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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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们的猎奇心理,同时也更容易使揭露和报道的新闻媒体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媒体就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由此可见,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在本性上除了相一致的方面,还必然存在着相互冲突,天然排斥的关系。
31不当的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不正当的媒体监督可能对司法公正带来很多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一是新闻舆论往往带有很强的倾向性和导向性,在新闻舆论的导向下很容易形成民众的共识,在强烈新闻导向性影响下的民众共识可能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左,就司法与传媒关系紧张和冲突的种种议论而言,主要集中在司法部门抱怨媒体监督界限的突破,以“媒体判决”干预或取代了“司法判决”;二是指责在媒体卷入的名誉纠纷案的司法判决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媒体的判决,威胁到舆论监督的功能或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三是媒体为了达到宣传效果,取得轰动效应,对案件的报道可能有偏颇,只披露案件的一个方面,这样会使群众对案件整体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④四是媒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预测最终的裁判结果,这种预测会起到导向作用,影响公众判断,在一种错误的监督之下,司法独立受到严重影响。
三、探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之路
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的必备条件,而公开审判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它在给予新闻媒体广阔监督空间的同时,为传递社会正义留出了平台。⑤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对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进行理性分析和深层次思考,就可以找到两者平衡发展、互相促进的切入点。
11确立基本原则,使媒体监督有章可循
新闻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制度,在具体规章制度的框架之上,一定需要必要的原则作为指导。首先,新闻舆论要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客观公正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要求,还要作为新闻媒体监督的首要原则,舆论报道要始终坚持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不随意夸大、扭曲案情。其次,媒体监督要坚持程序性原则。《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规定都体现出媒体监督应遵循程序性原则,新闻媒体要按程序办事,不得做超越司法程序的报道。再次,媒体监督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以法律确认媒体监督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媒体监督是合法性的内涵。坚持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监督是媒体监督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媒体监督的正当性所在。最后,媒体监督要坚持适度性原则。
21从立法上完善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缺乏相对的法律规制是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从立法上加强对媒体监督的规定和限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最核心的方法。补充立法空白,一方面要加快新闻立法步伐,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尽快出台《新闻法》《媒体监督法》等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在先行法律和将要出台的法律中加强对媒体监督的规制。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首先,明确采访和监督范围,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集中在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违法行为上,通过对司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实现避免司法腐败的目的,从而为司法独立的实现创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当需要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只报道客观状况,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更不能对案件结果下结论。其次,建立事后责任追究和事前预防机制。对于不当监督造成侵权和严重后果的,应当对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和新闻工作人员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法律责任的压力下就会产生预防效应,可以促使新闻工作人员合法地完成监督司法审判的使命。
31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有效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规范媒体自身的行为,主要就是针对监督不到位与滥用监督权而言的。“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⑥媒体监督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监督水平,提高媒体的职业化程度,提高媒体工作者的素质,树立自身良好的法律意识。媒体监督应当在遵循新闻自由的同时,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要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尊重司法的特性。建设法治国家,媒体应当把谨防超越新闻报道权限变成自己的一种自觉行为,始终准确把握。规范媒体的自身行为,目的不在于限制媒体监督,而恰恰相反,是为了媒体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媒体监督提供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和发展余地。
注释:
① 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② 唐时华:《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共赢与和谐———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③ 孙江:《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检察日报》2008年5月15日第3版。
④ 葛洪义:《法庭必须被尊重》,《广州日报》,2006年7月15日。
⑤ 林喆:《司法独立的限度与媒体监督的界限》,《中国改革报》,2005年7月13日第6版。
⑥ 《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南方都市报》,2005年9月12日。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责任编辑:张国涛】 来稿摘登 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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