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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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
知识要点:
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
3、法院的宪法地位
案例1: 洛阳种子案
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从这一要求中,可以看到人大很生气。
在多方压力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法官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法官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在该决定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最终导致李慧娟事件最后出现戏剧性的转变,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
有受到洛阳中级法院的书面处理意见。直到次年五月,被迫赋闲在家8个月的李慧娟,才接到洛阳中院的电话催告下,终于重返工作岗位。
事件到此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围绕着这些问题产生的讨论、反思,并没有结束。大体的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讨论:
一、种子案应该适用《种子法》抑或《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为什么?
答:1、种子法;2、种子法是上位法,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当然要适用上位法。
扩展: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多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法的渊源。具体到我国,我国的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法的渊源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不同的法的渊源内容相冲突时,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越高;
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特殊立法由于一般性立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特殊与一般:民法、合同法)
3、授权立法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经过以上的法理分析,我们清楚地知道,就洛阳种子案本身而言,适用种子法是恰当的。
但是为什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大动肝火,揪住这个问题不放,非要严惩主审法官李慧娟?原因我们可以从河南省人大法制室的答复中找到,人大法制室认为:李慧娟在判决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侵犯我的职权,当然要追究到底。
二、李慧娟有没有违法审查权?李慧娟法官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的违法审查?
本案中的涉及到违法审查权,其实质就是违宪审查权行使的一种表现,既对宪法之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制)。对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需要掌握几下几个知识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违宪审查制度内容)
监督体制: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监督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监督方式:事前审和事后审。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事后审表
现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裁措施:(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答案:1、李慧娟法官当然没有违法审查权;2、法律解释,一依据法理对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分析、论证,其实质是法律解释。
李慧娟法官有没有法律解释权?依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享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享有。因此,李慧娟法官不享有法律解释权。但是,我们又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涉及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不能断案。现实中对这类问题一般都是法官可以且必然会进行解释,但不能写在判决书中。就本案说,李慧娟法官如果在判决中只写到,种子法是上位法,种子条例是下位法,适用上位法裁决本案。没有种子条例无效的描述,或许就没有之后的争议了。
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答复,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报》有没有越权?
分析: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