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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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纪检部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制度一、引言学生会作为学校学生自治组织的重要部门之一,为了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规范,保证学生会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学生的能力,设立纪检部门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生会纪检部的职责、组成、工作流程以及相关制度。

二、职责1. 监督检查: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各部门是否按照学生会章程和工作计划履行职责。

2. 违纪处理:纪检部门负责处理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学生会章程、违背学生会利益、失职行为等。

3. 提出建议:纪检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学生会的改进和发展。

4. 培训指导:纪检部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纪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成员的纪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三、组成1. 部门负责人:纪检部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纪检部门的工作,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纪检工作情况。

2. 部门成员:纪检部门成员由学生会成员中选拔产生,人数根据学生会规模和需要而定,成员应具备较强的纪律意识和责任心。

四、工作流程1. 监督检查a. 定期检查:纪检部门定期组织对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活动组织情况等。

b. 不定期检查:纪检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生会各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2. 违纪处理a. 接收举报:纪检部门接收学生会成员和学生的举报,并进行初步核实。

b. 调查处理:对于核实属实的违纪行为,纪检部门将进行调查,并根据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撤职等。

3. 提出建议a. 问题发现:纪检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工作,发现学生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b. 建议提出:纪检部门将问题和建议整理后,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 培训指导a. 培训计划:纪检部门制定每学期的培训计划,包括纪律教育、工作技巧等内容。

b. 培训实施:纪检部门组织培训活动,邀请专业人士或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能力和纪律意识。

学生会纪检部的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的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的规章制度一、纪检部职责学生会纪检部是学生会的行政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

其职责如下:1. 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包括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经费使用等方面,确保各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2. 维护学生会的纪律,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对任何违反学生会章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3. 监督学生会选举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保障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4. 收集学生会成员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促进学生会工作的改善与发展。

二、纪检部组织结构学生会纪检部由部长和若干纪检干事组成,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产生。

1. 纪检部部长负责组织和协调纪检部的各项工作,负责召集部门例会,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工作情况。

2. 纪检干事负责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纪检部的例会讨论和决策。

三、纪检部工作流程1. 监督检查:纪检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会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活动规划、宣传效果、经费使用等方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 纪律处分:对学生会成员和学生会各部门违反章程和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暂停活动等。

3. 维护公正选举:纪检部监督学生会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同时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4. 意见反馈:纪检部收集学生会成员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会全体成员反馈,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善。

四、纪检部的权力和义务1. 权力:纪检部有权对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处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2. 义务:纪检部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守纪检部的机密性和保密制度,保护学生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纪检部的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纪检部在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待每一个学生会成员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第一条,纪检部的职责。

1. 纪检部是学生会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维护学生会
的形象和声誉。

2. 纪检部负责对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纠正。

第二条,纪检部的组织架构。

1. 纪检部由部长和若干纪检委员组成,部长负责纪检部的日常工作,纪检委员
协助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2. 纪检部成员应当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保持中立公正,严格执行学
生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纪检部的工作内容。

1. 对学生会成员的言行举止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纪行为。

2. 对学生会活动的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

3. 对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四条,纪检部的处理程序。

1. 对于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纪检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进
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申诉等。

2. 纪检部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公正、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
学生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纪检部的工作原则。

1. 纪检部应当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会的决定和指示。

2. 纪检部应当保守学生会成员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纪检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以上就是学生会纪检部的规章制度,希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声誉。

新编整理学生会监察规章制度

新编整理学生会监察规章制度

学生会监察规章制度篇一:学生会监察制度学生会监察制度一、劳动部监察制度1、监察时间:每天两检:第二节课间操,下午眼保健操。

2、监察方法:(1)监察过程由劳动部正副部长带队实施,并对成员监察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对成员监察内容进行统计整合;(2)监察任务主要由校学生会劳动部同学承担,具体将监察班级和卫生区域划分到部门各个干事的人头上,实行实名制签字监察(此项内容纳入对劳动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3)劳动部干事到班、到区域检查卫生的时候,务必联系本班的劳动委员一起进行,并且及时指出其扣分环节,并且督促其及时清扫和改正,并要求其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定;(此项内容纳入对劳动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4)劳动部干事检查结束过后,德育办将在每层楼抽取一两间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劳动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

二、体育部监察制度1、监察时间:每天两检:第二节课间操,下午眼保健操。

2、监察方法:(1)监察过程由体育部正副部长带队实施,并对成员监察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对成员监察内容进行统计整合;(2)监察任务主要由校学生会体育部同学承担,具体将监察班级(年级各班交叉监察)划分到部门各个干事的人头上,实行实名制签字监察(此项内容纳入对体育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3)体育部干事到班和操场的时候,检查完毕后,务必联系该班的体育委员及时指出其扣分环节,并且督促其改正,并要求其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定;(此项内容纳入对体育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三、纪律部监察制度1、监察时间:每节课间2、监察方法:(1)监察过程由体育部正副部长带队实施,并对成员监察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对成员监察内容进行统计整合;(2)监察任务主要由校学生会纪律部同学承担,具体将监察班级(各年级各班交叉监察)划分到部门各个干事的人头上,实行实名制签字监察(此项内容纳入对纪律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3)纪律部干事到监察教学区域检查完毕后,务必联系该班的纪律委员及时指出其扣分环节(登记名字),督促其改正,并要求其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定;(此项内容纳入对纪律部同学评优、评先进的考核);四、监察纪律:(1)要学生会同学到班监察时,必须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严禁与本班同学发生矛盾;(2)对班级及其卫生区域进行检查、评分时务必要做到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绝对不允许弄虚作假,包庇实情;(3)每天必须按时到岗进行监察工作,不允许无故缺勤和私自条换顶替,如实在是有个别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一定要在检查开始前告知学生会干部记录备案。

学生会纪检部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制度一、引言学生会纪检部是学生会的重要组成部份,旨在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规范,促进学生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生会纪检部的组织架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学生会纪检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架构学生会纪检部由部长、副部长和若干纪检委员组成。

部长负责部门的整体运作和决策,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并在部长不在时代行部长职责。

纪检委员负责具体的纪检工作,包括调查、核实和处理学生会内部的违纪行为。

三、职责1. 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行为学生会纪检部负责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纪检部有权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处理投诉和举报纪检部负责处理学生会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学生会规定的行为、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

纪检部对每一份投诉和举报都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公正和公平。

3. 组织纪律教育和培训纪检部负责组织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纪检部向学生会成员传达纪律要求和工作标准,匡助他们正确履行职责。

4. 维护学生会的声誉纪检部负责维护学生会的声誉和形象,及时处理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防止不良行为对学生会造成负面影响。

纪检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信誉。

四、工作流程1. 接收投诉和举报纪检部接收学生会成员和其他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

接到投诉和举报后,纪检部要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

2. 进行调查和核实纪检部根据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展开调查和核实工作。

调查过程中,纪检部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和说明,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等必要的手段。

3. 制定处理方案在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上,纪检部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根据情况轻重缓急,公正公平,并符合学生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4. 执行处理措施纪检部执行处理方案,对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罢免等。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期会长团当选之日止。

第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察工作条例(试行)

监察工作条例(试行)

监察工作条例(试行)2009-04-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监察工作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参与、监督、推动、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职能作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认真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四条监察对象是指学校内部管理部门、所属单位,学校任命和聘任的校管干部及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员。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教育部监察局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学校成立监察工作委员会。

监察工作委员会由13-15名委员组成,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2人。

监察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驻教育部监察局备案。

第七条监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监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表决议题时必须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监察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同时作为校监察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监察工作。

第九条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单位设立监察室(科);设立分党委的学院设立监察组,与分纪委合署办公;未设立分党委的学院(部)设兼职监察工作人员。

监察室(科)、监察组和监察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接受监察处的领导。

第十条学校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特邀监察员。

特邀监察员受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监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讨论并提出监察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学校监察工作的开展,审议或决定监察处提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处理建议。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学生会督查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督查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督查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学生会工作,维护学生的权益,提升学生会的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督查部是学生会的一个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学生会工作的监督、评估和改进,确保学生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生会督查部依据《学生会章程》和本规章制度开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生会督查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部员若干名。

第五条主任由学生会主席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生会主席批准任命,部员由主任提名,经学生会主席批准任命。

第六条主任负责督查部的全面工作,协调部门内的工作关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学生会主席审批。

第七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督查部的具体事务,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部员根据分工负责督查部的各项具体工作,协助主任完成部门的任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学生会督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运行,评估学生会工作的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学生会主席完善学生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学生会督查部应定期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学生会督查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学生会督查部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并确定工作重点和计划。

第十三条学生会督查部应每月对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对学生会的整体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会督查部应定期向学生会主席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组织纪律第十五条学生会督查部部员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学生会的利益。

第十六条学生会督查部部员应遵守部门的工作纪律,服从主管领导的安排和指挥,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学生会主席颁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学生会督查部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一、总则为规范学生会纪检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学生会纪检工作,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架构1. 学生会纪检部由部长、副部长和若干纪检干事组成。

2. 部长由学生会主席任命,副部长由部长推荐并学生会主席批准任命。

3. 纪检干事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纪检干事共同推荐并学生会主席批准任命。

三、职责和权限1. 学生会纪检部负责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检查并纠正违反学生会章程的行为。

2. 学生会纪检部有权对学生会成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3. 学生会纪检部有权对学生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学生会主席报告。

4. 学生会纪检部有权对学生会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四、工作流程1. 学生会纪检部每学期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学生会纪检部每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讨论工作发展和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3. 学生会纪检部每月向学生会主席汇报工作发展和成果。

4. 学生会纪检部需要对学生会成员进行调查时,应事先向学生会主席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查。

5. 学生会纪检部对学生会成员的处分决定需经过部务会议讨论并得到多数成员的允许。

五、纪检干事选拔与培养1. 纪检干事的选拔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经过学生会主席批准。

2. 纪检干事应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调查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学生会纪检部应定期组织纪检干事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六、奖惩制度1. 学生会纪检部对工作出色的纪检干事进行嘉奖,包括表彰、奖金等形式。

2. 学生会纪检部对工作不力或者违反纪律的纪检干事进行处分,包括警告、降职等形式。

七、章程的修改1.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学生会主席提出并得到学生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允许。

2. 修改后的章程应及时向学生会全体成员发布,并在学生会内部进行宣传。

八、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六条【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第一篇: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扣分:一、所有成员有校级处分者,扣伍分及以上,视情节轻重停职检查一周及以上(或直接撤职)。

停职期结束后在全体会议上作书面及口头检讨,根据其他成员表决情况和检查期考核情况决定其职务。

二、在校内非教室上课期间必须佩带学生会工作证,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未佩戴者扣壹分。

三、通知开会无故不请假且旷会缺勤者,一次扣贰分;条件不充分临时请假累计三次扣陆分,且停职一周。

四、开会无故未请假迟到,累计两次扣叁分。

五、开会时扰乱会议秩序或进行与会议无关的物件(如手机、Mp3等)视情节轻重扣壹至贰分。

六、安排值班、参加活动等无故未请假且未按时到岗扣贰分。

七、安排值班、参加活动等无故未请假旷岗或迟到时间超过总时间的一半及以上一次扣伍分。

八、开会或值班、参加活动等中途无故未请假擅自离开扣贰分。

九、在学校、主席团、部长(主任)等布置任务时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视情节扣壹至叁分。

十、若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等违反此制度,将在此制度原有扣分上加扣壹分。

纪检部成员徇私情等,则对其双倍扣分处理。

加分:一、好人好事有学生处记档的,每人一次加叁分。

二、学校期末单科奖学金一科加壹分,综合奖学金一次加陆分。

三、参加校园工作(比如志愿者等)一次加叁分。

四、比赛中获得校级荣誉一次加叁分,获得区(县)级一次加伍分,获得省(直辖市)、国家级荣誉一次加柒分。

五、在学校、学生处、团委、主席团、部长等布置任务且完成质量高、效率好可视情节,向主席团申请加壹至叁分。

备注:若此制度需要删补,要求通过学生会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后方可改动。

本制度统分与每月补助和每学期评优等直接挂钩。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主席团,从2013年11月27日校第七届学生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校第七届学生会2013年11月29日第二篇: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第一条学生会成员正常退会截止时间为从完成全部学业之前,其余时间可自愿退会。

学生会的工作监督及惩罚制度

学生会的工作监督及惩罚制度

学生会的工作监督及惩罚制度学生会是一个具有重要职责的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的各项活动。

为了保证学生会能够高效地工作,工作监督及惩罚制度必不可少。

本文将从学生会的工作监督和惩罚制度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学生会的工作监督是指对学生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

为了实现工作监督的目标,学生会可以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由学生会成员选出的具有监督能力和责任感的同学组成。

监督委员会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对学生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同时,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生会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指标和评估标准,使工作监督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其次,对于工作监督不到位或工作不合格的学生会成员,学生会应该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

惩罚可以分为纪律惩罚和组织惩罚两种形式。

纪律惩罚可以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责令退位等措施,旨在警醒学生会成员,引以为戒。

组织惩罚可以包括会议罚款、停职和开除等严厉措施,以示对工作不力或失职行为的严肃处理。

但是在实施惩罚时,学生会应当注重公正公平,确保程序正当并尊重学生会成员的权益。

此外,学生会还应鼓励并提供培训机会,帮助学生会成员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学生会可以组织培训班或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

培训的内容可以包括领导能力培养、团队协作能力提升和沟通技巧培训等,以提高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

总之,学生会的工作监督及惩罚制度对于学生会的工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学生会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工作不合格的成员进行惩罚,维护学生会的正常运行。

学生会应该将工作监督和惩罚制度视作学生会建设的一部分,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为学生会成员提供公正公平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学生会的工作才能更加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同学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学生会纪检部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学生会的纪律建设,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权威,规范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提高学生会的廉洁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学生会纪检部是学生会的职能部门,由纪检部部长、副部长和纪检员组成。

2. 纪检部部长由学生会主席任命,副部长和纪检员由部长提名并经学生会主席批准任命。

三、职责和权限1. 监督检查:负责对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2. 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教育,加强对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培养。

3. 违纪处理:对学生会成员违反学生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纪律处分。

4. 投诉处理:接收学生对学生会成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5. 廉政建设: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推动学生会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程序1. 接收投诉:接收学生对学生会成员的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2. 调查取证: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学生会成员进行处理决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4. 通知当事人: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涉事学生会成员,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

5. 申诉处理:对学生会成员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确保申诉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6. 报告上级:对重大案件或涉及学生会主席的纪检工作进行报告上级学生组织。

五、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纪检部在处理纪律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严肃认真:纪检部在开展工作时,要严肃认真,不马虎从事,确保工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3. 依法依规:纪检部在处理纪律问题时,要依据学生会章程和相关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保密性:纪检部在处理纪律问题时,要保守秘密,不泄露涉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查过程。

六、奖惩机制1. 表彰奖励:对在纪律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会成员进行表彰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

学生会纪检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会纪检部的管理,维护校园的纪律和风气,规范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二条学生会纪检部设部长一名,由学生会主席任命,部长具备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能力。

第三条学生会纪检部下设纪检员若干名,由学生会部长和纪检部长共同选拔任命。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学生会纪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负责监督学生会成员的行为,维护学生会的纪律和形象; 2. 督促学生会成员按照学生会纪律和规定履行职责; 3. 处理学生会成员的违纪行为; 4. 定期组织开展校园纪律教育活动,宣传学习和倡导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第四章工作标准第五条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严格执行学生会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2. 保守学生会成员的个人隐私,并严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外界; 3. 保持纪律性,做到检讨与批评的公开性、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严肃性; 4. 严谨对待工作,不得私自利用职权,以个人利益谋取私利; 5. 处理纪检部工作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团结互助、公开公正、事实清楚的原则。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接收举报:接收来自学生会成员和其他校园成员的举报并进行登记备案; 2. 调查核实: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相应决定; 4. 跟进执行:确保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七条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严格按照学生会纪律和规定执行工作,没有违纪行为; 2. 积极参与纪检部的工作,主动完成任务; 3. 严格保守学生会纪检部的工作秘密,不泄露机密信息; 4. 工作成果显著,对纪律和风气的维护有明显的效果; 5. 能够与学生会其他部门良好协作,共同完成学生会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作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1. 日常考核由学生会纪检部部长主持,根据各纪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 年度考核由学生会纪检部部长和学生会主席共同进行评估,将会作为学生会纪检部纪检员是否继续任职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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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2009年 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 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 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 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 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 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 会主席团成员、 常代会委员、 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 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 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 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 改进工作; 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 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 限 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 【失职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四)五)第六条 【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 组织内部分裂的;(六) 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 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七条【监察机构的组成】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

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 成,依照章程和学生会相关规章对学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

监察委员会向 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 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性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 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 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

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 执委会 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

第九条 【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 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 以下义务:(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 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

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 义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 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 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一)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八)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 不违背监但应以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

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

第三章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的受理】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的受理】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常代会和执委会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

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委员会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会长、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未向监察委员会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

会员针对监察部的投诉,由常代会全体会议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

第四章对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监察第十三条【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低于75 分对应的绩点值或未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或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五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

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六条【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决定撤销其不正确决策。

第十七条【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八条【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

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九条【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一)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二十条【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或任职资格审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二十一条【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中期调整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或违纪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对整个执委会主席团提出集体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

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二十三条【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

第五章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察第二十四条【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会长或副会长;(二)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二十六条【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

学生会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

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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