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专利狙击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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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专利狙击战的启示
是什么促使华为等中国企业能够借反垄断之名,打破二十几年来欧美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游戏规则?
今年2月,《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媒体纷纷聚焦中国国家
发改委处罚美国高通公司案,以技术或商业头条连篇报道该案并发表评论。上述报道和评论在援引高通高管表达遗憾和整改的同时,不约而同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什么因素促使中国ICT企业如华为和中兴通讯等,能够借反垄断之名,打破二十几年来欧美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通行的单向专利许可模式和游戏规则?
这是一个非常理性的问题,显现出欧美产业界对中国ICT企业与欧美跨国公司
之间专利竞争转折点的认知。要理性地回答这个问题,单一时点的单一案例挖掘显然是不够的。实际上,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并处罚案并非孤立案件,其前传是华为诉IDC(包括InterDigital Inc.的四家全资子公司)标准必
要专利许可费案、华为诉IDC(包括InterDigital Inc.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垄断民事侵权案、国家发改委对IDC反垄断调查案等案件,如表1所示。把上述系列案件串在一起,中国ICT企业与美国跨国公司之间专利竞争曲线的
拐点就出现了,即从单方面承受高额专利许可费,到主动实施反专利劫持行动,寻求全球市场和利润的重新分配。因此,如果能够结合过去25年华为的经营战略变迁及其与欧美跨国公司专利竞争动态演化过程,理清华为的反专利劫持动因和策略,不仅对中国本土企业的全球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对欧美跨国公司应对中国本土企业的专利竞争“新常态”,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动因:实力提升是王道
知识产权观念的转变是文化基础在过去25年里,华为的经营战略经历了三个阶段:进入本土市场阶段(1991~2000)、开拓国际市场阶段(2001~2010)和全球本土化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相应地,华为的知识产权观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即进入本土市场阶段的“拿来主义”转变为开拓国际市场阶段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积累自有知识产权”,再转变到全球本土化发展阶段的“运营自有知识产权,支撑全球市场拓展”。如果说华为知识产权观念的第一次转变是2003年1月22日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被动促成的,那么第二次转变则是华为积累大量的自有知识产权和丰富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经
验以后,主动匹配全球本土化经营战略的结果。对IDC等美国跨国公司实施反专利劫持行动,成了华为的文化共识。
技术差距的持续缩小甚至局部赶超,是底气所在在技术追赶和行业进入初期,华为与欧美领先企业的技术能力差距很大。不仅完全无法准确评估外国领先企业专利技术等的商业价值,而且在产业技术领域积累的知识产权根本无法与后者抗衡,不得不在开拓国际市场时接受欧美领先企业开出的高额专利许可费(2004
年,时任华为高级副总裁的徐直军先生曾透露,华为的CDMA设备在海外市场向
高通缴纳的专利许可费率用高达6.75%)。此后10年,无论多么困难,华为一
直坚持高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最终缩小了与欧美领先企业的技术差距,甚至在部分产业技术领域开始扮演领先者角色。此外,在与欧美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谈判和诉讼中,华为也积累了按照国际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丰富经验(据美国PatentFreedom公司统计,仅在2009~2013年期间,华为就曾遭受过
超过54起专利诉讼)。因此,在全球本土化发展阶段,华为认为自己有能力通
过司法和行政途径拒绝来自个别欧美跨国公司的Non-FRAND专利许可费率,为自身持续增加研发投入赢得更大的空间。
成本优势的减弱是财务动因在技术追赶和行业进入初期,华为等中国ICT企业
之所以能够承受高额专利许可费,在于其拥有欧美领先企业不完全知晓的成本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新兴市场的发展,中国的人力资源、土地、能源、环保等要素成本大幅攀升。特别是进入全球本土化发展阶段后,“全球化优化配置资源”势必增加华为人力成本和商务成本等方面的支
出;同时,从“模仿”“追赶”到局部“超越”,华为必须加大研发和品牌推广等方
面的成本才能实现。既有成本优势的逐渐丧失,加上全球化运营带来的成本增加,使得华为无法继续承受来自外国领先企业的高额专利许可费,不得不转而强烈要求欧美跨国公司大幅降低持续多年的高额专利许可费,以维护自身的商业利润平衡。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是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即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全方位
引进立法,到21世纪初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幅度被动修正立法,再到2008
年以后为适应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特色化主动完善立法。包括《专利法》在内的大幅度修法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化和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特别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启了中国
知识产权制度从被动改进到主动完善的战略进程。标志性事件是2008年8月1
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出台,紧接着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再次大幅度修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制度的实施,强化和提升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能力。这些都为华为等中国ICT企业在中国实施反专利劫持行动提供了制度支持。
策略:因势制导,顺势而为
聚焦反劫持对象和领域在本轮反劫持行动中,华为等中国ICT企业是以反垄断为突破口,将反劫持对象锁定在盈利模式及其专利许可行为广受诟病的IDC;中国手机联盟等受IDC案启发,向发改委举报,将反劫持的对象锁定到高通,并将反劫持领域集中于全球最具竞争力的3G、4G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这一策略不仅避免了与曾经帮助过自身发展的竞争者如IBM、Intel、Microsoft、Texas Instrument、Cisco等跨国公司发生专
利冲突而四面受敌,从而获得来自政府、合作伙伴、用户及消费者甚至竞争者的道义支持,而且为自身在全球最有发展空间的无线通信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市场扭转专利竞争劣势地位,重新定义利益分配格局扫除了障碍。具体而言,如果说华为起诉IDC是对IDC于2011年7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特拉华州法院起诉华为的一种回应策略,那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反垄断调查并处罚案,则是积累了大量知识产权的部分中国ICT企业扭转不公平专利竞争格局的绝佳机会和大胆尝试。
组合运用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华为等中国ICT企业根据反劫持对象及其行为特
点,结合自身的诉求和案件进展,通过组合运用司法和行政救济途径,成功实现了对美国跨国公司的反专利劫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