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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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休、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1.3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报废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监管。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2.2生产、供销、质管、研究所等部门和各车间、班组,负责本单位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生产、储存、使用

3.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从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取得安全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

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1.5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应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剧毒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它危险化学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1.6生产场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定置存放,存放时间、地点应符合规定要求,性质相抵触的物料应隔离存放,间距不小于10米。存放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最大不得超过24小时用量。

3.1.7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

3.1.8各类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应有标识清晰,防止误用。

3.1.9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现场应设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卡,将其危害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员工。

3.1.10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11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进食。

3.1.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有喷淋冲洗卫生设施,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2包装、运输、储存与装卸管理

3.2.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3.2.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3.2.3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各种污物应清洗干净,有破损时应修补或者更换。

3.2.4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2.5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3.2.6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2.7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3.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公司内外行驶都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

3.2.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相应的危险品标志,车况良好,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3.2.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装卸另按照《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3.3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3.3.1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2 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后,凭证购买。

3.3.3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审批。

3.3.4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3.5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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