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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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XBRL业务模板要求,及时做好2011年年报XBRL业务模板的填报和报送工作。

二、凡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1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及其更新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布。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本所鼓励其他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发布2011年度业绩快报。

五、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六、上市公司应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于年报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公司责任追究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七、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对公司或置入资产2011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1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清理首次公开发行以来,公司大股东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2011年年报中进

行披露。大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大股东提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八、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按照本所发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鼓励拟申请加入“上证公司治理板块”等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除应披露内控报告外,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所鼓励内控报告试点等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所其他上市公司也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要求,做好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为2012年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做好充分准备,并在2011年年报“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11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分别单独进行审议。

公司的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在本所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的要求,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1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一、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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