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
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
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2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的探讨
用 车 为 8 1 年 , 公 用 具 为 1 ~1 年 , 体 宣 传 用 ~0 办 O 4 文
具 为 6 8年 , 生 产 用 房 屋 为 3 ~ 0 年 。 ~ 非 04 工 会 经 费 是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 计 提 拨 给 % 工会 使 用 。 职 工 教 育 费 按 照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25 提 取 。 .%
三 、 何 处 理 与 供 水 成 本 相 关 的 问题 如 1 关 于供 水 设 施 超 前 建设 问题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目前 一 般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 在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折 旧 率 =( - 计 净 残 值 ) 折 旧 年 限 年 1预 /
年 , 筑 物 为 1 ~ 5年 , 车 为 6 2年 , 产 设 备 大 建 52 汽 ~1 生 都 为 i ~ 4年 。 制 造 费 用 中 的 其 他 部 分 都 按 照 在 一 0 1 定 时期 的实 际支 出计 算 。 3、 他 直 接 支 出 . 括 从 事 产 品 生 产 人 员 的 职 其 包 工 福 利 费 等 ,它 与 直 接 工 资 都 是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计 算 。 ( ) 水 费 用 。 部 分 是 自来 水 生 产 后 的 售 水 成 三 售 这
费用 组 成 。
1 引 水 费 用 : 无 论 由水 利 工 程 提 供 水 资 源 , 、 指 还 是 由 自来 水 厂 抽 取 地 下 水 , 都 要 将 原 水 引 入 水 厂 所 需 要 花 费 的 引 水 费 用 。 部 分 费 用 包 括 燃 料 、 力 费 这 动 用 , 护 保 养 费 用 , 修 理 费 用 , 工 工 资 , 保 支 出 维 大 人 劳 和管 理 费用 等 。 2 净 水 和 输 配 水 成 本 . 是 指 城 市 供 水 生 产 经 、 就 营者 将地 表 水 、 下 水进行 必 要 的汲 取 、 化 、 毒 、 地 净 消 加 压 等 处 理 后 , 使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括制水 环节 直接 工资 、 定 资产 折 包 固 旧 、 水 费 、 接 材 料 费 、 力 费 、 理 费 和 其 他 制 水 原 直 动 修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 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
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
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
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
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
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
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
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
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经营者供水成本,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定价事权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七条 七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 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 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 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有关费用。
第五条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 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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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条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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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 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 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 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 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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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 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 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1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1年8月3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一种报告。
该报告主要总结了以下内容:
1.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包括取水、净水、输水、配水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相应的管理、财务和税收等费用。
2. 成本监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成本监审的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3. 成本监审的结果:包括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结果。
4. 成本监审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改进和优化。
5. 成本监审的结论:总结成本监审的结果,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做出结论。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浙发改价格〔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利局:为扎实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浙江省范围内城镇供水价格,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水源结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
对于供水企业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以开展成本调查,相关数据可参照同规模供水企业供水成本,结合可研报告等资料合理核定。
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企业如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企业如何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作者:陈晓晖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0期摘要:本文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的一般原则,结合现阶段我国城市供水的行业特点,对在新时代城市供水定价原则下,供水企业如何有效的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然而,对于供水企业本身,面临的考验不仅仅是定价成本监审的本身,对新定价机制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更加值得思考,不容忽视。
为了妥善的处理好定价成本监审机制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通过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供水行业的发展要求,提出了一些合理、科学管理方案和措施,希望对完善我国城市供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所帮助。
关键字:城市供水,成本审核,人力资源中图分类号:TV697.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定价成本监审是供水企业的一大核心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大众广为关注,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水平以及供水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生产能力及活力,而且还关乎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虽然我国城市供水定价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依然很多问题,如何处理好定价成本监审机制下供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在当下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多供水企业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管理水平普遍较低。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及基本原则2.1、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所谓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是国家价格监管机构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发展产物,是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实施有效的供水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价格,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成本方面的监审法很有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一)需上报资料: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二、三)。
按2010、2011、2012年分别填报。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表(表三)按固定资产明细项目逐一填报,不得按大类汇总填报(详见附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电子版)在南澳县价格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2.企业内部管理资料(1)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用水结构、税务负担情况等)、;(2)城市供水投资立项有关批件(复印件);(3)企业定员情况及相关批件;(4)企业部门架构及人员情况。
3.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1)2010-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2010-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3)2010-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利润构成表;(4)2010-2012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5)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计提的有关政策文件;(6)2010、2011、2012年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7)2010、2011、2012年购水发票各三份(复印件);(8)各类供水用户用水情况表(居民用水量情况需详细填写、说明);(9)各类供水用户抄表到户率;(10)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11)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需企业盖章确认后上报。
(二)相关要求:1、县水务局应按照市物价局、水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2]183号)文精神,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重新修改水价调整申请文件。
2、各监审单位应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带固定资产购置或新建原值、购置时间、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定价成本监审表中的子项目要尽可能填报,如日综合生产能力、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应具体填报。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doc
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三篇第1条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部分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泥足城的供水受分类水价的影响。
各地要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水价之间的差距,不要使水价分类复杂化。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住建筑中用于生活的水。
包括军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有城市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是指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生产工业产品或加工和维持功能活动所需的水。
(3)行政用水是指党政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使用的水、教科文组织、媒体组织、社会组织和非营利中介服务组织。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进行计量,按成本收费或纳入行政用水范畴。
(四)商业服务用水,是指用于商品交换(包括组织生产资料流通)和在流通过程中向顾客提供商业、金融、服务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商店、超市、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仓库、旅游业、餐饮业、摄影、美发、洗染、修理等。
)物资企业、交通运输、电信、金融保险和仓储、旅游、娱乐、建筑(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水利为盈利的中介服务机构。
(5)特殊水是指外国船舶和商业舞厅、夜总会、桑拿等使用的水。
获得特殊行业的营业执照。
价格水平应为各类水的最高价格,不得超过综合平均水价的1倍。
第三条城市供水逐步实行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和费用的考核和控制工作。
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当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供水利润计算。
(1)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电耗。
(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应根据企业合理的人员编制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同经济成分)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地方国有(或经济成分相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可适当参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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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
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
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
;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
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
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
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
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
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
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
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
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
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
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
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
其他管理监用。
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含供水所等监监供水监机,在售售构
供水监监程中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售售旧、监公监、代收手监监、物料消耗、低监易耗品监监以及其他监监用。
售监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集城市供水生监监监监金而监生的监用。
1
包括利息监支出、监监监监失以及相监的手监监等。
第十条原水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保障本域供水服监监入区
原水的监用;含原水监监理成本,。
按监入原水的量和原水价格监数
算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原材料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直接用于制水监程中的各监监监和监化材料监用。
按城市供水监监者的监监监生监用核定监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监力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监送、制水生监及监配监水所需监力的监用。
监力监按城市供水监监者的监监监生监用分监监核定监入定价成本。
原水汲取、监送和制水生监监程中所监生的监监监力监用监入制水成本~监配监水监程中所监生的监监监力监用监入监配成本。
第十三条监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得监工所提供服监而监予的各监形式监酬以及相监支出。
包括,监工工监、监金、津监和监监~监工福利监~监保监监、监老保监监、失监保监监、工监保监监和生育保监监等社医会会教与保监监~住房公监金~工监监和监工育监监~解除监工的监监监系监予的监监~其他监得监工提供的服监相监的支出。
与
第十四条监工工监监监按照核定的监工人和平均工监定。
数确
监工平均工监指监工监得的平均监监监酬~包括各监工监、监金、津监和监监~原监上据监核定~但最高不得超监监监部监公布的地市政公用当行监监工平均工监。
城市供水监监者的监工人原监上据监核定~但最高数
不得超监城市供水企监人监上限监准;监监附表1,。
第十五条住房公监金以及监保监监、监老保监监、失监保监监、工监医
保监监、生育保监监等监提基按照核定的监工工监监监定数确,监提比例按当地政府监定比例定~超监监定监提比例的不得监入定价成本。
确
工监监和监工育监监据监核定~但最高不得超监核定工监监监的会教
2%和2.5%~监工福利监据监核定~但最高不得超监核定的工监监监的14,。
以上各监监用不得重监列支。
第十六条外监成品水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外部监入可直从
接供监用监的监水的监用。
按照有监监定外监成品水的~按监监监生监用直接监入供水监监者的制水定价成本。
供水监监者采监已监地人民政府监定服监监监和服监与当
价格的立制水公司的成品水~按政府监定的采监价直接监入供水独
监监者的制水定价成本。
必要监~可监立制水公司监行成本监监。
独
第十七条固定监监原监原监上按监史成本核定。
按监定监行监监清核监的~按照监政或有监监部监监定的各监固定监监价监核定~新增的国~依据竣工算监告和相监原始监置监核定~监监者监生合、分立等决凭并
改监活监的~可按监有监政府部监监可的监价监核定监监成本。
已投入使估用但未监监政或有监监管理部监监定~或未形成竣工算监告的固定国决
2
监监~可由地价格主管部监按照有监监定合理定。
当确
第十八条固定监监折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旧
监监原监分监定。
监率原监上按确残3%-5%监算~折年限根据固定监监旧
的性监和监监使用情定;监监附表况确2,。
第十九条固定监监折根据本期固定监监监监折考监本期生监旧旧
能力利用情定。
监监供水量不低于监监供水量况确60%的~按照本期折核定。
旧
监监供水量低于监监供水量60,的~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监监供水量核定折,本期旧
监监供水量×60,折旧×
第二十条修理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持城市供水正常生监运行需要监生的大修理监和日常监监监用~原监上据监核定~但最高不得超监核定的固定监监原监的2%。
第二十一条水监监监监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保监供水监量~监水监监行监监分析所监生的监用~根据家、地方有监监准据监核定。
国
第二十二条生监监监有监的监监招待监按照企监监监监生监的与,60监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监年主监监监收入的当5‰。
第二十三条无形监监监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从内
平监监入定价成本。
其中~土地使用监监用如果已监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的~建筑物提取折~其他情下~均按土地离随旧况
使用年限分监。
其他无形监监~有明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监~确
未明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确年监监。
监期待监监用一般按受益期限10
监监。
第二十四条监监监用中监款利息支出原监上根据供水监监相监与
的监监监款余监监款利率核定~但监款利率最高不得超监中人民监与国
行公布的同期监款利率~按照监监期监算年平均监款利息。
并
第二十五条本监法未具体监定监核监准的其他监用按照有监法律法监和政策监定监核~原监上据监核定~但监符合一定范监社公内会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下列监用支出不得监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一,监监者非持监、非正常生监监监活监造成的监用~
;二,城市供水生监监监活监无监的监用以及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与与
有监~但有监监监金源予以监监的监用~来
;三,固定监监监监、毁监、监置、出和监监的监监失~售
;四,监金、监监金、监款和各监滞捐监~
;五,监外投监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监用列支范监而以“管理监”名监列支的各监监用~包括向上监公司或管理部监上交的监用、代上监公司或管理部监监监的各监监用、向出监人支付的利监分成以及监附监属位的监助支出等~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其他监监成本监监核算~不监入供水成本。
不能独
监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供水定价成本监监供水监成独当从
3
本中除其他监监成本~其他监监成本可根据监监情采用收入比例扣况
法、工监比例法或监监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第二十八条供水监量指供水监监者在一定生监监监监期监监供内出的全部水量。
第二十九条供水定价监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监监者在一定生监监监监期所监生的合理监用核定供水量监算。
内与
供水定价监位成本供水定价监成本核定供水量=/
供水定价监成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期监监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监量×;1-核定管网漏监率,
管网网漏监率按照行监主管部监的城市供水管漏监控制及监定监准相监监定核定。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监可根据本监法~监合地监监制定当体具监施监监。
第三十一条本监法由家监国会展和改革委监解监。
第三十二条本监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城市供水企监人监上限监准考表参
2、城市供水企监固定监监分监折年限表旧
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表填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