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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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用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引百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本决定”,这些法律解释权的归属的规定都为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制度适应了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处在不断变革的状态,这在立法上就不得不“宜粗不宜细”,在摸索中不断完善。要想真正实施这些法律,就必须进行法律解释,使抽象的一般的法条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作为立法机关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搞法律解释,在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质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只有最高司法机关集合优势法律精英去搞这些。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也是一种必然。

1993年至今为我国司法解释的改革和完善阶段。这一阶段有中国特色的“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已完全确立其特定的内涵: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权力,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不能进行司法解释,包括各级地方法院和任何个体的法官都无权解释法律;作为权力的结果,司法解释又是我国司法的合法依据甚至是法律渊源之一,故司法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司法解释体制是对司法解释权的分配问题,它是指司法解释权的授予范围以及作为司法解释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解释权限;司法解释的价值既有为具体的审

判提供解释、说明的论证功能,还有弥补立法不足、创制新法的准立法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1997年的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改革和完善阶段。司法解释工作在实践和理论的推动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二)司法解释制度的形式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司法解释虽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很强的严肃性,但现在纵观司法解释形式,名称常见的也有近十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联合批复”、“答复”、“通知”、“联合通知”、“规定”、“纪要”、“复函”、“函”、“指示”。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名称所做的解释代表不同功能内容的法律解释。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三)司法解释制度的特征

司法解释来源于制定法本身的局限,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产物。中国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国外不少国家的司法解释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中国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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