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的源头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
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西方法制史
高考历史热点专题:西方法制史法律是解决政治和经济冲突的一种手段。
法制史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
西方的法律体系、法律秩序是十分复杂的。
现在,人们一般把法律主要看作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
实际运行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还包括有时称作“法律过程”的东西。
换言之,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而且还包括法律学者对它们的阐述。
西方法(the western law)是指以古希腊、古罗马法律为历史渊源,经过中世纪的多元融合,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最终成型的欧美国家(包括深受欧美国家法律文化影响的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巩固基础,提出问题:三、解析问题,合作探究: 环节一:分类与辨析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环节二:发展历程及相互关联 例2、阅读材料思考问题。
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法的是英国。
美国一方面采纳英国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另一方面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法规。
拿破仑执政后,在短短的6年间,就迅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典,建立起了当时世界上最为系统完备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德国法和法国法一样,都源自罗马法。
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西方国家确立。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导论》1、简述西方法制建设的历史渊源。
例1、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有着独特的演变历程和丰富的学习内涵。
阅读右表中的资料,围绕法制建设,提炼一个或多个涵盖若干条资料的主题,并将符合该主题的资料序号挑选出来。
结合所学,补充一条符合该主题的新资料并加以简要阐释。
要求:提炼的主题必须涵盖两条以上资料,立意明确;符合该主题的资料要选择完整,无遗漏;逻辑清晰合理。
2、论证材料中关于西方国家法制史重大事件的相互关联。
专题六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新课标一轮复习资料
专题六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专题点睛】本专题讲授的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包括希腊文明的产生、雅典的民主政治、罗马法及其作用。
俗话讲:古希腊的民主,古罗马的法治。
民主与法治分别是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显著标志。
从希腊罗马历史的角度来看,希腊民主政治机构在古典世界相对完善,成为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而在罗马政治制度中,罗马法则独树一帜,构成了现代西方法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通过讲授,要求学生自然环境对人类早期文明和政治制度模式的影响,理解民主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民主政治在人类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认识民主制度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认识法律在人类政治生活和文明发展中的作用。
第1课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课标考点1】了解希腊自然地理环境和希腊城邦制度对希腊文明的影响,认识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
知道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重点掌握梭伦改革、伯利克里时代的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公民法庭等史实,认识民主政治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
【解析考点1】1.古代希腊的地理环境及希腊城邦的特征、城邦政体的形式和特点对希腊文明的影响(1)三面环水,海洋阻隔、海岛众多和山峦重叠(多山多岛);形成古希腊城邦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的特征。
(2)希腊城邦实行公民政治,使城邦公民享受较为充分的政治权利。
根据各邦公民在公民大会中参政权利的大小,按照希腊城邦政体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度,还有寡头制和僭主制。
其中最流行的是斯巴达的贵族制度和雅典的民主制度。
贵族制由元老院和贵族会议掌握,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制度;民主制的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是一种充分的民主政治;寡头制是少数贵族集体的统治,而君主制和僭主制本质上都是个人专制。
2. 雅典民主政体建立的历史条件、基本特点及采取的主要措施(1)历史条件:希腊城邦雅典是民主政体的发源地。
公元前8~前7世纪,贵族制取代君主制;在雅典贵族与平民矛盾尖锐对立的背景下,公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道路;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进一步实行民主改革,最终在雅典确立了民主制。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摘要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
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
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
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一.绪论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1]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
专题四 西方民主法治的起源与发展
专题四西方民主法治的起源与发展【学习目标】了解梭伦改革的背景、内容;了解伯里克利时代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
了解《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掌握罗马法的形成,分析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
了解美国1787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及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掌握《权利法案》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
分析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影响,并比较美国的总统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之异同。
【高考在线】说明:07—10年山东文综本专题只10年涉及,选择题15题如下(10年山东)15. 1688年,一群英国贵族说,改变晚宴规则的时候到了,坐在桌前的人们该被换掉了,但不是通过流血的方式。
按照他们的方式,英国A. 结束了王权专制B. 君权收归议会执掌C. 建立了责任内阁制D. 下层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线索梳理一】(请认真填写关键词):知识梳理(一)、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⑴确立的条件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地理上:⑵民主制的特点--基本内容-----------积极性:评价消极性【线索梳理二】国别 走上资本主义的方式 法律 政体 英国 资产阶级革命 《权利法案》 君主立宪制 美国 独立战争 1787年宪法 总统制共和制 法国 资产阶级革命 1875年宪法 总统制共和制 德国 统一战争 1871年宪法 君主立宪制日本 资产阶级改革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君主立宪制【深化拓展】 (请认真填写关键词):知识梳理知识整合(二):深化拓展【能力提升】1、全国20.1649年1月,英王查理一世在审判法庭上说:“国王是世袭的,已经有一千多年了。
你得告诉我究竟是什么权威传我来的……我愿拥护下议院的公平的权利。
不敢后于在场的任何人……必须有贵族,才能构成议会,但是贵族在哪里呢?”这反映了当时英国A.贵族地位开始没落B.传统议会制度瓦解C.议会拥有绝对权力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析】本题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从题干中“必须有贵族,才能构成议会”,说明当时贵族地位没落;“但贵族在哪里呢”,说明当时的议会没有贵族的席位,故“贵族地位开始没落”错误,是已经没落,没了社会地位,A错误;本题时间是1649年1月,处死国王查理一世,说明议会的权力大,但还没有拥有绝对权力的地步,因为1660年出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
古希腊三杰:西方法哲学思想之源头
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 年人,因为人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 回事。
3 .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 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 文来束缚哲学家 - 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 ,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 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 柏拉图: “要辨别是否具有哲学家的条件
,就得看他是正义驯良还是鄙戾强悍。 ……能有成就的人,只能是具备美德而又 受良好教育的人。”
“ 哲学家必须是一个热爱智慧的人,他酷 爱各种知识,求之不厌,永不自足。”
萨拜因由此认为,柏拉图主张“知识专政”。
柏拉图把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称为 “贤人政体”,亦是最好的政体
他当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用他 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悼词来佐证:
“ 岿岿盛德,莫之能名。
光风霁月,涵育贞明。
有诵其文,有瞻其行。
乐此盛世,善以缮
生。”
(见王晓朝译:《柏拉图全集》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中译者导言”第 20 页)
柏拉图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 字出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 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物;
古希腊 是西方法律文化萌发与形成阶段
,而柏拉图 起了奠基的作用。
阿里斯托克勒 (Aristocles)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克勒 (Aristocles) 。
他的体育老师见他体魄强健,前额宽阔,就 把他叫做柏拉图,而在希腊文中
“plato” 的意思就是宽广。 据说他的名字源于他的宽额头, 他的真实姓名却渐渐被人淡忘了。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
西方法治理论论文摘要:经过西方多年的法治建设经验来看,实行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们当家作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应该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当今世界的发展变化,建设真正的全面的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一、西方法治理论的起源在西方,法治理论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演进的。
一般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发源地。
它具有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及有限的民主与法治。
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把政治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
法治理论不论从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都得到不断的发展。
二、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西方法治理论诞生于古希腊,发展于启蒙运动时期,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治理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良法之治”理论的诞生。
前面说到,法治理论已经在一些理论家的论著中提出来了。
其中,柏拉图是古希腊明确提出法治的第一人,但他的法治思想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继承老师的法治思想,并将其演绎成系统的学说“良法之治”,该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思想:第一、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法治,提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其理论依据是:首先,法律的性质是无感情的、理性的,因而法治可以秉公,而人治则容易偏私。
其次,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更有准确性和民主性。
“法律可以被描述为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作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行动。
”第二、明确提出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首先,法律必须具有崇高权威。
“凡不能保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
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
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内容提要】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
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
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摘要题】法治讲台【英文摘要】The deep source of western rule by law lies in the separation of country with demagogic society and interactive development,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untry r e -construction and demagogic social independence movement,the demarcation and con flict of power with right give rise to the production of legal order,but the adv ocating of townspeople social spirit promotes the legal formalization movement.I n the course of pursuit of the modern rule by law,two kinds of rule by law mode s appeared due to the potential disparity of social relation between country and townspeople.But with the speeding upof globalization progress,the western rule by law has changed from disparity to commonness and the crisis of legal traditi on and overstep inclination appear.If China wants to step into rule by law,it is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the relation between country and society,establish th e power basis of pluralistic society,and realize the integration of rule by law and demagogic society rational rule order.【关键词】国家/市民社会/法治/Country/Demagogic Society/Rule by Law【正文】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是指在西方国家和地区,从现代以前的一系列古老的、新兴的以及中世纪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以及那些在不同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在于普通法传统,即由英国及其英联邦各州所形成的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传统根植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它的影响力在欧洲大陆广泛地扩散开来。
它是由古老的罗马法继承而来的,并在中世纪发展成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有权保护人民免受政府的滥用。
此外,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还包括民法传统,这是由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形成的法律体系。
该体系被称为“民法”,因为它源于古罗马的民法,即《罗马法典》,并在中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应该尽量与人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不是要求人民改变行为以适应法律。
总之,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普通法和民法传统,这两者都是从罗马法继承而来的,并在中世纪得以发展和完善。
论西方法治的形成讲解
论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摘要:西方法治传统是西方法律传统这一大传统中的一个小传统。
在西方法律发展中,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三个因素一直处于西方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
这三个因素构成了西方法治的价值观念——民主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进入近代历史的过程中,由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的推动,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法律传统孕育了这些因素,它们反过来也使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
关键词: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正文一.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传统“西方”,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部文化,与“东方”相对。
美国法律史学者伯尔曼[2]给出一种更严格的描述,把西方限定在从11世纪到15世纪,由忠于一个单一的宗教权威即罗马教会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
“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西方法律传统则是11世纪以后法律形成的过程。
按照上述界定,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即使对法治不做那么严格的限定,单从以上这十个特征来看,除了第八个,即“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这一特征以外,几乎很难确定西方法律传统与法治之间的紧密联系。
那么,西方法治这一概念应该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得到理解呢?自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进行过种种描述。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
西方法治理论的历史演变及其借鉴意义对西方法治的历史渊源,夏勇先生的《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有比较详尽的论述。
他认为,“追寻法治的源头,应该从亚里士多德说起”。
但是,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是什么样的法治?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不同时期是不是有不同的内涵?能不能笼而统之?英文Rule of law这个词是1 9世纪末期才出现的新词,韩德培先生早在40年代就有论说,但一直不为人所知,直到前几年才看到,本想当面向老人家请教,不幸他在2009年就辞世了。
2000年,指导台湾研究生杨登杰做《从法治国家看中国传统法制》这篇硕士论文。
认为,一般人常认为法治是西方的传统。
其实,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或“法治”(rule of law)并非根源于西方传统思想或制度,而是伴随着近代工商业和工商阶级崛起而引发的思想革命(即启蒙运动)和政治革命(即改革)的产物。
这是的共同看法。
但他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论述,采用钱穆先生的观点,有所保留。
认为,从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史来看,柏拉图的国家哲学被当代哲学家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视为极权政治思想的鼻祖,主宰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则为天主教会的神权统治提供理论依据,两者都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亚里士多德虽然提到法治,其出发点却非现代法治所强调的个人自由,而是为了实现更高的善;此外,他还承认与现代法治理念水火不容的奴隶制度的合法性。
正因为这样,所以有人认为亚氏所说的法治是奴隶主法治。
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年)的自然法思想固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根源,但这种思想与其说是立足于人权理念,毋宁说它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政思想一样,更强调的是整个共同体的善,并把追求共同体的善看作公民的美德和最终目的。
再从西方传统政治制度史来看,雅典的民主政治只限于占人口极少数的自由民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而自由民虽然有权分享国家主权,“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引领世界法学发展历史进程的西方法律,其发展历程曲折而漫长。
古希腊的民主思想成为西方法律的起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经历的法学受挫与复兴,促进了西方法律的积累与发展;十七世纪到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则由进一步发展到渐近成熟,最终走向全面发展与繁荣。
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
百折不挠的西方法学家们在此过程中上下求索,最终,引领了世界法学的发展潮流。
在此,就让我们追寻着西方法学界先驱走过的脚印,在那充满智慧与哲理的氛围中,去重温那一段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
一、古希腊,西方法律的起源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具备以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拥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因此,在这拥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的地区,出现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学思想。
西方法律源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而这种民主思想,源于古希腊当时的社会背景。
古希腊,是当时各城邦国家的统称。
当时,除了各城邦国之间的矛盾,与波斯的战争更是频频爆发。
为了共同抗击外敌,各城邦国紧密团结,踊跃参战。
而积极参与的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平等的、战后参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集体感和平等感在战后延伸到政治生活中,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因而出现了公民会议。
而公民会议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其中包括制定法律。
然而,古希腊时期虽然有法律,但成文法并不多,所以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的发展。
那时,古希腊的自然法规都是掺合在哲学、政治学之中。
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等。
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
可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起源,探寻西方法律思想,要在古希腊的观念和智慧中去寻觅。
二、古罗马,成就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古罗马时正式诞生。
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
听课报告------关于西方法治发展脉络的几点思考西方法治,无论是制度还是理念,都源于人们对人生价值、意义的认知和关怀。
早期的法治理念和学说的渊源是希腊时期人文思想。
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
也因此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且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于是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西方法治的发展源远流长,从公元前八世纪开始,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人们思想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也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在希腊的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发起了限制贵族特权的运动,由此成文法诞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罗马人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我想应该提到的一个人是西塞罗,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
他认为,自然法始终存在,那就是人的理性,这是人类正确的行为准则,如此说来,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
后来,罗马帝国取代了罗马共和国,权利集中于皇帝一身。
于是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好在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被破坏和彻底摧毁。
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皇帝们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一是武力,二是法律。
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
公元6世纪,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出现,这部法典是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
中世纪的西方世界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所有的思想都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
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
西方国家法治
(3)立法的重点逐步转入公法,公 )立法的重点逐步转入公法, 私混合法不断增多, 私混合法不断增多,基于福利国家 的政策,出现了大量的福利立法。 的政策,出现了大量的福利立法。
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现代社会保险制 度的建立,如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医疗 卫生与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制度 的建立。
(7)近年来,随着欧盟的建立,世 )近年来,随着欧盟的建立, 界贸组织的建立等, 界贸组织的建立等,法制发展呈现 出了区域化、 出了区域化、全球化互动的时代特 色,各国法律在部分领域里出现了 相互渗透、 相互渗透、趋于融合乃至同一和一 体化的趋势, 体化的趋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 已被突破。 已被突破。
( 3) 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产生 。 ) 资本原始积累法律的产生。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 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 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过程中, 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过程中,出 现了一些禁止流浪乞讨的法律。 现了一些禁止流浪乞讨的法律。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 法制 近代资本主义法制取得了巨大 的成就。 的成就。表现在:
四、西方国家法制的基本特点
(一)在经济制度上,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经济制度上,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 在政治制度上, (二)在政治制度上,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 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政府。 法制精神上,倡导民主、自由、 (三)法制精神上,倡导民主、自由、平等 与人权。 与人权。 在国家机构的权力设置上, (四)在国家机构的权力设置上,一般都实 行分权制衡制度。 行分权制衡制度。
资本主义法律发展的主要表现有:
(1)德国、意大利、日本在战 )德国、意大利、 后通过了新宪法, 后通过了新宪法,主要资本主 义国家公民权利有所扩大, 义国家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 法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加强; 法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加强;
自然之治-法治文明的起源
自然法之治----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云南大学法学院张蓉蓉*吕晓雯**聂凤萍**(Law School of Y 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1,China)2007.12.摘要:现代西方文明中的文学、哲学、法学和科学都起始于古希腊,而古希腊的文学、哲学以至科学,都是其古代自然法学的杰作。
在那个遥远的时代,古希腊人真正地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自然的行径,启示了后人----只有自然法之治才是文明正当的治理。
可以说,直到今天为止,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均是源于这种“自然法”的治理,否则无法治可言。
关键词:自然法法治自然正义Abstract: Modern Western civilization in literature, philosophy, law and science all began in ancient Greece. The ancient Greece’s literature, philosophy and science are the masterpieces of the natural law in ancient times. In that distant era, the ancient Greeks enlightened the future generations that only the rule of natural law is the legitimate way of governance by the act of complying with the laws of nature. It can be said that if it had not been for the modern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n a civilized society originated in the governance of "natural law", there should not have been the rule of law.Key words: natural law the rule of law natural justice至今被认为古希腊第一部文学作品的“荷马史诗”不仅以精湛的笔调、高度的艺术手法和娴熟的韵律,广泛而生动的表达了那个时代已达巅峰的文明,而且以人性化的情怀、形象化的情节,展示了连神话传说中众神之首的宙斯都必须服从的自然规律,展示了自然力强大的不可撼动性。
西方法制小结
西方法制小结
西方法制又称西方法勒制,是欧洲中世纪时期兴起的一种审订和规范文本的方法。
它主要适用于法律文本、教会或政治文件等领域,通过逐行标注加以规定和修订,以确保文本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西方法制的出现和发展对后来的法学和文字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方法制最早起源于法国,主要是在教会相关的法律文本和圣经中应用。
最早的西方法制手稿可追溯到9世纪末的卡洛林文艺复兴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法制逐渐成为欧洲各地审定和修订文本的主要方法,取代了早期的卡洛林体和卡洛林颇罗波斯模式。
西方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对文本进行逐词标注和修订。
修订版文本使用不同的符号和标点来表示不同的修订内容,例如加号表示添加内容,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圈圈表示改变位置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清晰地看到原文和修订内容之间的差异和改动。
西方法制不仅适用于法律文本和教会文件,也逐渐应用于其他领域的文本审定和修订。
例如,一些学者和编辑开始使用西方法制来审定和修订历史文献、哲学著作和文学作品。
通过逐行标注和修订,可以准确地还原原文的内容,并保持文本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西方法制的出现和发展对后来的法学和文字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使人们更加注重文本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倡导审慎和精确地
处理文本。
同时,西方法制也为后来的文本比较研究和文本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
总之,西方法制是欧洲中世纪时期兴起的一种文本审定和修订方法,它通过逐行标注和修订文本,保证文本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对后来的法学和文字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尽管现代技术和方法对文本修订和审定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西方法制仍然具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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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的源头——罗马法(贺卫方)一、概说与问题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用恺撒大帝来比喻罗马法,威风八面的恺撒大帝(借用莎士比亚的话)已经早已化做一块灰土,但是这块灰土今天还可以用来堵塞一下我们房子的漏洞,保证我们的温暖。
这是一个很好的比喻,他比喻了罗马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整栋房子是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搭建起来的,然而,搭建起来后发现这个地方有个窟窿、那个地方有扇窗户掉了,反正漏洞不少,这个时候,罗马法就能弥补这个漏洞。
因此,不了解罗马法,也很难完整地、彻底地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或者说英美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不夸张的说,罗马法构成了西方法治的源头活水。
罗马法也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领域,非常博大精深。
象周枏教授的《罗马法原论》有上下册,基本是讲罗马法的许多概念体系。
还有,法律出版社的尼古拉斯的《罗马法概论》,是对罗马法内容的基本介绍,是本标准的教科书。
同时,罗马法发展的历史方面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批学者翻译的《罗马法史》、《罗马法教科书》,还有从前翻译的《查士丁尼民法总论》、《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摘要性翻译,中国政法大学还与罗马第二大学又一个长期合作项目,加强罗马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我们上堂课对法治以及希腊人对法治的探讨进行了讨论,在讨论中我们发现,古希腊的人长于哲学思考,没有发展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他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使用的语言是哲学的语言,比如,正义、善恶、节制、美德。
这些话语,非常适合于进行哲学意义上的讨论,但没办法进入到专业化、职业化领域的领域中间。
古希腊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宝贵的思想启迪,但是法律是一门研究和关注调整社会关系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并不仅仅是一门形而上的思考,它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实实在在的关系、日常关系进行一番专业化的解读,把各种各样的行为模式,通过这种专业化的描述加以分类,通过抽象的语词加以概括,这样才能使法律人运用这样一套概念去把握不同的社会关系。
在把握这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
所以,希腊人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希腊社会的后期,罗马已经逐渐地兴盛。
罗马这个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讲的鼎盛期是从公元前300年到公元后100年,这段时间整个罗马社会发展得繁荣,罗马的法律制度也走到了很发达的程度。
其发达的标志之一便是到后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Iustinanus)皇帝,当时的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法律在查帝的手下集大成,罗马法形成四部伟大的经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典》、《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
但也是“天鹅之歌”,整个的罗马文明也就结束了。
所以,汤因比曾说,一个文明到了编纂大规模的法典的时候也就是这个文明走向了灭亡,气数已尽。
这个博大精深的遗产在中世纪已经湮没不张,没有人知道当时罗马原始的经典都在哪。
蛮族入侵使得整个罗马文明被灭亡了。
接下来是黑暗时代,罗马法已经不大为人们所知道。
日耳曼人入侵使得整个罗马社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文明也没了,唯一的文明传承者就是侣阶层。
侣阶层说拉丁文,陆撞愕氖羧朔ㄊ锹蘼矸ā5窃谂分薜哪喜?地区,比如高卢,或者更南部,人们仍然在适用着罗马法,但是是所谓粗俗版本的罗马法,也就是说,没有古典罗马法那样的精致、具有非常严格的逻辑体系,而是千差万别的,罗马法与习惯法之间的距离已经看不大出来。
有一些问题是我们在关注罗马法时不得不去想的,有时也想不通。
为什么在古罗马形成这样灿烂的法律文明?这本身是一件不大容易解释的问题。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商品经济发达,所以法律制度就发达,所以古罗马就有了那样的法律文明。
但是,古罗马有商业,其他地方也有商业,据别人的研究,中国的宋代及其以后的社会有很发达的商业,为什么中国做生意做来做去没做出罗马法来呢?那么罗马法的产生、发育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问题提给大家。
古罗马的法律文明在发生学上有哪些因素?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罗马法在形成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形成以私法为基本核心的法律模式。
罗马也有公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也是罗马人提出来的。
关系到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是公法,涉及到私人之间的法律都是私1 2 3 4法。
这种划分对后世、欧洲大陆国家,乃至我国都有重要影响。
在古罗马,这种划分的结果是一条腿粗、一条腿细,一个方面非常发达、一个方面很不发达。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格局?公法基本上对后世没有太多的影响,有影响的都是私法。
这样的情况,以及古罗马一些法律格言,比如说“皇帝所希望者均为法律”使我们对古罗马的政治,甚至是否可以称之为“法治的源头活水”可能会有一些疑问。
法律发展上这样的格局本身就是一种疑问。
第三个疑问是,整个古罗马法律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出相当深刻的法律思想。
也就是说,古罗马人是法律实践上的巨人,但是是法律思想的矮子,只有一个西塞罗。
但是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许多人认为西塞罗不过是把古希腊的许多思想传递到古罗马的一个人,所以他的思想本身没有太多的创造性,比如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那么问题是,为什么一方面是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调整社会极为发达,而法律思想却没有这样一个基础上获得太大的发展。
法律这种专业化的训练不足以训练一个好的思想家。
法学是否蕴涵着思想的东西?或者,法学就是一套工具理性意义上的一种规范,并不有博大精深的思想力度。
这关乎到我们研究的对象的价值问题。
在看到罗马法律的作品时,我常感到,这样的一种条分缕析、仔仔细细地去界分甚至走到了一种琐碎化的概念,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去描述我们的世界很有趣。
这是一种法律知识,这是罗马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的遗产。
但是这些东西与我们更加深刻地、更加形而上地思考之间有没有关联?第四个问题是,古典的罗马法与近代的罗马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二、罗马法的特点古罗马是一个征服民族,是一个富于扩张性的民族。
从古希腊的城墙上,放眼向西看去,远远地你可以看到在亚平宁半岛上,有一个小渔村,渔村慢慢地发展壮大就成为罗马城,当时人们就称其为“拉丁姆”,拉丁语等的叫法也源于此。
后来这个国家就开始逐渐地成长、壮大,王政时期就开始显示出一种活力。
尽管希腊人对罗马人总是在文化上抱有一种优越感,但是罗马人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文化方面不耻下问,很愿意向希腊人学习,所以就逐渐受到很多希腊文明的影响。
再后来,就等于大米白面养出贼了,希腊人用自己的文明、文化养育了罗马人,但是罗马人最后征服了希腊,不仅征服了希腊,而且征服了许许多多不同地方,把整个地中海变成了他们国家的“内他你呀湖”。
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个帝国能够把地中海变成内湖,罗马人做到,而且这是最后一次。
在这个过程中,罗马把许多不同文明整和到自己的版图之内,因此对罗马法的分类就不难理解。
为什么他们重视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就是罗马人自己的法律,而万民法就是迦泰基人、埃及人那边的法律。
这样的划分对后世国际法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在罗马文明形成的过程中,就象清朝入关一样,一方面罗马在军事上征服了希腊,另一方面希腊又征服了征服者。
征服者最后完全地归依了希腊的文明,他们对希腊的文化可以说非常地推重。
比如诗人贺拉斯说,希腊把他的粗鲁的征服者变成了被征服者,把艺术带给了那未开化的拉丁姆。
罗马最伟大的诗人在他的杰作中给希腊人以最崇高的评价。
但罗马将在武功和创建良好政府方面超过希腊。
这是维吉尔在他的一篇作品里做的预言。
还有其他一些描述,希腊“还将有一些人造出更高的雕像,造的比我们高明,有的将用大理石雕出宛如真人的头像。
他们在法庭上将比我们更加雄辩。
……但是罗马人,你记住,你应用你的威权统治万国,这将是你的专长;你应当确立和平的秩序,对臣服的人要宽大,对傲慢的人通过战争征服他们”。
这是维吉尔对两个文明的比较,说明罗马人在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方面不是特别地落后,但是在其他的艺术方面,罗马人没有任何的创造性,罗马人成为后来人们常常议论的对象往往与帝国征服相牵连。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建筑是一个典型的象希腊神殿一样的建筑,克林斯式的廊柱,一种尖顶,古希腊人后来才创造出圆顶。
到了17、18、19世纪,西方人特别喜欢希腊,不大喜欢罗马,也许与民族国家的兴起有关。
雪莱专门写过《希腊颂》,在序言里他说,我们都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文学、艺术全都可以在希腊人那里找到他们的根,如1 2 3 4果没有希腊,罗马,这个我们的导师、征服者和我们的家园就没有什么光明可供播洒,我们也许还是野蛮人或者偶像崇拜者,也许比这个更糟,我们可能象中国和日本那样,处在停滞而又可悲的社会制度的统治之下。
(一)混合政体。
在西方,文化界讨论希腊和罗马时,就把罗马当作希腊一个简单的模从者,一个二道贩子,贩运一些古希腊的东西,最多做一些结合,但这种结合原创意义并不大。
这样的分析也许并不合理。
我拿的这本书叫《罗马的遗产》,讲的更多的是罗马人伟大的地方,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渺小,让人藐视。
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他最伟大的地方就是法律制度以及建立一个法制政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追求一种政体学说,包括古希腊人讨论的那种政体安排在罗马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里面如何变为一种现实。
所谓的贵族政体、君主制、民主制如何在一个社会里得到更好的安排。
正是古罗马人,将这样的一个政体学说加以实践,他们感到欣慰的是他们的政体是混合政体。
君主制,好处在于重视荣誉,但是也容易发生篡位,发生僭主统治;贵族制,好处在于让社会中的有产阶级、一批优秀的头脑能够统治这个社会,他最大的地方是慈爱,坏处是可能变成寡头统治,少数人专断地对社会进行统治;民主制,可能走向他的反面是暴民统治。
古罗马即使在帝国时期仍强调他们统治形式的特殊性,那就是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统治形式加以综合。
如果我们观察后世的法律制度或者政治制度的发展的话,许多国家在政制安排上走向这种混合政体的典范。
比如,美国的政体可以说是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特别是贵族制和民主制一种良好的结合。
这是我们可以从西塞罗那里学到的一些必要的智慧,从古人的实践那学到一些智慧。
(二)罗马的社会道德和政治有一种相分离的趋势。
他们追求法律规范本身的纯粹性,或者说职业主义,大家追求的法律规范具有同其他规范不同的特色。
比方说,宗教的考虑是怎样的考虑,道德的考虑是怎样的考虑,他跟法律本身有区别。
法律形成一个职业,有自己的律师、法官,形成了与其他外行人不相分享的知识,这就构成社会中各种规范之间一种独特的规范。
我们在梅因、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里面,都可以看到,西方的法治之所以发展到今天,能够成为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他不再混在一块,逐渐开始分离。
这样一个分的过程,可以说在法律规范方面古罗马追求规范的独特性。
规范的独特需要有一种独特的语言,独特的对事物的看法、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