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大力推进企业照后减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备案、入围、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企业性质、产品产地来源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政府机关或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活动。
鼓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规定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
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辽环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全省政府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全省政府系统深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彻底整治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强化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分类施策、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小切口”破题,带动共性问题解决,以十三届省委首轮巡视发现涉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问题整改为切入点,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刀刃向内的斗争精神,推动干部队伍作风改进,实现监管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促进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增强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为打造办事方便、法治量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辽宁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为抓好十三届省委首轮巡视发现涉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成立省生态环境厅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暨省生态环境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鹏轩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陶宝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兴杰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金起龙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丽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崔海兰厅总工程师成员: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及各派出机构、直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由崔海兰兼任,刘峰、刘天泽、徐光、李国军、田博、邓春凯、王晓东、李红梅、熊英禹、张晓华、时海峰、高大为、王嘉璐、吴喆、肖文涛为成员。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三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第四章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五章开放人文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辽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辽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工作,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举措,不断提升辽宁省的营商环境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一系列综合性改革措施,打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提升辽宁省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
三、具体措施。
1.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企业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手续,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一次办好”制度,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减少企业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
2. 加强法治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加强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优化投资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和保障,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4. 完善金融服务。
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5. 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企业守法经营,提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
6.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公共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
2. 完善政策法规。
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改革措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3. 强化宣传推广。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营商环境改革成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五、预期效果。
经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大幅提升辽宁省的营商环境水平,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突破。
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2
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2)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心得近年来,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省内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制定,各项举措扎实有效,增强了企业家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以下就是我对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心得体会。
一、优化营商环境要聚焦实质,注重实效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和制度建设,以实际的企业需求和市场主体的利益为出发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监管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公平竞争水平和市场透明度,深化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创新和市场活力的迸发。
鼓励企业家精神,放慢大型企业与创新型企业发展速度的“U”形城市现象。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完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辽宁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实践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强了营商文化建设,提升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市场服务质量,开展针对性服务,服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打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服务,让市场的公信力和参与度得到提升。
三、优化营商环境要强化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充分利用数字化工具,推进政务服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改善服务流程和效率,开展政策倾斜,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行业内外的良性互动和竞争,吸引更多外部资本和人才投身辽宁经济的建设发展中。
总之,对于营商环境推进的条例制定,不能仅仅是需要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注重实效和实质,加大对企业的支持,推动省内的经济建设和创新发展。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共利益,使企业在健康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辽宁省质监局持续开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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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监局持续开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贯彻工作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7年第04期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省局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年初省局党组将《条例》的学习研讨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法宣处将《条例》培训列入省局干部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2月27日,党组中心组开展了《条例》的集体学习研讨,对《条例》的关键要点进行了
解读,党组成员分别作了学习交流发言,省局党组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形成了高度共识,对做好省局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了“认识再提高、行动再对标、贯彻再聚焦、落实再跟进”的明确要求。
4月13日,为进一步学习贯彻《条例》,省局邀请《条例》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立
法一处处长刘勇同志专题授课,以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开展了《条例》培训会。
省局机关全体干部在主会场参加培训,直属单位干部职工通过视频在分会场收听收看,全局共计463人参加培训。
刘勇处长深入浅出地从《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起草过程、主要条款和贯彻落实五个方面做了深入解读,特别是讲解过程中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对需要把握的重要节点和《条例》十大亮点做了详细阐述,对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加深理解和把握《条例》,进一步优化质监系统营商环境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会后,参加培训的干部职工普遍反映此次培训内容充实、有针对性,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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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对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
5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6号)
——结束——。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首次全面修订着重于打造更加开放、公平、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下面是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点。
一、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职能要由行政审批为主转变为行政服务为主。
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推动便利经营三、简化行政审批该条例要求加强审批事项的清理和整合,削减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促进公平竞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五、完善法制保障该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
同时,强调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守约。
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该条例要求加强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便利的公共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投资兴业,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
八、加强监管与问责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和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九、加强宣传和教育该条例要求加强对营商环境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总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搭建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便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贯彻条例要求,加强监督和落实,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辽宁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总结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总结按照《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现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对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条款,确保民营经济“法无禁止即可进入”,从源头上保护民营经济跟其他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
二是对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存在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法治环境。
三是制发政策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
对新制发的规范文件,起草单位一律征求企业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
今年以来,为县政府常务会合法性审查218件,其中招商引资协议91件,督促催办备案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的59件,拟修改的2件,失效的43件,没有出现与上级政策法规相违背及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完成行政执法“两主体”清理。
开设法律大讲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200余人集体学法,强化干部法治思维。
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清理,完成全县245执法人员证件办理。
8月14日,在县中学举办2020年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县考点),全县乡镇部门共234人参加,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强化执法实务培训,邀请专家集中开展执法实务培训2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加大对重点执法领域的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17件。
二是落实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组织县级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避免过多扰企。
三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辽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1日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加强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拟订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营商环境建设违法违纪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五)承担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舆情应对、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政府为打造良好商业投资环境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旨在通过优化行政服务、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的稳定发展,加快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了切实落实这一政策,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部门积极推进相关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下面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汇报作出详细阐述。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宏观层面,中央政府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相关手续,推进“在线办公”等现代化服务手段。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江苏省的“三新改革”、山东省的“放管服”改革等,进一步落实了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
二、优化政府服务政府服务的质量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全国“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在线办公等。
这些措施的推进,使得政府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极大地释放和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三、降低经营成本降低经营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政府在这方面也下了很大的功夫。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降费、财政补贴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其次,政府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使得企业在融资方面更加顺畅。
同时,政府还通过降低用能成本、压缩行政性收费等方式,有效减轻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四、提升法治保障法治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政府在这方面不断加大力度,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司法审批质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法律保障。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企业合规培训,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意识,推行了行政裁决等方式,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通知如下:一、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
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
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
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
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7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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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8
【实施日期】2017.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充分认识颁布实
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
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
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
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
制度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专项整治等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政务管理。
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