分重视,对报送材料要求正式、规范,在分析研究参建单位上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还采取了现场实地抽查措施。

3、项目启动实施之初,安装监理(****有限公司)就将本项目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内容整理上报建设单位,正式下发给各施工单位督促学习落实。

二、执行情况评价综合自查阶段材料和实地抽查情况看,有关单位基本按照“三个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强化了内部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多数工程的参建单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比较重视,按要求开展了有关自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注意把关,没有发现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力工程是指从电力发电厂到用户处,设计、施工、安装电力设备并
以此为基础发展交际联网的技术。

因此,严格规范电力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了施工安全运行和规范实施,优化了电力工程施工环境,提升了
社会效益,也成为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明确了在施工建设电力
工程中的质量要求、安全准入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首先,在建设电力
工程中,要求严格合规,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行业的国家标准来
施工;其次,在安全准入方面,对施工人员,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保证工程安全;再次,在施工过程中,要求以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完善
的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的安全性和可
靠性。

另外,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中,也提出了电力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其他要求,比如工程施工应遵守《质量管理规范》
和《安全生产规范》,使电力工程施工过程能很好地反映出严谨、安全、持续可靠的特点;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进行施工现场检测,
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在施工完成后
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通过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不仅能保证施
工安全和质量,还有助于优化施工环境,提升电力工程施工的效率和
质量。

在实施过程中,当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做好落实工作,严格执行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和改善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输变电工程是指将发电厂发出的电能,经过变电站进行升压、输送、降压等一系列工艺过程,最终送达用户的电力工程。

在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国家对输变电工程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标准条文,以规范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首先,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规划和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进行输变电工程规划和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合理确定输电线路、变电站等设备的选址和布局,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划和环保要求,同时满足电力系统的运行需求。

其次,标准条文对输变电工程建设中的设备选型和工程施工提出了具体规定。

在进行输变电工程设备选型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此外,标准条文还对输变电工程的验收、运行和维护提出了相应要求。

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

同时,在工程投入运行后,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障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总的来说,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对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遵守这些标准条文,不仅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还可以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国家电力系统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对于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定,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电力工程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以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可靠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等。

2. 审核目的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的目的是确保电力工程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高效和可靠运行。

审核将评估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改进建议以消除不合规问题。

3. 审核流程3.1 审核准备项目启动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所有适用的强制性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3.2 审核执行审核由专业审核团队进行,该团队应包括电力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施工过程的符合性和设备的符合性等。

审核团队将根据标准和规范对工程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并记录审核结果。

3.3 审核报告审核结束后,审核团队将形成一份详细的审核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等。

该报告将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以便进行后续的整改和改进工作。

3.4 整改措施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审核报告中的不合规问题和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

整改措施应针对问题的优先级进行排定,确保项目尽快达到符合性要求。

3.5 复核在整改措施完成后,项目组应再次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已经全部实施,并验证是否达到符合性要求。

复核结果应被记录并提交给相关方进行确认。

4. 相关责任4.1 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在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并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推动其执行。

4.2 相关人员责任所有参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确保项目的符合性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推动整改工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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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

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注l: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注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及其措施总体布局应遵循下列规定:1.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并按“先拦后弃”的原则采取拦挡措施,不得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设弃土(石、渣)场。

4.施工过程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

5.施工场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3.2.1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及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址(线)必须坚固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 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 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4 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

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

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5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

3.2.2取土(石、料)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

2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 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3.2.3弃土(石、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4 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

5 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

3.2.4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

2 应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量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

3 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裸露时间,减少施工过程中因降水和风等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4 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和居民点时,开挖土石必须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渣导出后及时运至弃土(石、渣)场或专用场地,防止弃土渣造成危害。

5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

6 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

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布设专门的临时倒运或回填料的场地。

3.2.5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2 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

3 减少地表裸露的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

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4 临时堆土(石、渣)及料场加工的成品料应集中堆放,设置沉沙、拦挡等措施。

5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

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6 土(砂、石、渣)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用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

3.3.2东北黑土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护及现有天然林、人工林及草地。

2 清基作业时,应剥离表土并集中堆放,用于植被恢复。

3 在丘陵沟壑区还应有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4 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4北方土石山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表土。

2弃土(石、渣)场应做好防洪排水、工程拦挡,防止引发泥石流,弃土(石、渣)应平整后用于造地。

3应采取措施恢复林草植被。

4高寒山区应保护天然植被,工程措施应有防治冻害的要求。

3.3.8平原和城市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

2 应控制地面硬化面积,综合利用地表径流。

3平原河网区应保护原有水系的通畅,防止水系紊乱和河道淤积。

4 植被措施需提高标准时,可按园林设计要求布设。

5 封闭施工,遮盖运输,土石方及堆料应设置拦挡及覆盖措施,防止大风扬尘或造成城市管网的淤积。

6 取土场宜以宽浅为主,注重复耕,做好复耕区的排水、防涝工程。

7 弃土(石、渣)应分类堆放,宜结合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3.4.2点型建设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弃土(石、渣)应分类集中堆放。

2 对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3在城镇及其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高防护标准。

4施工导流不宜采用自溃式围堰。

3.4.3点型建设生产类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

2露天采掘场,应采取截排水和边坡防护等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冲刷。

3排土(渣、石等)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设施,弃土(石、渣)必须有序堆放,并及时采取植物措施。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土(石、渣、废液)等应设置专门的处置场,并符合相应防治标准。

5采石场应在开采范围周边布设截排水工程,防止径流冲刷。

施工过程中应控制开采作业范围,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

6 排土场、采掘场等场地应及时复耕或恢复林草植被。

7 井下开采的项目,应防止疏干水和地下排水对地表土壤水分和植被的影响。

采空塌陷区应有保护水系、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等的措施。

5.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下列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1 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

2 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3 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 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5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的要求。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期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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