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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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细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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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货棚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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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不计算面积
1.有永久性顶盖、永久性围护结构,层高够2.2m的部分,计算面积
1.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房屋的有盖无柱外走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结构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 无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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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楼梯间、机房等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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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厅、大厅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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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
1.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2.无上盖的阳台不计算面积。 阳台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上,视为无上盖;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一的,视为无上盖。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一、总则房屋测绘是保障房屋交易公平、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房屋测绘行为,提高测绘精度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细则。

二、测绘机构与人员(一)从事房屋测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测绘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测绘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测绘依据与标准(一)房屋测绘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测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二)采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当经过检定或校准,精度符合要求。

四、房屋测绘的分类(一)预测绘1、新建商品房在预售前应当进行预测绘,为房屋预售提供面积依据。

2、预测绘应当根据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

(二)实测绘1、房屋竣工后应当进行实测绘,确定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位置。

2、实测绘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五、测绘程序(一)委托1、房屋权利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2、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产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

(二)外业测量1、测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实地测量。

2、测量内容包括房屋的边长、层高、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尺寸等。

(三)内业处理1、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和绘图。

2、绘制房屋平面图、分层分户图等测绘成果。

(四)成果审核1、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成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审核通过的成果应当加盖测绘机构的公章和测绘人员的签名。

六、房屋面积计算(一)建筑面积1、建筑面积按照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对于阳台、飘窗等部分,按照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面积。

(二)套内面积1、套内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2、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的面积。

(三)共有面积1、共有面积是指由多个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梯、电梯间、走廊等。

2、共有面积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分摊到各产权户。

七、测绘成果的管理(一)测绘成果应当保存完整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备查阅。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环节,对于房屋购买、销售、评估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制定规范细则,能够确保各方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统一的认同和遵循。

2. 术语定义•建筑面积:房屋平面各层分户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建筑部分的面积,包括室内外墙体;•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后的面积;•建筑层高:从结构层面到天棚或者屋面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楼层面积:各楼层建筑面积或者净建筑面积之和;•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3.1 测绘单位资质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 具有测绘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工具。

3.2 测绘数据采集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采集以下数据: - 房屋平面图; - 房屋各层平面的几何尺寸; - 房屋层高; - 房屋电线、管道等设施的布局。

3.3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采集的数据,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建筑面积=各层面积之和;- 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的面积; - 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4 测绘报告要求测绘单位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测绘报告: - 测绘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测绘过程和所采用的方法; - 报告中应包含各层建筑面积、净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结果; - 报告应具备签章和日期。

4. 技术规范验收为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进行技术规范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 验收单位应具备测绘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技术规范; - 验收单位应根据测绘报告中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确保计算准确; - 验收单位应对测绘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 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向测绘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定义:指整栋建筑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建筑中建 筑面积。
添加标题
包括内容: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 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添加标题
不包括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 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测绘方法
测量房屋外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内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顶部的面积
测量房屋阳台的面积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应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环境精度要求:对测量环境进行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添加标题
计算方式:共有建筑面积应包括参与的共有建筑面积可分 摊部分和不可分摊部分,参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应 按其可分摊的面积进行计算。
产权面积
定义: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方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进行计算
包括内容: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和共有分摊面积
不包括内容:房屋的墙体、柱体 等结构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
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与范围
测绘范围
不同类型建筑的共有面积测绘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绘流程与注意事项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测绘方法
测绘工具: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 测绘步骤:测量、记录、计算 测绘精度:±0.01m 注意事项:保持测量工具的清洁和稳定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正确操作测量仪器 测量环境条件要求:测量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2020(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2020(技术规范标准)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
3.3.27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3.28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3.3.2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3.30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3.3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3.2.5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2.6
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包括两种情况: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和标准,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可靠,为房地产行业、建筑设计和土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 测绘技术要求2.1 测绘仪器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所使用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2.2 测绘人员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的测绘技术和知识背景;- 熟悉房地产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 - 掌握测绘仪器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

2.3 测绘方法和步骤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清理测绘界线,并建立测绘基准点; 2. 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房屋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测量,计算出各个房间的面积; 3. 通过对建筑平面图的查看和核对,确保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4. 对特殊形状的房间和空间进行额外的测量和计算,并标注清楚; 5.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测绘报告,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2.4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精度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0.5%。

3. 技术标准和规范3.1 国家相关标准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参考以下国家相关标准: - GB/T 50157-2018 《房地产测绘规范》 - GB/T 1196-2006 《房屋平面图编绘规范》 - GB/T 12534-2018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3.2 地方性标准和规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标准和规范,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建筑特点和土地管理需要。

4. 测绘结果的应用和管理4.1 测绘结果的应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结果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 -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和产权证明的依据; - 建筑设计和施工:作为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数据; - 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作为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的参考依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_T22_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_T22_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建筑物内部各个区域的面积进行测量和计算的过程。

准确的建筑面积测绘是保障房屋交易、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测绘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包括测绘流程、测绘仪器设备、数据处理方法、测绘精度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测绘流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基本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测量和测绘、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确定测绘范围和目的–收集有关建筑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了解房屋结构和使用情况2.测量和测绘:–使用测量仪器对建筑物进行实地测量–按照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绘制建筑平面图3.数据处理:–对测量数据进行校正和处理–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统计和分析面积数据4.报告编制:–撰写测绘报告,包括测绘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分析等内容3. 测绘仪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仪器应具备足够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仪器应能够实时记录和存储测量数据,并可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

•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证书和检定合格报告。

4. 数据处理方法数据处理是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关键环节,应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进行处理。

数据处理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数据的校正和筛选:对测量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排除异常值。

•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采用适当的面积计算方法,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

•统计和分析方法:对面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总面积、各个区域面积的比例等。

5.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误差:测量误差不应超过国家测绘标准规定的限差。

•绘图误差:绘图误差不应超过国家绘图标准规定的限差。

•面积误差:建筑面积误差不应超过国家建筑面积测量标准规定的限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35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排版)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forestates;(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适用范围……………………………………………; 3.1计算通则……………………………………………;12;15;30;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 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 适用范围………………………………………………………………… 1.2 引用资料………………………………………………………………… 1.3 参考资料…………………………………………………………………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2.2 建筑容量名词……………………………………………………………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3.1 计算通则………………………………………………………………… 3.2 计算细则………………………………………………………………… 3.3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222246121530一、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1.2 引用资料《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东建[2000]4号)1.3 参考资料《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广州市房地产测绘行业手册》《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 2.1.1 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一、概述随着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工作,保障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测绘单位的资质和要求1. 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有丰富的测绘经验和一定的技术实力。

2. 测绘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测绘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测绘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测绘过程和方法1. 测绘过程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方法,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测绘方法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测距、影像测量和地面控制测量等。

3. 测绘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房屋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测绘过程不对房屋产生损坏或影响房屋使用。

四、测绘成果的保管和管理1. 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测绘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测绘成果应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交,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管理。

3. 测绘成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测绘结果的使用和监督1. 测绘成果应按照规定用于房地产交易和土地规划等相关领域。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3. 对于违规测绘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结语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我们期待此规程的顺利实施,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和业界同仁:自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规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意识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规程的实施情况、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讨论。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在房屋交易、投资和维护的过程中,“建筑面积”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和指标。

建筑面积是指在建筑物各个平面内最外侧的线框围成的面积,它的大小影响着房屋的价值和使用效果。

但是,由于房屋建筑面积往往涉及到测量和计算等技术,因此需要制订技术规程来规范和统一相关工作。

本文将介绍和分析一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是针对当前房屋建筑面积存在各种计量标准和规定不统一,计算结果偏差较大,以及存在一些不良操作等问题,通过统一标准和方法,规范测绘行为,保证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的技术指导文件。

制定规程的背景和必要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1.社会需要合理规范建筑面积评估标准,建立依法查处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机制,促进市场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

2.规范测量行为,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提高了计量系统的可靠性、实用性、可行性。

3.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和测绘方法体系,摆脱过去出现的混乱、急功近利的局面。

二、技术规程的核心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包含一些核心内容,如下:1.计算定义。

该部分规定了建筑面积的基本概念、大量计算基础、计算要素及公式等,包括建筑面积的大量计算基础和方法,如房屋平面图、建筑物高矮、建筑物结构等。

2.技术流程。

该部分规定了建筑面积测绘的流程、方法和细节操作等,明确规定测绘的基本要求和流程,例如要求平面图所选的尺度不得小于1:100,测量时间的要求、测量角度及高度等。

3.质量检查。

该部分规定了建筑面积计算的检查要求和方法,如在测量之后,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作业确认,检查过程中要重点考虑各种不同材料的区别和前期工作的验算。

4.操作指南。

该部分规定了采用国际标准测绘建筑面积的具体方法和流程,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说明以及国内外的实际案例,确保该规程有效实施和应用。

5.技术支持和须知。

该部分为关键步骤提供技术支持和具体指导,从中规定了所需的测量设备和工具等,使操作标准化和规定化等,提高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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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JG/T 22—200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 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 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 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 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 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 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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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排版)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forestates;(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适用范围……………………………………………;3.1计算通则……………………………………………;12;15;30;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 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 适用范围………………………………………………………………… 1.2 引用资料………………………………………………………………… 1.3 参考资料…………………………………………………………………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 2.2 建筑容量名词……………………………………………………………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3.1 计算通则………………………………………………………………… 3.2 计算细则………………………………………………………………… 3.3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222246121530一、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1.2 引用资料《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东建[2000]4号)1.3 参考资料《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广州市房地产测绘行业手册》《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 2.1.1 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幢进行。

2.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2.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2.1.4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b.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内皮尺寸计算;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各种管道竖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d.非公用楼梯(包括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e.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比率(%)。

2.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1.6 房屋的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7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

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2.1.8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预测)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

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2.1.9 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测绘 (实测)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关资料(包括报建图纸、竣工图纸、验收合格证等)和对竣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数据采集,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2.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

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2.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

主要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

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2.2 建筑容量名词 2.2.1 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2.2 建设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2.3 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包含房屋的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建筑面积之总和。

2.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2.5.建筑物基底面积按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外墙(包括栏杆、骑楼、室外楼梯、阳台等)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2.6 占有面积指产权人占有本幢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不计算在内。

2.2.7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单位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事套内建筑面积。

2.2.8 核增建筑面积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的等量建筑面积。

2.2.9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之比。

2.2.10 建筑总层数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

(说明:房屋的自然层数是按房屋的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的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

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0m 以上的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2.2.11 户形结构根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的每户居室的数量。

(问题:麻将房、工人房、娱乐室、厨房、厅、茶室、储存室、杂物间、书房、起居室等,是否算为一个户型?)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2.3.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3.2 楼层净高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

2.3.3 自然层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3.4 标准层建筑物内主要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相同的各楼层。

2.3.5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

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斜坡或花园,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2.3.6 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7 技术层(设备层)指用作水、暖、卫生、配变电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设备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计算层数。

2.3.8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以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

2.3.9 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不计层数。

2.3.10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3.11 屋面(顶)层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的楼层。

2.3.12 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2者。

2.3.13 半地下室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的1/3但小于1/2者。

2.3.14 走廊建筑物内设置的水平交通空间。

2.3.15 过道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3.16 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的外走廊,一般分为封闭挑廊和未封闭挑廊。

2.3.17 檐廊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的通道。

2.3.18 柱廊有顶盖有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或位于二层或二层以上,从建筑物室内到露台、平台的有上盖有柱支撑的过渡空间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东莞市俗称的“阴台”)。

2.3.19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3.20 架空通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问题:如上图中间部位架空通廊,顶盖在上一层,首层部位如何定义?如何计算面积?2.3.21 连廊位于地面一层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有盖通廊叫连廊2.3.22 门斗在建筑物或房间出入口处设置支撑顶盖为实体墙的一个必经的小间,起分隔、挡风、防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

设置在房间外面的称外门斗;设置在房间内部的称内门斗。

外门斗层高大于等于2.20米计算建筑面积。

(一般设置在底层)2.3.23 门廊位于建筑物出入口处的由上方建筑形成的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的的开放式建筑空间。

2.3.24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用于挡雨、遮阳的板或篷。

2.3.25 阳台建筑中突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的平台,一般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是室内外的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

根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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