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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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

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

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其弊端,成为我国经济继续走向世界的阻力。

本文试图从维护中国内资企业的利益方面,讨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对策。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对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改革优惠措施结构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227-01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

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

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表现1、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很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在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展开了“力争下游的竞争”。

2、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很难达到优惠措施所要的目的效果。

3、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不适应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国策和我国遵守wto规则的新需要而产生的缺陷。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及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实施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颁布时间:2001-12-3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2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2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两年三减半”政策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两年三减半”政策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两年三减半”政策解读?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很丰厚的财税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就是“两免三减半”政策,那么,这个政策怎么样?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
“两免三减”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哪些范围,并对这些鼓励类范围给予哪些优惠措施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编者按:近年来,国家为了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对西部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做出来新的调整和安排,以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西部大开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各地投资者更加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竞争力。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的规定,西部地区目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类别优惠对象产业享受优惠条件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

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变化内容审批权限下放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论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

论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

论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2)3 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结构性调整思路3.1 从吸引外资向引进先进技术转变西部地区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利用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实现高技术产业化和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

具体来讲,对于列入《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1】中的高技术项目,不管企业是否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从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到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环节,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可通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和对新增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等手段,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可通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对企业获得科研成果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等手段,鼓励企业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实现高技术产业化;可通过对企业购买先进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予以税收抵免的形式,鼓励企业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

3.2 从不分产业性质的普惠型向鼓励特定产业的特惠型转变西部地区取消现行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条件而给予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其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新设置优惠条款。

具体做法是,对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中的鼓励类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以及列入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等特定产业,给予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优惠。

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性质,对其中的有关产业给予与之相适应的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

3.3 从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转变对西部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应从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转变,并注意综合运用两种优惠形式。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

外商投资矿业的主要政策产业政策1.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鼓励外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

3.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者以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4.从事风险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矿权,对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具有开采经济价值的非油气矿产资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优先采矿权。

5.允许外商以先进技术或设备参服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6.外商投资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7.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外商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享受同等待遏。

税收政策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并对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地区实行税收优惠。

目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1.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则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2.流转环节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与国内企业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对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标 签】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政策措施,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发﹝2000﹞33号【发文日期】2000-10-26【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制定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

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

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

(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

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

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点区域。

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西部大开发优惠 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 政策

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一、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忻政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忻政发[2006]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第五条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八条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农业部分,下同)70%的补助。

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2002-05-10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和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及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西部开发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88号(经济发展类367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西部地区农村牧区产业与就业互动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西部地区地域广阔、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定发展基础,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区域产业梯度转移不仅能促进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也能有效拓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空间、保障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先后在西部地区批复设立了广西桂东、重庆沿江、甘肃兰白经济区、四川广安、宁夏银川—石嘴山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是组织召开2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区市与东部省市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包括农业在内的产业转移项目合作。

三是设立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四是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印发《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的意见》,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我委和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西部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体系,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和促进就业增长统筹互动,结合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适宜产业转向农村牧区,在推动西部地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有效带动就业。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1]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7•【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

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

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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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核准(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第四条(二)条件:1、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2、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关于优惠期的计算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关于执行时间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时限: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程序: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的书面申请;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5、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省级税务局连同企业报送的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州情分析第29期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2006年8月16日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在转移支付、财源建设、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在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的扶持下,我州落实了一批项目和资金,财政状况逐年得到改善,较好的支持了全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一、国家和省上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1、财政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甘肃省一般性转移支付》:省对临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从1996年的3114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60976万元,年均增长39.16%。

州级财政根据《临夏州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补助额分配到全州各县(市),为缓解我州财政困难、保证全州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机关正常运转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甘肃省特困县财源建设资金》:省委、省政府从1999年开始每年从省级财力中拿出2000万元,用于临夏、甘南及全省五个自治县的财源建设。

其中给临夏每年800万元贴息、600万元借款。

7年间,临夏共争取省上财源建设项目96个,投资金额达到6132万元,其中:贴息2790万元,借款3342万元。

(3)《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财力补助》:2002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临夏州财力补助1500万元。

政策2006年到期,州政府已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请求延长该政策。

(4)《临夏回族自治州财力补助》: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补助临夏州财力1500万元,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落实资金,支持了临夏市滨河路、红园广场以及各县的重点建设项目。

该政策2005年到期,州政府已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请求延长该政策,省财政厅已报财政部。

(5)调资政策:省上在国家调资政策上给予临夏州特殊照顾。

1999年、2001年增资时将临夏州的财力补助系数从全省75%调增到100%。

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从1999年的3616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30695万元,年均增长42.8%。

全州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央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对于减免和返还的税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001年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退税188.97万元;2002年退税502.67万元;2003年退税648.64万元;2004年退税984.8万元;2005年增值税退税工作正在初审之中,截至6月底,完成14户企业退税工作,初审退税额为201.3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202号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报经批准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给予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可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

2001—2005年,全州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及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380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12号文件: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002—2005年,全州落实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918万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69号文件: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返50%,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001—2005年,落实先征后返及免征增值税700万元。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77号文件: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试点地区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4—2005年,落实农村信用社减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1年以来,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共6户,减免税款28.4万元。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州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3年至2005年,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款0.7万元。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006年已上报省地税局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但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2006年已上报省地税局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对设在甘肃境内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以及张家川、天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1年到2010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年已上报省待批的减免税企业1户,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扶贫贴息贷款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落实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分析1、财税方面:省上所制定的6项政策全部得到了落实,特别是省对临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长幅度较大,从1996年的3114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60976万元,年均增长39.16%,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大力扶持。

2、税收方面:大部分税收减免政策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8)、(9)、(10)三项政策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州、县财政困难状况所致。

据统计:全州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税征管户共511户,其中赢利企业358户,2005年入库企业所得税2068万元。

如果按以上政策全部免征或减半征收,将造成2068万元或1034万元的财政缺口,因税收减免而减少的这一部分收入缺口,上级不予补助,由财政自行消化。

由于临夏州财政困难,定期减免税收必然使财政收入出现缺口,而且财政收入每年要保持10%的增长幅度,既要保吃饭,又要搞建设,将会给财政和征收部门带来更大的压力。

根据目前财政状况,地方财政是自身无法消化减免税缺口的。

3、金融信贷方面: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州累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63218万元,投放领域主要为养殖业、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商业和储运业。

但是,从分年度发放情况看,六年半当中,扶贫贴息贷款发放数额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与全州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求相比,投放量明显不足。

三、建议一是对于已经执行到期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财力补助》、《临夏回族自治州财力补助》政策,州政府已分别向省政府上报了请求延长执行期限的专题报告,需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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