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建筑高度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
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演设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 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Word版 局部修订2019
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部分:术语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1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发布后,2019年5月再次修正!新版图示对规范条文进行了扩展和补充,有效指导了设计应用,也存在争议和疏漏!本文分解图示,抽丝剥茧,列示扩展和隐喻内容(共41项)、图示争议(共14项)、规范疏漏(共4项)!的引伸解读!建议下载阅读:→点击下载!第一章扩展·隐喻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储油容量大于1m³时,可分开设置,每个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5.4.13图示3,P108)二、安全疏散的直线距离,应为直线行走的最短路线。
如下图所示:左侧为老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右侧为新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新版图示更符实际。
涉及图示:(5.3.6)、(5.5.2)、(5.5.10)、(5.5.17)、(5.5.28)等。
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儿童活动场所,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5.3.2图示3,P82)专题解读: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四、中庭等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不受应用长度限制。
(5.3.2图示2,P82)中庭的周围连通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宽度并不受6.5.3-1的限制,中庭部位防火卷帘的宽度不计入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专题解读: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五、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6米。
(5.2.2图示10,P75)六、防烟楼梯在避难层分隔或同层错位时,前室增设连通门,人员可以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或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5.5.23图示2)七、建筑主体上部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
(2.1.2图示,P6)新版图示通过裙房和主体的“轴侧示意图”,解决了投影方式的争议!八、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
201908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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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23)
耐火极限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半地下室 地下室 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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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0日
高架仓库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 安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 充实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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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2009年08月10日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 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 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 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 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二层室内任一点到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不 宜大于22m。(袋形走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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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
消防设施 室外消火栓(8.2.8) 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 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 便消防水龙。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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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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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出口
1 .0 0 不燃烧体
0 .5 0 不燃烧体
0 .5 0 不燃烧体
2 .5 0 不燃烧体
1 .5 0 不燃烧体
1 .0 0 不燃烧体
1 .0 0 不燃烧体
1 .0 0 难燃烧体
0 .2 5
三级 不燃烧体
3 .0 0 不燃烧体
2 .0 0 不燃烧体
GB50016-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共7页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出台,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19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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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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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需要了解的内容
(1)54m——高度限制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 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 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 规范条文解读:
【图示1】
3
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 (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图示1】
【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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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 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 规范条文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编写说明
根据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科研课题的部署要求, 三分院专项研究组开展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 修订条文的研究,涉及设计层面的资料收集及图示汇编工作。通过进行策划、研讨、编制工作,经多次结 合各专业意见,形成了本次汇编内容。
通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分析和筛选后,本课题组将对本次规范条文修订部分中 建筑专业变化较大的内容,如住宅户型设计、老年人设施等影是显著的部分进行提炼和总结并深入研究, 着重分析与民用建筑设计关系密切的部位,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文字说明和图示,图文并茂的表达出来, 在关键部位绘制平、剖面图和节点详图,将重要的间距、尺寸直接表达在图上,研究成果可供建筑设计人 员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共同使用,做到标准统一,为今后建筑设计中的便捷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5
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规范条文解读:
【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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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②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 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③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2、 规范条文解读:
(2)3层及以上并超过3000m²— 设避难间
2
“老年照料设施”定义及分类 1、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 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 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图示1】
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 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 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 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 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m²,不大于30人。 (4)5层及以上并超过3000m²— 设消防电梯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①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
本课题组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相应条文按照具体情况重新编排。通过查找相 关的规范、法规、图集等资料,课题组对修订条文进行必要的精炼和注释,将重要的修订条文图示化、表 格化,并对重要修改部分进行条文说明和注释。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 理解和执行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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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 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 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图示1】
【图示1】
【内容 (3)24m——设防烟楼梯间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 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 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图示1】
【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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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 — 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图示1】
【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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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范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 要求。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 3000m²),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²) (3)4层及以上 — 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4.4B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 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图示3】 2、 规范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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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及消防器具 (5)防毒面具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5.24A:供失智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2、 规范条文解读: 本内容为新增条文,失智老人行为认知能力弱,为其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可降低火灾产生烟气对失智老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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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交通核的影响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图示1】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 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 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 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 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 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2、 规范条文解读:
目录
一、“老年照料设施”定义及分类
(3)4层及以上 — 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4)5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五、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1)电梯厅防烟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 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 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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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及消防器具
(1)电梯厅防烟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 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非消防电梯无特殊规定。在火灾时,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气的蔓延扩大。新规范强调了 对电梯厅采用防烟措施,可尽量减弱井道中的烟气对各楼层的影响。此外,规范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 疏散,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2)消防软管卷盘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2、 规范条文解读: 本条文为新增内容,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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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动喷水系统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为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但对于高 度在8m内,面积不超过1000m²、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项目,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 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 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8.4.1: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 2、 规范条文解读: 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小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池或生 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