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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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银监办发[2004]259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2004年9月24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各财务公司应按《办法》要求规范相应经营行为。

现就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在2004年12月底前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调整业务范围的申请。

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格式参照财务公司申请开业程序相关规定。

二、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在新的业务范围未核准前,可以继续从事现已开办的《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业务,但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第二十八条的有关业务,也不得新开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即不得新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不得进行新的有价证券投资;不得增加新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新签订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合同。

个别财务公司如因停止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有条件开办新增业务。

三、自文到之日起,财务公司应立即停止新增外汇借款业务。

正在合同执行期的外汇借款,可履行至合同结束。

对成员单位的股权投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的业务,要制定清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财务公司不再申请或未获得批准经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以及不符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消费信贷、承销业务执行至现有合同结束。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第七章企业内部控制应当实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制。

——协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周某:集团公司可以从完善人事选聘和培训政策入手,健全内部控制。

(1)建议子公司的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由集团统一任命,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

(2)注重加强内控知识的教育培训。

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必须完成一定学时的内控培训任务;其他基层员工仍应以岗位技能培训为主,没有必要专门组织内控培训。

——董事长吴某:以上各位的发言我都赞同,最后提三点意见:(1)思想要统一。

对集团公司而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一切制度安排都要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包括内部控制。

(2)组织要严密。

我建议由总会计师李某全权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集团内部控制,我和总经理全力支持和配合。

(3)监督要到位。

应当成立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专门机构,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

要求:从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和方法角度,指出总经理刘某、常务副总经理张某、总会计师李某、协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周某以及董事长吴某在会议发言中的观点有何不当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总经理刘某:(1)认为内部控制可以杜绝财务欺诈、串通舞弊、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只能合理保证有关目标的实现,不能完全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2)企业文化对内部控制影响较小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企业文化是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作。

——常务副总经理张某:(1)认为外部风险不是内部控制问题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内部控制所称风险识别不仅包括内部风险,还包括外部风险。

(2)对可能给企业带来重要经济损失的风险事项一律予以回避的观点不恰当。

理由:除风险回避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风险承担、风险降低和风险分担等风险应对策略。

——总会计师李某:有关子公司重大决策权限的授权批准控制不恰当。

集团财务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集团财务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是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确保各项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关注公司财务活动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实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确保财务活动的高效、透明和可追溯。

第二章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内部控制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程序。

第九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预算,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费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费用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1. 引言1.1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对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性。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财务公司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些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威胁到公司的生存。

风险管理旨在帮助公司识别、评估和应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从而降低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则是保障公司运作有效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帮助公司防范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监督公司员工的行为。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财务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规避潜在风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对于财务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财务公司才能持续保持稳定的运营和良好的声誉。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在深入探讨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本次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系统地介绍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重要领域的内涵和作用。

通过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进行剖析,我们可以揭示二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和互补性,为实践中的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还将探讨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以及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旨在为财务公司提供相关管理经验和技巧,提高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最终,通过总结财务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完善路径和未来发展方向,本文旨在为整个行业提供具有实践意义和借鉴价值的研究成果,推动财务公司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原则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是指财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各种可能影响其经营目标的风险,并进行有效应对的管理过程。

其核心目标是最大程度地保护财务公司的资产和利益,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了解财务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内控与合规性

了解财务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内控与合规性

了解财务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内控与合规性财务公司是指为客户提供财务服务的机构,包括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金融业务中,财务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的财务内控与合规性措施,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财务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内控与合规性管理。

一、财务内控的重要性财务内控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财务公司为达到财务业务的目标,通过建立一套适当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准确记账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管理手段。

财务内控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防范和减少经济纠纷,提高各项财务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财务内控的主要原则1.分工与协作原则:财务公司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财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并要求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风险控制原则:财务公司应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相应的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以确保财务活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制度和流程原则:财务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各项财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信息技术原则:财务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务内控的自动化水平,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财务内控的主要措施1.风险评估和控制:财务公司应根据不同财务活动的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和交易审核机制。

2.审计与监控:财务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加强对财务业务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制度和流程管理: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财务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如现金管理、资金账户的开设和变动等。

4.信息技术支持:财务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建立财务系统、电子票据管理等。

四、财务合规性管理的重要性在金融行业中,财务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的合规性管理,以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和保护客户权益。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正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1•【文号】会协[2011]6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整合审计框架下,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签订业务约定书只有当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在确定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1)确定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是否适当;(2)就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包括:(1)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2)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探讨企业集团组织结构与财务控制的关系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探讨企业集团组织结构与财务控制的关系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探讨企业集团组织结构与财务控制的关系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集团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集团内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控制主要由资本控制来完成。

所以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范畴来看,资本控制是一种内部控制,而资本控制正是财务控制的前提和基础,财务控制是实现资本控制目标的手段和方法。

所以我们研究企业集团,自然离不开内部财务控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水平明显滞后于组建速度,尤其是财务管理相当薄弱。

这突出表现在:理财观念落后,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在企业集团管理中的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一体性,科学的财务管理控制系统尚未建立;缺乏健全有效的财务监控;未严格按照科学程序进行筹资、投资决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差等等。

我国企业集团在管理上所暴露出的问题绝大多数由于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

能否加强集团内部财务控制已成为决定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切实将内部财务控制摆在重要地位,尽快提高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本文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选题,借鉴相关经济学理论,展现我国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现状和问题,找出原因,并提出一些见解,达到以我国集团公司现有背景条件下,为财务控制提供借鉴。

二、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内部财务控制环境不完善目前大部分企业的内部财务控制的观念比较落后,我国有些企业的管理层缺乏正确的经营理念,对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的作用不够明确。

有的高层把会计的职能理解为记账、算账和报账,没有把财务工作纳人企业的管理活动中,没有将其视为企业经营决策的参谋。

没有良好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在多极代理关系的现代企业环境下,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虽然形式上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国有股和法人股较大,一票制胜,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同时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

(二)全面预算体系不完善目前大多数企业的预算还是以费用预算为主,全面预算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尚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企业上到管理层下到基层员工对全面预算的重视程度不够。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问题与改进一、问题描述随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其内部控制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挑战。

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发现了以下一些存在的问题:1. 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框架,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导致部分管理流程不够规范,存在制度的盲区和漏洞。

2.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制度规定的一些操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3. 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不够到位:当前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制度,导致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和完善。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责任和操作流程。

制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制度意识和规范执行能力。

2.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通过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执行。

可以通过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项操作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罚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

3.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确保上下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闭环监督。

可以通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工作组,对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4. 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各项业务数据的监管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以上改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内部控制制度问题,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内控指导意见

内控指导意见

内控指导意见随着企业的发展,内部控制成为管理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内控是指企业为达成经营目标,保护企业财产和利益,提高经济效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

本文将提供一些内控指导意见,以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内控体系。

一、明确内控目标企业内控的目标应该是全面的、合理的、可操作的。

在制定内控目标时,应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确保目标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同时,为了提高内控目标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和衡量方法,以便及时评估和调整内控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体系是企业内控的基础,它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评价五个要素。

企业应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控职责与权限,确保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1. 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

企业应建立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岗位职责、有效的人员配备、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内控意识和质量意识。

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

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予以控制。

在风险评估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特点等。

3.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

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控制活动,包括制定和执行政策和制度、建立和完善业务流程、开展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和监督机制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和风险点的控制,确保内控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和沟通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应加强内外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反馈内控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内控措施。

5.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在整合审计框架下,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签订业务约定书只有当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并且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一)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在确定内部控制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1)确定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是否适当;(2)就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包括:(1)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2)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二)签订单独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单独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和范围;(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3)被审计单位的责任;(4)指出被审计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5)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6)审计收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重要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集团内部财务决策、风险管理和资金调度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组织架构、财务管理职责、财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便确保财务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合规管理。

2. 组织架构2.1 上级领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上级领导是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

2.2 董事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集团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决策和监督财务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2.3 高管团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高管团队,由董事会成员和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组织管理。

2.4 内部部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设立财务管理部、财务报告部、财务分析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职能,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3. 财务管理职责3.1 财务决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负责制定财务决策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包括投资、融资、资金调度等,为集团提供财务支持和评估。

3.2 财务规划和预算财务公司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确保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目标的实现。

3.3 财务报告和分析财务公司负责编制和发布集团的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指标评估,提供给上级领导、股东和投资者参考。

3.4 资金管理财务公司负责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3.5 税务管理财务公司负责管理集团的税务事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4. 财务流程4.1 采购流程财务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采购流程,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支付等环节,确保采购行为的合规性和效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监管,引导财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六十二条。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

《办法》修订从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财务公司设立门槛,重申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

明确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

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

《办法》优化财务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专注服务集团内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同时,区分财务公司对内基础业务和对外专项业务,实施业务分级监管,给予市场主体正向激励,引导经营状况较好的财务公司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办法》优化和增加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集团外负债、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加强对财务公司对外业务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

《办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

《办法》增加财务公司终止及制定恢复处置计划相关内容,明确财务公司破产的前置审批规定,以及避免破产重整期财务公司风险扩散外溢的相关监管措施。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意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意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总则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审慎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四)制衡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关于《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4年卷)组稿的通知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关于《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4年卷)组稿的通知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关于《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4年卷)组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公布日期】2014.03.17•【文号】中财协字[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关于《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4年卷)组稿的通知(中财协字[2014]14号)附件1机构概览篇各财务公司条目设置及主要内容【经营概况】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经营基本情况、年度取得的主要成就、发展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公司金融或信贷业务】主要反映2013年集团成员单位的公司金融或信贷业务开展情况、重大措施、主要成果等内容。

【产品销售信贷业务】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为促进集团产品销售开展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情况、重大措施和主要成果等。

【资金和投资业务】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资金运作方面的主要做法、措施和运作成果等。

【票据业务】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票据业务开展情况、推进业务开展的措施和效果等。

【外汇业务】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外汇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采取措施和主要成果。

【资金集中】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资金集中方面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及效果。

【业务创新】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推出新业务方面的思路、措施、推出的业务种类及运行情况等。

这里的新业务指本公司之前未开展,而在2013年度开展的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果。

【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成果。

【信息化建设】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举措、结果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效果等。

【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反映公司2013年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新举措、新特点和效果。

……附件2机构概览篇各公司稿件撰稿要求(一)各公司所撰内容限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简称“中国财协”,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

第二条中国财协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中国财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条中国财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财协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

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公司加强从业人员自律;(五)对于违反中国财协章程、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办法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六)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

必要时协助中国银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财协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向企业集团和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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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第二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三)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审慎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四)制衡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三)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查;(四)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

(五)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一节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二)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三)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四)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五)处理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

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清收。

在贷前调查阶段,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

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内容,并审核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调查人员应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在贷前审查阶段,结合集团发展战略,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严格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担保贷款还应对保证人的合法性、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将集团发展战略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贷款申请进行表决,并应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

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签定规范的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还应与担保人签定规范的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执行的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影响借款人经营的不利因素,向审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展期,应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并对不良贷款适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对不良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按照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及档案,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及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等的内部控制,参照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产品售价总额的70%。

第二节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投资策略;(二)选择投资方案;(三)批准投资建议;(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书面授权投资部门的投资权限。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资的实施、追踪、调整。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采取审慎性原则,并保持合理的期限、品种结构。

第四十五条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制订完善的有价证券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及投资账户、资金、操作人员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对有价证券投资的持仓情况、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控,使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三节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的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

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对符合财务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对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应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利率规定,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化,以防范利率风险。

第四节存款及外汇借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存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财务公司接受成员单位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核对印鉴、账号、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财务公司对各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经常检查账户收支情况,及时对账,切实做到财务公司与各单位的账务相符。

第六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对存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控,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六十三条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期限结构应与贷款的期限结构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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