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司法鉴定所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技术部、检验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构内部运转顺畅。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工作程序的评估和优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设备被非法使用或损坏。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及时进行,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设的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组织、运行、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委员会是本医院的紧要部门,负责承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任务,以鉴定结果为服务对象解决法律纠纷。
司法鉴定委员会具有专业技术本领和独立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由医院依据需要设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包含: 1. 承接司法鉴定任务并定时完成;2. 保障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3. 供应专业建议和看法,参加法律纠纷解决过程;4. 保护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鉴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六条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第七条主任具体负责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帮助主任开展工作,成员参加鉴定工作并供应专业看法。
鉴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是鉴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鉴定任务的调配和协调、鉴定结果的整理和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需设立技术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医务人员构成,负责对鉴定工作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和解答。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附属试验室,并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试验等工作。
第三章任务接受与执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任务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并依照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任务接受后,鉴定委员会应立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任务调配和布置,并订立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鉴定人员应依照鉴定计划进行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看法和结论。
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独立和严密,鉴定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标准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标准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标准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那么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开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效劳,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展,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展,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展,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那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展,由机构统一承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承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局部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承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视与指导。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
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 XX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湖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鉴定事项,由本机构统一接受,统一收费。
任何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
本机构对经济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份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按时申请机构和鉴定人的年检注册,积极组织鉴定人的继续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的鉴定人和本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二)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六)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本机构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所长、副所长、鉴定人、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所长负责司法鉴定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协调鉴定所内部工作。
第八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鉴定人负责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财务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状况健康。
第三章鉴定业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物证、痕迹物证等鉴定项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明确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期限等,并向委托方告知。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执业经历,按照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鉴定管理。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有效实施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各级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机构以及鉴定中心、鉴定所等鉴定机构。
三、管理原则1.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2.管理规范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统一、统筹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鉴定标准和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鉴定过程的记录和整理,鉴定意见的出具等。
3.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不参与任何与鉴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五、业务流程1.受理阶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受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案件登记、鉴定要求的明确等,要确保鉴定机构及时受理并安排鉴定人员。
2.鉴定阶段:鉴定人员应按照相关鉴定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工作,严密、科学地开展实验和检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报告阶段: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包括鉴定过程、实验结果和鉴定意见等内容。
鉴定报告必须客观、全面、准确,不得有任何篡改或造假。
4.确认阶段: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质量目标:确定鉴定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各种规章制度一、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机构设置,包括鉴定部门、管理部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等,并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和工作程序。
1.1 鉴定部门鉴定部门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部门,负责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鉴定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领导和组织鉴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1.2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管理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1.3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事务处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机构卫生等。
行政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行政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处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行政人员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1.4 人事部门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
人事部门设有主任、副主任和人事人员等职务岗位,主任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人事人员负责具体人事管理工作。
二、鉴定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
下面将就鉴定人员管理进行详细介绍。
2.1 鉴定人员的选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确定鉴定人员的数量和职务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鉴定人员。
招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等原则。
2.2 鉴定人员的培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工作要求,包括法律法规、鉴定技术、职业道德等。
2.3 鉴定人员的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业务水平。
考核内容应当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相匹配,包括工作态度、鉴定质量等。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司法鉴定工作,并适用于医院内相关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是指医院依法进行的涉及司法程序的医学鉴定工作,包含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并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医院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订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鉴定质量、处理争议等。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担负主任委员,相关部门重要负责人和鉴定专家构成,委员会成员由医院指定并公示。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事项,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订立改进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聘请有资质的鉴定专家,组建鉴定专家团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鉴定专家团队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沟通,及时更新鉴定理论和技术,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工作必需依法进行,严格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自身的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加权,鉴定前应向委托方、被鉴定方和相关当事人介绍鉴定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必需由相应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其个人的资格证明和专业背景。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科学、客观和可验证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非法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鉴定结果必需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科学的分析。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及分类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就案件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为司法机关正确判案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多个领域。
刑事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的身份、行为、心理、责任等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正确裁决提供科学证据。
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案件有争议的事实、行为、物品等进行科学鉴定,为法院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提供专业意见。
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裁量权等进行科学鉴定,为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权益。
司法鉴定能够客观、科学地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保障司法公正和裁判权威。
3. 促进司法效率。
通过合理运用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4. 促进科学发展。
司法鉴定制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司法活动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三、司法鉴定各项规章制度1.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其设置和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础。
相关规章制度应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内容。
2. 司法鉴定专家资格认定制度。
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资格认定制度应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专家的资格标准、认定程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司法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信誉。
3. 司法鉴定技术和方法规范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科规章制度一、总则司法鉴定科是法院的专门机构,负责承担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科的工作,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司法鉴定科设有正科级领导一名,副科级领导一名,主要包括办公室、技术鉴定部、资料管理部、综合保障部等部门。
1. 办公室负责协调鉴定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做好与其他科室的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2. 技术鉴定部负责办理法院委托的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
3. 资料管理部负责整理和保管鉴定相关资料和档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4. 综合保障部负责司法鉴定科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设备的维护、保洁等。
三、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法院将需要鉴定的案件委托给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收到委托后及时安排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 鉴定操作:鉴定人员根据委托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及时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鉴定的过程、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4. 备案归档: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归档备案,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科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严谨、可信。
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经验,熟悉鉴定规程和程序,做到公正客观。
2. 鉴定工作要严谨细致,绝对不能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档案归档和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3.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 鉴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鉴定机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鉴定机构的管理,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合规、高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构内所有鉴定业务、工作人员及鉴定活动。
第二章鉴定机构的基本职责第四条机构应依法开展各类鉴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第五条机构应确保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资格与义务第七条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认可的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鉴定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四章鉴定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鉴定人员接到鉴定委托后,应详细审查委托材料,确保符合鉴定条件。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应按照鉴定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保持与委托人的沟通,及时反馈鉴定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员应撰写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第十五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鉴定业务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机构应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确保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鉴定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十九条机构应加强对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应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信息安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解释。
司法鉴定取证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取证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取证行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司法鉴定取证的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工作。
2. 科学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取证,确保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保密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4. 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司法鉴定取证的范围1.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事实、犯罪工具、犯罪现场等进行鉴定取证。
2.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标的物、损失等进行鉴定取证。
3.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取证:包括对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行为、损害等进行鉴定取证。
四、司法鉴定取证的程序1. 委托鉴定: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鉴定人。
3. 鉴定人送达: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等材料送达委托方。
4. 收集证据:鉴定人根据鉴定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5. 鉴定分析:鉴定人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比对,形成鉴定意见。
6. 制作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意见,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名或者盖章。
7. 出具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8. 送达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送达委托方。
五、司法鉴定取证的要求1.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
2. 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取证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和专业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开展工作,不得泄露相关鉴定信息。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公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失误和差错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鉴定人员队伍,按照专业领域和业务类型划分,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司法鉴定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法律顾问部门,负责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规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尊重事实和数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分析,不得随意篡改鉴定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审查鉴定能力。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维护司法鉴定的声誉和权威,严禁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业务秘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鉴定结果。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鉴定业务进行策划、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的岗位职业资格及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鉴定结果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质量管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鉴定资格,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受他人干扰,保障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业务流程管理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规范和可控。
司法鉴定适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适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院内进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公共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进行各类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法医学鉴定、病理学鉴定、临床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部门医院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主持医院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具体职责包含: 1. 组织订立医院司法鉴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医务人员的鉴定水平;3. 组织和协调医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进行;4. 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审定,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和选拔1.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背景和资质,具备相关医学鉴定技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应依照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通过综合考评比拔最合适的人员;3.司法鉴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水平和鉴定本领的连续提升。
第五条司法鉴定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接受鉴定委托:接到鉴定委托后,鉴定委员会将指派专业鉴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2. 鉴定依据和方法:鉴定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科学合理的鉴定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过程和记录:鉴定人员应认真记录鉴定过程和操作,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复现性。
4. 鉴定结论和报告:鉴定人员应依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结论和认真的鉴定报告。
5. 审核和审定:鉴定报告经过审核和审定后,由鉴定委员会签署,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6.反馈和监督:鉴定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掌控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是指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细则。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严谨,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任务管理:规定鉴定机构如何接受、分配和安排鉴定任务,包括鉴定申请的受
理和登记、鉴定人员的安排和调度等。
2. 鉴定程序管理:明确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包括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方法的选择
和应用、鉴定材料的收集和分析、鉴定结论的形成等。
3. 鉴定质量管理:规定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鉴定
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等。
4. 鉴定费用管理:规定鉴定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办法,包括鉴定费用的计算和收费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报销程序等。
5. 鉴定报告管理:规定鉴定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包括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报
告的签署和归档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比如鉴定机构的组织结
构和管理职责、鉴定设备和设施的管理、鉴定人员的纪律规定等。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充分考虑实际
情况和工作需要,并经过专业人士的论证和审批。
同时,鉴定机构应及时修订和完善
管理细则,以适应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司法鉴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法律、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展开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鉴定人员以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来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影响的干扰。
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要本着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不倚地提供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鉴定机构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并且应该保持独立于司法程序之外。
这样可以确保鉴定结果不受任何非专业因素的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
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守鉴定工作的保密性。
同时,鉴定人员还应当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以便在鉴定工作中正确判断和提供专业意见。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还要求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鉴定机构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实践。
各国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学习和借鉴他国的做法,以求更好地完善国内的制度。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关注司法鉴定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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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
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
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
(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完成)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呈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
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作弊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已受理的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错的鉴定文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