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鲁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企业管理创新,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1.加强企业管理是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一个企业发展的快慢、好坏和长久。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入执行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和市场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
企业只有着力进行管理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2.加强企业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
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由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才能更加有效地控制能源和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的任务和目标,保证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企业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大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表明,只有从企业的基础管理入手,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工艺标准和操作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有效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加强企业管理是当前对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省企业管理总体上与当今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不少差距,突出体现在部分大企业战略管理意识淡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基础管理不扎实,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7.06•【文号】煤安监监察〔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6日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压实企业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推动煤矿企业切实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目标,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开展方式(一)检查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
(二)开展方式。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检查时,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点必查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10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队伍。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晋煤安发[2010]1478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
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冀政[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煤矿企业优化组合,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稳步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煤矿规模小、数量多、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小煤矿管理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用强有力的手段、务实的调控政策、有效的治本措施,下大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到2010年,组建一批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300处以内;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全省建设4至6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煤矿基础管理(三)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煤矿企业不得单纯把职工个人利益与产量挂钩,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证照不齐全不生产。
要认真落实职工的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切实解决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问题。
(四)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隐患排查所必需的资金、人员和物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鲁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豫政办[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是煤炭行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的指导性文件,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煤矿准入条件(一)提高准入标准。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
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安监总办[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11施行日期2014.04.11文号晋政办发[2014]26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事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事关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事关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发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
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认真落实制定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行业各项管理标准,全面加强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等全过程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晋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目前,我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按相关规定组建形成了煤炭主体企业,一些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存在着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使这类企业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煤炭行业的要求,依法依规运行,切实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检查公司资本状况,确保规范运行公司资本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投资按时、足额到位是公司有效运行最基本的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近期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对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注册资本金额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至少须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实际组成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数额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
首期资本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二、紧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公司资质水平煤炭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提高行业门槛、严格资质条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含)职称人数不少于90人。
安监总办13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2.23•【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
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必须落实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及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主体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安全例会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亲自主持,会议内容要紧密结合国家、省市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安全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由煤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矿级领导及煤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安全例会,同时要邀请主体企业的分管领导参加,专门研究解决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问题。
每次安全例会,要做好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主体企业的会议纪要要及时上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会议纪要要报主体企业备案,离柳焦煤集团公司上报市煤炭局备案。
二、切实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要按照企业自缴、专户储存、自主安排使用的原则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煤矿企业要按照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按35元/吨提取,其他瓦斯矿井按15元/吨提取。
煤矿企业
要按照管理权限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存储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使用安全费用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离柳焦煤集团公司由市煤炭部门核准,持核准凭证由市财政部门按专户储存处拨付;其他煤矿企业使用安全费用由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部门核准并报市煤炭部门备案,主体企业持凭证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处拨付。
每年1月10日前,主体企业要将各煤矿当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煤炭部门并在市煤炭部门备案,12月20日前要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附使用情况报表上报市及各县(市、区)煤炭部门。
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发[2010]23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继续强化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主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煤矿企业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主体企业领导包矿制度,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要在企业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
主体企业要与矿长、矿长要与副矿长、副矿长要与分管科室负责人逐级签订责任状,直至现场作业人员。
同时,主体企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必须从严追究。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考核
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主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深入煤矿全面督促检查不少于6次,入井检查不得少于3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下井要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得走过场、搞形式。
研究解决问题要形成纪要备查。
煤矿企业领导带班制度要严格执行,带班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重点监督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凡负有带班职责的领导必须有专门的带班作业记录本,要将当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主体企业领导下井和矿级领导带班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
主体企业领导下井情况按月汇总报市煤炭部门备案,矿级领导带班情况按月汇总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离柳焦煤集团各煤矿领导带班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继续抓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主体企业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办法》和市煤炭工业局出台的《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摸清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学历、职称情况,按照准入标准和准入时间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及从业人员职称评聘计划,报市、县煤炭部门备案;要利用国家和省市煤炭院校教育资源,采取举办半脱产学习班、自学考试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分层次选送学习,大力推动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继续教育;要成立从业人员职称管理办公室,专
门负责从业人员职称管理、评聘,切实抓好每一年度从业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要设立学历、职称奖励基金,将学历和职称纳入工资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提升学历、评聘职称的积极性、主动性,学历教育和职称评聘情况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县煤炭部门备案;要在每年1月10日前做好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管理人员、B类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级培训计划,报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备案;要尽快建立完善四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配备教学设施,加强教学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有条件的要积极申请组建三级培训机构,全力抓好基地建设工作。
煤矿企业要学习阳泉煤业集团好的经验,按照“一切围绕现场,一切为了现场”宗旨,采用“现场干部上讲台,培训课堂到现场”的办法,制定有力的保障措施,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培训情况要报主体企业备案。
六、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
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制定完善矿井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防治措施,推动职业危害综合治理。
要组织开展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配备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定期监测危害状况,监测记录要存档备查;要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定期按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安排个人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检查管理台账;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到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并有记录备查;建立职业危害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小分队,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