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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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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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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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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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04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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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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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刑法教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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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二)立功的种类和主要形式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1.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 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具有其他有 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毒品犯罪特别累犯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任何时 候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3. 累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356条规定, 对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三)坦白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 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五、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至判决确定前的期间,具有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4.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 罪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主动如实交代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国家工 作人员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事实。 (3)行为人交代其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必须在该行为被追诉 之前。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 的犯罪分子。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没收财产(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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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刑罚种类初中政治教案
刑罚种类初中政治教案课时:1课时年级:初中教材:《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刑罚的种类,知道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 让学生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作用。
3. 培养学生遵守法律,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的意识。
教学重点:1. 刑罚的种类2. 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作用教学难点:1. 刑罚种类的区分2. 主刑和附加刑的应用教学过程:一、导入(5分钟)1. 教师通过提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同学们,你们知道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惩罚吗?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犯罪行为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二、新课导入(10分钟)1. 教师简要介绍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 学生阅读教材,了解刑罚种类的具体内容。
三、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作用(各5分钟)1. 教师分别介绍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作用。
2. 学生通过教材和教师的讲解,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情况。
四、案例分析(10分钟)1. 教师呈现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犯罪行为所受到的刑罚。
2. 学生分组讨论,总结案例中刑罚的特点和作用。
五、小结与反思(5分钟)1. 教师引导学生总结本节课所学的刑罚种类及其特点和作用。
2. 学生分享自己的学习收获,教师给予评价和鼓励。
六、作业布置(5分钟)1. 教师布置作业,要求学生结合教材和课堂所学,总结刑罚种类及其特点和作用。
教学反思:本节课通过讲解和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了刑罚的种类,掌握了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和作用。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同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
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中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是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以及相应的执行方式,旨在深入了解刑罚制度的运作机制。
一、刑罚类型的概述刑罚类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划分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刑期在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罚。
这种刑罚通常适用于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
有期徒刑可以分为一般有期徒刑和减刑的有期徒刑,具体执行方式将在下文详述。
2. 短期徒刑:短期徒刑是指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刑罚。
该刑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短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与有期徒刑有所不同,具体细节将在后文中解释。
3.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罪犯在刑期内无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刑罚。
这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特别重大的贪污、杀人放火等。
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将在下述章节进行详细说明。
4. 死刑:死刑是指对罪犯实施极刑,即终身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利。
该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蓄意杀人、特别重大的贩毒等。
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将在后文一一探讨。
二、刑罚执行方式的详解1. 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在有期徒刑的类型中,一般有期徒刑与减刑的有期徒刑是常见的两种。
一般有期徒刑是指按照法定刑期执行刑罚的形式,犯罪分子在获得相应的减刑、假释之前需要服刑满刑期。
而减刑的有期徒刑则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表现、劳动等方式获得刑期减少,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2. 短期徒刑的执行方式短期徒刑通常有三种执行方式: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拘役是指判决时在法院指定的劳动场所或拘留所服刑,同时也允许在家长期就业并且在特定时间回家休息。
管制则是指交由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刑,受到监督和指导。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期内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3. 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对于无期徒刑,刑罚执行的关键在于法定至多服刑期,刑罚执行机关将在特定时间进行刑罚的决定。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三)不能判处死刑的人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女四.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拘役 1、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 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征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 方法。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的人一定期限的人 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 2、特征 (1)有期徒刑是通过监狱或其他执行 场所剥夺犯罪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刑罚 方法。 (3)有期徒刑是以对犯罪人实行强制 劳动和教育改造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方 法。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只能独立适用 的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 的刑罚类型
没收财产
三、管制
1、概念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 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 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征 (1)管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管制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管制有一定期限。 (4)管制不影响犯罪人其他权利的行 使。 (5)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 督
附加刑
十、罚金 1、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 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作三 种情况: (1)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 (2)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 (3)规定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 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 罚金。
3、罚金的执行 罚金的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 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 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进行一审。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2)对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 3、适用死缓的法律后果
•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将死 缓减为无期徒刑;
•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年期满后, 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又称非刑处置,它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用 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具有刑事处分性质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 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 分。
司法考试真题2008
•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 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 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 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请回答95-97题。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的期限。 4、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案例合作探究
• 被告人刘某,男37周岁,个体运输业主。刘某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省际 长途客运业务,几乎每天都往来于省内外。1998年12月20日,因一 琐事刘某与车上女乘客任某发生争吵,由于不堪忍受任某之谩骂,刘 某便上前对任某施以拳脚,致任某成轻伤。后刘某主动将任某送至医 院医治,并承担了医疗费。 被害人任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自 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殴打任某致其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 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人身危险较小,不宜关押,故依据刑法第 234条、第38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管制6个月。判决生 效之初,刘某每次外出尚能到相距甚远的当地公安机关报请批准,但 随着业务日趋繁忙,刘某甚觉不便,即渐将有关规定置于脑后。当地 公安机关对此也予以默认。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四.刑种分类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补充: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第二节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2.特点:(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第十五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我国应当坚决贯彻“少杀”政策,进一步限制死刑
1、“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政策
毛泽东在建国前就提出:“决不可多杀人”,“必须严禁乱杀, 杀人愈少愈好”。建国后,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批示:“凡应 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其余, 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 效的政策。” 1956 年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必须坚持“少杀”的理由:防止 攀比;防止杀错;留下活证据;保留劳动力;取得罪犯家属社会同 情;国际影响好。 在“文革”中批示:“我们共产党不是靠杀人来维持统治”。
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说:“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 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的以 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 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 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
2、在《刑法》中贯彻情况
保留者认为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权。
3、死刑是否人道 废除者认为死刑是“只不过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 已”,死刑足以“导人以恶”。
保留者认为死刑是杀人者赎罪的唯一方式,“杀人偿命”符合人类 基本伦理。 4、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 废除者认为死刑并无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大的威慑力。因为犯罪产 生有其必然性;犯罪人受侥幸心理支配;有人根本不顾及死刑,从 实证上看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犯罪率并无多大变化。 保留者认为人皆求生怕死,死刑有最大威慑作用。有人研究的结 果,每执行一次死刑可以防止8—20起凶杀案。 5、死刑是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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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四.刑种分类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补充: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第二节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2.特点:(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内执行;无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如果没有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可放在看守所当中执行;放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内执行时,应分管分押,避免交叉感染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可探亲(并可累计);可酌量发给劳动报酬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
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三.有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其中强制进行劳动改造是与外国监禁刑的区别)2.特点:最低六个月,最高十五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执行场所可以是监狱、劳改队,也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对于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罪犯都被关押于特定的场所执行。
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拘役作为一种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既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
在适用范围上前者明显窄于后者。
(2)刑期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0年。
可见,拘役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有期徒刑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而且两种刑罚的刑期有前后的衔接关系,拘役上限刑期即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
(3)执行的场所和待遇不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享受回家探亲和获取报酬的待遇。
(4)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前后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而因故意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无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最严厉的自由刑,不能孤立地适用(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刑法中规定的方式(1)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种规定在一个法条中(无期徒刑是最高刑)(2)无期徒刑与死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选择性的刑罚方法(3)无期徒刑与死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选择性的刑罚方法注意:无期徒刑剥夺自由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但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和假释。
五.死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极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存废之争:社会契约角度;宗教教义角度;刑罚本质(报应还是教育);人道;预防效果;责任理论;价值比较;伦理规范;宪法规范;刑罚公正;人权;感情;司法误判;维护社会秩序;替代措施;刑罚的经济;民意符合;工具理论(是否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用);历史进化;国际趋势——废除方式:完全废除;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3.我国死刑政策(1)理论上,保留死刑,但限制其使用(2)以保留死刑为前提,严格限制死刑适用(3)“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4.97刑法典对死刑适用的限制(1)规定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①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刑极其严重是指性质、结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②第49条:对象限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应包括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的整个期间;“怀孕的妇女”即包括正在怀胎的妇女,也包括在羁押期间被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妇女(2)规定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第48条后段和第50条)①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万死”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共同犯罪当中不是罪行最严重的;因被害人过错而导致被告人犯罪或被告人有其他表明其容易改造情节的;有其他令人怜悯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如证据不足③死缓后果:三种情况,第52条规定:(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④刑法分则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如盗窃罪(金融机构,珍贵文物)5.死刑执行方式:枪决和注射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1.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赔偿损失是民事处罚)罚金与行政罚款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罚中的一种:而罚款属于行政处分。
第二,二者适用的机关不同。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和执行的。
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来判定和执行的。
第三,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对象是犯罪分子;而罚款是对一般违法者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分,对象是一般违法者。
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2.种类(1)选择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的法定刑是由罚金刑和其他刑种并列构成的,而法官只能从中选择一种适用、不能同时适用的刑罚。
此种情况下罚金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独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刑法只规定有罚金一种刑罚方法,如单位犯罪(3)并科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由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构成,必须附加适用,如大量的经济犯罪(4)复合罚金制:在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当中,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5)国外立法的两种罚金制:附科罚金制(具体犯罪没有罚金刑,法官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罚金的规定科以罚金;易科罚金制(针对短期自由刑)3.数额(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2)普通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3)倍比罚金制: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从而以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五种执行方法)(1)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2)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3)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金或者没有完全缴纳,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4)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一种)1.概念;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内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